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委原副書記商黎光,受審

10月24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委原副書記商黎光受賄案。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商黎光利用擔任河北省紀委常委、秘書長、副書記、常務副書記,河北省秦皇島市委副書記、市長,河北省滄州市委書記,河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山西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案件處理、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4億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商黎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商黎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商黎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去年9月5日消息,商黎光被查;今年2月29日消息,商黎光被「雙開」。

經查,商黎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健身活動安排,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長期瞞報個人有關事項;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大搞權色、錢色交易;道德敗壞;膽大妄為,貪婪無度,把公權力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執紀違紀,執法違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商黎光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商黎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據公開簡曆,商黎光生於1963年11月,早期曾在河北省邢台地區紀委工作,曾任邢台地區紀委研究室副主任(正科級)。1990年,商黎光調至河北省紀委,後曆任河北省紀委辦公廳秘書處副處長、正處級紀檢監察員、宣傳教育室副主任、主任等職。

2003年,商黎光任河北省紀委常委,後同時擔任河北省紀委秘書長,2006年任河北省紀委副書記,2010年任河北省紀委常務副書記。

2013年,商黎光任秦皇島市市長,2014年調任滄州市委書記,2016年11月任河北省委常委、秘書長。

2017年6月,商黎光調任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21年10月任山西省委副書記,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