查冊案|蔡玉玲虛假陳述罪終極上訴得直 法官指無理由將真誠調查排除在外

蔡玉玲獲判勝訴,法庭撤銷其定罪及懲罰。

【橙訊】時任香港電台女編導蔡玉玲在2020年製作《鏗鏘集》節目報道元朗「721」事件,在申請車牌查冊被控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今早裁定上訴得直,判蔡玉玲勝訴,撤銷其定罪及懲罰。

終院認為,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因此,蔡申請證明書的用途陳述不屬虛假陳述,裁定蔡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懲罰。

案情指,37歲記者蔡玉玲被控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蔡玉玲主要提出兩項法律爭議,包括: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是否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申請;第二項爭議為: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記者調查。而蔡亦爭議她為採訪而查冊並作出陳述,卻被裁定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認為這構成實質和嚴重不公,因而要求推翻原審裁決。

蔡玉玲的律師早前陳辭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的用字,署長無權拒絕,並指條文的立法原意為公眾可取得相關資料。律師又指,她當時的調查涉及事件中運送武器的車輛,屬「交通及運輸事宜」。此外,記者作此偵查報道已有一段日子,蔡查册時亦使用真名,因此她不可能明知地作出虛假陳述。

律政司回應指,申請表格中的用字清晰,記者調查不屬「交通及運輸事宜」。

圖: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