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打擊非法勞工

以下是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小松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打擊非法勞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及本年至今,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負責進行打擊非法勞工或非法受僱活動的前線執法行動的人手編制及實際員額分別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及本年至今,(i)被拘捕、(ii)被檢控及(iii)被定罪的非法勞工人數分別為何,並按非法勞工類別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非法勞工類別 二○一九年 …… 二○二四年至今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訪客                  
非法入境者                  
外籍家庭傭工                  
受特定僱用條件規限的外地勞工(外籍家庭傭工除外)                  
其他(如適用)                  

(三)第(二)項所述的被定罪的非法勞工的平均判罰為何,以及該等被定罪人士所從事的工作為何,並按工種列出分項資料;
 
(四)鑑於據悉,入境處會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嚴格執行管制措施,識別試圖來港非法工作的可疑訪客,並防止有關人士進入本港,過去五年每年及本年至今,入境處分別識別了多少名可疑訪客並拒絕他們入境;
 
(五)過去五年每年及本年至今,被拘捕、被檢控及被定罪的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人數分別為何,以及該等被定罪的僱主的平均判罰為何;
 
(六)鑑於據悉,若入境處有理據相信被定罪的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的判罰刑期明顯不足,會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以考慮是否就判刑申請覆核或提出上訴,入境處有否就第(五)項所述的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申請覆核或提出上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鑑於入境處設有24小時舉報熱線、電郵及網上表格等渠道,供市民舉報有關懷疑聘用非法勞工活動,過去五年每年及本年至今,入境處分別接獲多少宗有關舉報,以及就當中多少宗舉報採取跟進行動;該等獲跟進的舉報個案中,由接獲舉報至採取跟進行動的平均時間,以及被拘捕的非法勞工及其僱主人數分別為何;政府會否考慮加強宣傳,鼓勵不同持份者(包括市民及物業管理前線人員等)舉報懷疑非法勞工活動;及
 
(八)鑑於據報,近年有部分人士或公司在網上以低價提供家居清潔服務作招徠,當中或涉及以低成本聘用的非法勞工,政府有何針對性措施應對該問題,以及會否考慮加強透過喬裝顧客的方式蒐集證據,以提高調查和執法工作的成效?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打擊非法勞工,以保障本地勞工的就業機會。從事非法工作屬嚴重罪行,僱主和非法勞工以及協助和教唆他人從事非法工作的人士均會根據《入境條例》被檢控。訪客及非法入境者等均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協助及教唆者同罪。此外,政府於二○二一年修訂《入境條例》,增加了對僱主僱用非法勞工的刑罰,最高刑罰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就周小松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由二○一九年至今,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執法部轄下調查組別的人手編制(只包括紀律部隊職位)表列如下:

年份
(截至該年的一月一日)
執法部轄下調查組別的人手編制
(只包括紀律部隊職位)
二○一九年 361
二○二○年 413
二○二一年 442
二○二二年 442
二○二三年 442
二○二四年
(截至六月一日)
443

 
打擊非法勞工活動是入境處相關調查組別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上述有關人員同時肩負調查其他入境罪行的執法職務。此外,入境處亦不時按行動和運作需要,靈活調配人手執行打擊非法勞工相關工作。由於執行反非法勞工行動的實際人手涉及行動細節,故不便公開。
 
(二)根據入境處的紀錄,被拘捕、檢控及定罪非法勞工的數目按入境身份表列如下:

(三)由二○一九年至今年五月底,非法勞工被定罪後大部分被判監,監禁刑期由10天至40個月不等。入境處沒有備存有關定罪非法勞工所從事工種的分項統計數字。
 
(四)入境處負責執行入境管制,其人員在審查入境旅客時,會按個別情況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該旅客來港的真正目的及是否符合一般入境條件(如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及返回原居地所需的證件或入境許可)等。入境處沒有備存因試圖來港非法工作而被拒入境的訪客數字。
 
(五)及(六)根據入境處的紀錄,被拘捕、檢控及定罪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數目表列如下:
 

 

非法勞工 二○一九年 二○二○年
拘捕 檢控 定罪 拘捕 檢控 定罪
訪客 1 327 873 832 502 379 368
非法入境者 182 163 146 147 152 120
外籍家庭傭工 150 112 105 120 74 62
受特定僱用條件規限的輸入勞工
(外籍家庭傭工除外)
4 2 1 11 6 4
其他(如適用) 25 7 11 45 4 1
總計 1 688 1 157 1 095 825 615 555

 

非法勞工 二○二一年 二○二二年
拘捕 檢控 定罪 拘捕 檢控 定罪
訪客 417 303 234 265 147 116
非法入境者 307 281 188 221 131 113
外籍家庭傭工 270 219 175 318 242 224
受特定僱用條件規限的輸入勞工
(外籍家庭傭工除外)
16 4 2 12 7 2
其他(如適用) 93 8 1 70 12 2
總計 1 103 815 600 886 539 457

