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擁有本港物業公屋女住戶判囚30天 涉案碩門邨單位被收回

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港台圖片)
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港台圖片)

一名公屋女住戶因在申請公屋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違反《房屋條例》,合共被判監禁30天,涉案的碩門邨公屋單位已被房屋署收回。

這名女住戶申請公屋時,在2018及2019年向房屋署遞交的兩份申報表中,沒有申報她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從而獲配一個碩門邨公屋單位。其後當局調查揭發,她於案發時擁有一個元朗區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這名女住戶就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檢控,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昨日被判刑。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涉及寶貴的公屋資源,認為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因此判處她兩項控罪各監禁20天,其中10同期執行,即共監禁30天。

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在申請公屋時,因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其公屋申請會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