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問答|第三期:新三板掛牌公司管理篇

收集整理了新三板掛牌公司管理類的熱點問題,供投資者參考。

1. 已經摘牌的企業是否可以重新掛牌?

答:主動終止掛牌申請的公司可以申請重新掛牌。公司觸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情形被強製終止掛牌的,不得申請重新掛牌。公司因觸及前款規定以外的情形被強製終止掛牌的,自其股票終止掛牌之日起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後,可以申請重新掛牌。申請重新掛牌的公司應符合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掛牌條件。規則參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2. 掛牌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否必須設置網絡投票流程?

答: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掛牌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單獨計票事項的,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3.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6號》,掛牌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獲取股票來源?

答: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掛牌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通過全國股轉系統購買;

(3)認購定向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5)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4. 掛牌公司在什麼情形下需要披露持股情況變動公告?

答: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二條,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所持股份佔掛牌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投資者應當按規定及時告知公司,並配合掛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掛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股東持股情況變動公告。

5. 掛牌公司的投資者在什麼情形下會觸發權益變動?

答: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製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1)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2)通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眾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6. 掛牌公司及實際控制人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屬於關聯交易?

答:掛牌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屬於關聯交易,但可以免於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審議、披露。但需要注意,相應事項應按照對外擔保的要求進行審議、披露。

實際控制人為子公司提供擔保屬於關聯交易,但屬於公司單方面獲益情形的,可以免於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審議、披露。

7. 股權激勵對象可否為掛牌公司子公司的員工?

答:股權激勵對象可以包括掛牌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員工,掛牌公司應當結合相應員工任職的穩定性、對公司的實際貢獻等說明向其授予股權激勵股份的依據及合理性。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張曉翀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