 

非法勞工 二○二三年 二○二四年
(截至五月底)
拘捕 檢控 定罪 拘捕 檢控 定罪
訪客 679 476 435 274 231 211
非法入境者 146 100 95 48 46 38
外籍家庭傭工 415 343 318 121 96 74
受特定僱用條件規限的輸入勞工
(外籍家庭傭工除外)
6 5 3 4 4 2
其他(如適用) 58 19 18 17 0 0
總計 1 304 943 869 464 377 325

註:該年被檢控/定罪的人士並不一定於同年被拘捕/檢控。
 

年份 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數目
拘捕 檢控 定罪
二○一九年 674 246 196
二○二○年 486 164 104
二○二一年 604 185 105
二○二二年 448 138 85
二○二三年 502 109 99
二○二四年
(截至五月底)
213 70 52

註:該年被檢控/定罪的人士並不一定於同年被拘捕/檢控。
 
由二○一九年至今年五月底,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定罪後大部分被判監或罰款,監禁刑期由四星期至約19個月不等,而罰款金額則由港幣1,000元至10萬元不等。
 
我們相信二○二一年修訂《入境條例》提高對僱主聘用非法勞工的刑罰已起了一定的阻嚇作用。當中一名僱主於二○二四年二月因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被法庭定罪並判監19個月,判刑反映僱用非法勞工的嚴重性。入境處會因應每宗個案的情況及案情的嚴重性,繼續密切留意法庭的判刑。如有需要,入境處會就判刑覆核的適合性向律政司徵詢意見,向原審裁判官提出判刑覆核,或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至今有一宗覆核案件正在處理中。
 
(七)入境處設有專責熱線(2824 1551)、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及「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www.immd.gov.hk/hkt/online-services/)供市民舉報非法勞工活動。由二○一九年至今年五月底,入境處接獲有關懷疑聘用非法勞工的舉報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有關懷疑聘用非法勞工的舉報宗數
二○一九年 6 167
二○二○年 4 288
二○二一年 5 604
二○二二年 4 558
二○二三年 6 024
二○二四年
(截至五月底)
3 052

 
入境處會按既定程序及機制處理每宗非法勞工的舉報。入境處並沒有就由接獲舉報至採取跟進行動的平均需時、當中被拘捕的非法勞工及僱主的數目備存相關分項統計數字。
 
入境處一直積極從多方面推廣宣傳教育,讓僱主明白僱用非法勞工的嚴重後果,提高市民對不可僱用非法勞工的意識。入境處不時調派人員及宣傳車到非法勞工黑點,向僱主派發「切勿聘用非法勞工」的宣傳單張,提供有關如何辨識合法受僱人士的資訊,並提醒僱主務必查閱求職者的香港身份證正本以作核實。例如入境處人員早前曾就非法勞工活動的最新罪案趨勢及相關黑點,加強巡查新入伙的屋苑,並適時主動向屋苑住戶宣傳,強調切勿聘用非法勞工進行包括家務助理、裝修或安裝傢俬等工作,提高市民意識及加強教育。
 
此外,入境處亦在網頁上載有關切勿聘用非法勞工和僱主聘用求職者前需注意事項的資訊和短片供市民參考,以及透過社交媒體平台的入境處官方帳號,發放「聘用非法員工即屬違法」的信息。
 
(八)入境處留意到有不法分子以經營網店形式透過互聯網招攬生意。對這些不法活動,入境處都必然會果斷採取執法行動予以打擊。例如入境處近日發現有內地公司利用社交媒體宣傳,聲稱可來港提供清潔服務。入境處調查人員經情報分析和深入調查後,鎖定一間安排非法勞工來港提供家居及辦公室清潔服務的內地公司,並於今年六月初展開代號「刺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以「放蛇」手法與涉嫌安排非法勞工來港工作的內地清潔公司負責人接觸,行動中成功拘捕一名內地清潔公司負責人和三名內地非法勞工。
 
入境處在二○二一年成立了網絡罪案及法證調查小組,專責協助前線調查人員搜集數碼證據,加強調查案件和搜證的能力,以應對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發展成熟的科技干犯入境罪行以及將來可能出現的複雜罪案,例如利用網上社交平台或即時通訊軟件組織、安排、慫恿市民干犯聘用非法勞工等嚴重罪行。入境處會繼續加強打擊非法勞工活動的力度,包括持續進行具針對性的網上巡邏,多方面宣傳僱用非法勞工的嚴重後果以及提高市民對不可僱用非法勞工的意識,並嚴正執法。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