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業導致客戶退款,法院判決員工無需返還提成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嘉璿 吳衛娟)「五一」勞動節將至,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發放,尤其是涉及提成、獎金類勞動報酬一直廣受「打工人」關注。新京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召開涉提成類勞動爭議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通過梳理相關案件以案釋法,引導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合理合法維權,並有效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

新聞通報會現場。圖源:房山法院新聞通報會現場。圖源:房山法院

趙某在北京某公司負責采編、推薦出版等工作,薪金構成為基本薪金加獎金提成。後該公司停業,雙方於2020年11月30日解除勞動合約。由於公司未足額支付趙某提成薪金,趙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0月的提成薪金。

公司主張不應支付提成,稱提成是根據完成業績情況發放,如果沒有為客戶完成相應的發表或出版業務,公司需要為客戶退款,已經發放的提成需要退回。因客戶存在退款費用,故公司從趙某的待付提成中扣除了2020年10月的提成薪金。

房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客戶退款後提成是否要返還,應當看是否滿足雙方約定或有效適用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提成退還條件。本案中,針對客戶退款後需要返還提成款的情況,趙某和公司並未有過約定或執行,且公司停業以後,客戶服務因公司停業客觀上已經無法繼續完成,在沒有證據顯示退款原因在於勞動者,且勞動者已盡責提供了部分勞動情況下,應視為提成款支付條件成就,相應款項不應剋扣或退還。

最終,法院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關於離職後退款不發放或者退還提成的訴求,如果雙方並未約定過提成退還條件,且相應退款事由原因並不在於勞動者的話,則公司要求勞動者退還提成的請求,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勞動者按照勞動合約為用人單位盡了勞動義務,應當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本案中,趙某與公司之間屬於勞動關係,提成屬於薪金範疇,受法律保護,趙某已經付出了大量勞動、時間及費用,獲取與其付出相應的勞動報酬,合法合規。用人單位以客戶退款為由不予發放提成,客戶退款系用人單位經營問題所致,與勞動者無關。用人單位擅自扣除提成,與勞動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薪金內容相衝突,限制了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編輯 楊海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