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孩性侵8歲女童警方不予立案,律師:符合規定,法規仍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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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新聞客戶端 記者 李沐子

10月17日,「13歲男孩性侵8歲女童警方不予立案」一事衝上熱搜,引發網絡關注。

據媒體今年3月報導,廣東清遠市陽山縣的陳女士稱2024年2月26日下午,其8歲的侄女陳果(化名)在公園附近的一處房子被一名13歲的男孩陳某某性侵。事發當天,陳果的父母報警。陽山縣婦幼保健院於2月26日19時30分作出的診斷結果顯示,陳果的處女膜破裂,「見少量血跡,左大腿內側見兩處淤黑」。

據陳果家屬介紹,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於陳某某不滿14週歲,無法追究其刑責,故對此案不予立案。陽山縣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陳果的家屬提出控告陳果被強姦一案,陽山縣公安局經審查認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故決定不予立案。

 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來源:澎湃新聞 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來源:澎湃新聞

3月19日,有媒體更是從知情人處獲悉,事發後,陳某某被停課,現在又回校上課了。在未有上級通知前,老師也沒有權力不讓陳某某回校上課。

針對此事,不少網民表示不理解,認為陳某某作案性質惡劣,但因未滿14歲而逃脫了刑事責任,這樣「輕描淡寫」的處置方式無法真正懲治犯罪者,也無法保障其他未成年群體的安全。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坦言,這種處罰結果符合當前法律規定,現行《刑法》將部分犯罪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到12週歲,這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形勢變化的回應,但在當前法律框架下,對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進行刑事處罰而採取送專門學校進行訓誡教育等措施,是基於對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認知能力和自控能力有限的考慮,這符合刑法製定的初衷。

浙江倫和律師事務所王逸芸律師進一步補充道,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王逸芸坦言,在本次事件中,男孩所涉嫌的為性侵行為,在男孩未滿十四週歲的情況下,不存在法定追訴情形,公安不予立案的決定並無不當。付建則同樣表示,這樣的處罰只能說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男孩)沒有受到懲罰對於受害人、受害人家屬和整個社會肯定是不合適的,「不可否認這也會讓大眾認為犯罪成本較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王逸芸認為,案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面對不予立案的情況,受害人家屬還能做什麼?王逸芸表示,在民事責任部分,性侵害屬於人身侵權行為,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等人身損害賠償,如果性侵害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被侵權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因未成年人並無完全行為能力和經濟來源,故其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該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財產的,可以從本人財產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監護人承擔。」

有網民對此案男孩很快回歸學校這一行為發出疑問。對此,王逸芸介紹稱,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包括予以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責令具結悔過;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等。

「但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專門矯治教育制度在法律規定和適用、程序設計以及執行過程中仍存在未完善部分。」王逸芸認為,相關法律雖對未成年人矯正具一定指導意義,但並沒有對實質性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操作性不強,現行專門矯正教育制度的相關規範性文件,多屬於公安部、司法部的內部文件。

其實,兒童和青少年處於心理和生理髮育的特殊階段,他們對於性行為可能缺乏正確的認識和判斷力,為防止該類惡性事件的發生,王逸芸認為,學校和家長不能「談性色變」,要加強性教育,提供適齡、科學的性知識,培養孩子的性別尊重和自我保護意識。

近年來,性侵事件低齡化趨勢明顯。由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與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下稱「女童保護」團隊)發佈的《「女童保護」2023年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分析報告》顯示,2023年全年媒體公開報導的性侵兒童(18歲以下)案例202起,受害人數517人(在未表明具體人數的案例中,未提及人數數量的按1人計,「多人」按3人計,「十幾人」按15人計,「幾十人」「數十人」按30人計),年齡最小的不到1歲。

統計過程中,「女童保護」發現202起案例中有56起表明了施害人年齡,施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有12起,在總案例中佔比5.94%,與往年數據相比有較大增幅,本年度案例中,施害人年齡最小的僅9歲。

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數據顯示,2023年1至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7萬人,佔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63.5%。

王逸芸認為,針對性侵事件逐步低齡化的現象,應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未成年人矯正的制度、程序等,提高對低齡未成年人性侵害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同時,也需要提高社會公眾的防範意識,建立起一個能夠及時發現問題、有效干預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