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就國安法刑期分級制提終極上訴被駁回 須繼續服刑

001_41.jpg

呂世瑜的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

【橙訊】26歲理大男生呂世瑜就香港國安法刑期分級制提出上訴,他早前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他原被判監三年八個月。不過,被裁定為「情節嚴重」,按例須判囚最少五年,令呂未能獲得全數三分一認罪減刑,改判囚五年。他不滿「情節嚴重」案件不能因被告認罪或求情而減刑至監禁五年以下,是對被告構成不公。終審法院今日一致駁回呂世瑜上訴。

呂世瑜去年四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以五年半為量刑起點,原本按慣例,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但法庭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條文必須判監五年或以上,結果呂世瑜只獲減刑半年。

KakaoTalk_20230822_095923124_02.jpg

上訴一方的管致行大律師。

代表呂世瑜的資深大律師提出兩點爭議,包括應該如何恰當詮釋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強制性,以及香港國安法第33條提出三項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

終審法院裁定香港國安法第33條所指明的三項減刑情形,即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及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揭發他人罪行已是「盡列無遺」,除非此三項減刑情形適用,否則香港國安法第21條訂明「情節嚴重的案件,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則,屬強制性規定。上訴一方早前指,若不能考慮認罪及求情因素等,而強制性將「情節嚴重」的案件定為五年以上,會對法官造成困難,即使具強烈求情因素,但法官亦不能在判刑時反映求情理由,亦可預見對判刑系統會造成不公。

本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呂世瑜至今還押和服刑近三年,原定明年一月刑滿出獄,如終極上訴得直,相信可即時獲釋,若敗訴則需繼續服刑。

圖: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