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第1至4、7至11、13、18及19條,以及新增第24至27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先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有關修正案,大部分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而作出,反映政府和委員在良性互動下,共同令租契續期安排更加完善。我現在簡介修正案六個範疇的內容。
 
(一)指明二○二四年七月五日為經制定的條例的生效日期 

我們原本建議《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由發展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為了盡早實施立法建議,亦在法案委員會同意下,我們提出修正案,直接訂明《條例草案》在二○二四年七月五日刊憲當日生效。
 
(二)優化各項公告的發布安排和內容 

《條例草案》訂明地政總署署長必須在憲報刊登有關租契續期的公告,並須在署方網站發布及在有關土地張貼。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為更有效發放資訊,我們決定加入條文,訂明署長亦須將有關公告在中、英文報章刊登,以及在有關土地或其附近的顯眼處張貼。此外,如果發展局局長批准押後刊登某「續期公告」,須在其後發布的「批准公告」中述明押後原因的要求,以提高透明度。
 
(三)訂明法庭可命令撤銷「選不續期備忘錄」的安排
 
在《條例草案》下,如果地契的註冊業權人選擇不為地契續期,可在「續期公告」刊登後一年內向土地註冊處交付一份「選不續期備忘錄」以作註冊,而該備忘錄必須由所有其他註冊業權人及在租契下享有註冊權益的人士一起簽署。為加強保障其他在租契下享有權益的人士,我們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加入條文,訂明如有人向法庭提出申請撤銷備忘錄,而法庭因此信納備忘錄內容涉及任何欺詐、錯誤、遺漏等情況,法庭可命令撤銷備忘錄的註冊,猶如備忘錄從未被註冊一樣,租契亦會按照原公布的「續期公告」續期。
 
(四)外國關連實體和其他共同擁有人的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訂明,駐港領事機構及國際組織等外國關連實體如在香港擁有房地產作指定用途(包括辦公用房、館長寓邸或館員住房),如果未能在租契到期前取得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續期,該實體必須在租契屆滿時,向特區政府或財政司司長法團交出有關土地或處所的空置管有權。考慮到法案委員會的意見,為加強保障特區政府權益,我們提出修正案,指明外國關連實體如未能按時交出空置管有權,必須與該房地產的其他共同擁有人「共同與各別地」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即特區政府可向所有相關人士或其中任何一方追討所有法律責任。
 
(五)修訂《條例草案》部分條文的表述方式
 
我們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提出修正案改善某些條文的表述方式,務求更簡單清晰表達條文的原意。這些修訂包括:
 
(a)將二○三一年一月一日或之後期滿的特殊用途租契在土地註冊處作出「特殊用途租契識別摘記」的期限,直接訂明為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b)對續期加入條款,我們現時要求業權人使用土地時要符合《城市規劃條例》,我們會明確指明如租契有規管租契私人土地以外的政府土地,這新加入的條款涵蓋的政府土地僅限於租契規管的政府土地; 
(c)優化租契收地條款內計算補償金的算式的條文,確保有關租契總年期的表述準確反映《條例草案》下的續期年數,包括在續期多於一次時反映所有續期年數的總和。 

(六)就其他法例的相應修訂
 
我們亦會對《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和《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的部分條文作出相應修訂,確保與《條例草案》相互兼容。
 
除了上述的修正案,我們亦提出了少許改善草擬和技術性的修正案,但沒有修改條文的原意。法案委員會對上述各項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委員支持及通過我動議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