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教育設施服務中心主任收了673萬,送給教育局局長100萬

12月13日,貴州省獨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三都水族自治縣教育設施服務中心原主任胡光亮受賄、行賄一案,對被告人胡光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五萬元;對胡光亮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胡光亮與岑某某共謀,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接、項目驗收、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673餘萬元。被告人胡光亮與岑某某在收取上述受賄款後,為感謝三都縣教育局原局長王某某的幫助,向王某某行賄100萬元。

獨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光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胡光亮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鑒於胡光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其自願認罪認罰簽字具結、退繳部分犯罪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獨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