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存量公寓類居住房屋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官網,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印發《關於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該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解讀指出,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形勢發生變化,深圳市存量商務公寓、公寓等公寓類居住房屋庫存去化存在一定壓力,客觀上也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籌集提供了可行渠道。為推進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籌集目標順利完成,同時助力公寓類居住房屋庫存去化,有必要根據《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試行)》(深建規〔2023〕4號,簡稱《認定辦法》),製定出台《通知》,進一步完善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的認定機制和支持措施。

按照《通知》,用作社會類保租房的存量公寓類居住房屋應當是已建成使用、房屋用途為商務公寓、公寓等用途的房屋,並滿足《認定辦法》關於產權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項目的條件:一是房源原則上須具有權屬證明文件。二是運營管理單位作為申請人的,申請認定時房源收儲合約或者委託運營合約賸餘期限不少於三年。三是房源規模不少於10套。四是已按規定經過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確保房屋安全使用。

《通知》顯示,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的,主要面向有租住需求的新就業大學生、青年人等新市民群體,解決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項目租金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有關規定確定。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現場顯著位置將本項目屬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單次租賃合約期限不超過三年、禁止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禁止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以及投訴方式和途徑等內容進行公示。

此外,為鼓勵社會主體將存量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通知》按照國家有關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政策,進一步明確了公寓類居住房屋納保的支持措施。除了水電氣價格優惠、稅收優惠外,《通知》明確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為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提供金融支持,引導保險機構投資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參與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