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南韓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新京報訊 據商務部消息,2018年11月8日,商務部發佈2018年第84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1月9日起對原產於南韓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徵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率分別為南韓公司12.0%—37.3%,日本公司16.0%—56.4%,實施期限5年。
2022年6月30日,商務部發佈2022年第18號公告,決定由株式會社引能仕材料(ENEOS Materials Corporation)繼承JSR株式會社(JSR Corporation)在丁腈橡膠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16.0%的反傾銷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以JSR株式會社(JSR Corporation)名稱向中國出口的丁腈橡膠,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即56.4%。
2023年11月8日,應中國丁腈橡膠產業申請,商務部發佈2023年第43號公告,決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對原產於南韓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南韓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丁腈橡膠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南韓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丁腈橡膠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11月9日起,對原產於南韓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8年第84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中文名稱:丁腈橡膠
英文名稱:Acrylonitrile-butadiene rubber(NBR)
分子結構:(C4H6)m(C3H3N)n
化學結構式:
產品描述:丁腈橡膠是由丙烯腈與丁二烯單體聚合而成的共聚物,外觀為灰白色至淺黃色塊狀或粉狀固體。具有優良的耐油性、耐磨性、耐熱性和氣密性。丁腈橡膠的性能受丙烯腈含量影響,隨著丙烯腈含量增加,拉伸強度、耐熱性、耐油性、氣密性、硬度提高,但彈性、耐寒性降低。
主要用途:丁腈橡膠因其耐油性和物理機械性能優異,被廣泛用於各種耐油製品,如O型圈、油封、膠管、軟管、墊圈、膠輥、鞋底、輸送帶,以及保溫發泡管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0025910和40025990。
根據商務部2018年第84號公告和2022年第18號公告的規定,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南韓公司:
1。錦湖石油化學株式會社 12.0%
(KUMHO PETROCHEMICAL CO。, LTD。)
2。(株)LG化學 15.0%
(LG CHEM, LTD。)
3。其他南韓公司 37.3%
日本公司:
1。日本瑞翁株式會社 28.1%
(Zeon Corporation)
2。株式會社引能仕材料 16.0%
(ENEOS Materials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56.4%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4年11月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南韓和日本的丁腈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4年11月9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