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短劇涉嫌侵權,「肖戰們」應該如何維權?
#AI短劇涉嫌侵權肖戰們應該如何維權#【AI短劇涉嫌侵權,「肖戰們」應該如何維權?】#AI影片侵權普遍且惡劣# 近日,數部AI短劇涉嫌利用AI技術生成具有演員@肖戰 面部特徵的男主形象,引發廣大網民熱議,「AI短劇侵權肖戰最高可判10年」一度登上微博熱搜。
事件發酵後,澎湃新聞觀察到,涉事AI短劇中,《京華風雲1》已下架;《清歡誤》則選擇替換AI短劇男主的面部形象,但仍可觀看;還有多部涉事AI短劇,可以通過劇名檢索觀看。
此外,除了AI短劇涉嫌侵權,AI短影片對藝人的侵權也屢見不鮮,比如此前演員王勁鬆就曾發文維權。有業內人士向澎湃新聞記者透露,「此類侵權現象惡劣且普遍,在一二線藝人之中尤其多。」
如何判定一部AI短劇是否侵權、侵了哪些權?被侵權方應該如何維權、誰來維這個權?所謂最高10年量刑,是什麼程度的侵權?倘若眾多演員的面孔被同一部AI短劇所用,會不會增加維權難度?
帶著這些疑問,澎湃新聞記者採訪了浩天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與娛樂體育行專委員會雙牽頭合夥人周漢律師、浩天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版權業務牽頭合夥人蘭鵬律師。
【對話】
澎湃新聞:從法律角度看,如何判定一部AI短劇是否侵權?
周漢:AI短劇換臉可能涉及肖像權侵權、名譽權侵權等侵權形態。
判定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核心在於AI生成內容中被替換形象的可識別性。《民法典》第1019條明確規定,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權利人的肖像。侵權認定不在於AI技術是否完美複刻了特定自然人的面容或身形,而在於一般公眾能否將AI生成的形象識別或聯想為特定自然人。
在實踐中,製作方為提高AI短劇的美觀性,可能會抓取某個明星的完整面部形象,也可能合成多個明星的面部特徵,甚至可能抓取因特定情節場景設計、特殊肢體動作而具有識別性的身體形象。即使製作方對AI生成的臉部進行打碼、微調,或者將權利人的面部形象、身體形象分解後嫁接到其他自然人身上,只要其五官輪廓、神態、標誌性裝扮足以讓普通公眾聯想到特定權利人,且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即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澎湃新聞:以肖戰為例,如果AI短劇在未經過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以他的肖像模擬出的反派角色,與他本人的日常形象不符,對他的名譽權是否也造成侵權行為?
周漢:若AI短劇將明星形象用於反派、低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情節,導致或可能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則不僅侵犯肖像權,還可能同時構成名譽權侵權。
澎湃新聞:作為被侵權方,要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蘭鵬:其一,被侵權方應當第一時間固定侵權證據。AI生成內容極易被刪除或修改,必須盡快對證據進行保全。取證內容應當完整包含:侵權影片、平台備案號、製作方信息(如有)、點讚/評論/轉發等傳播數據、評論區中觀眾關於特定指向的言論、廣告鏈接、付費記錄(如有)等。
其二,被侵權方完成證據固定後,可要求播放平台履行「通知-刪除」義務,及時下架侵權內容。同時,可要求平台披露製作方信息,並提供相關備案信息和盈利數據。若平台在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或明知侵權仍通過算法推薦獲利,被侵權方可主張平台就擴大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其三,在獲取製作方信息後,被侵權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製作方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賠償金額的確定,可綜合考量以下因素:權利人肖像權的商業價值、AI短劇的收益情況(包括充值收入、廣告分成等)、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與傳播範圍、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等。
澎湃新聞:有的AI短劇,甚至出現了原劇同款妝造,這種應該由演員本人發起維權,還是劇集的製作方或平台方呢?
蘭鵬:單從妝造而言,若妝造在髮型、妝容、配飾的色彩、搭配等方面體現造型師獨特美學感受的個性化表達,可能構成美術作品;通過演員的扮演,加上獨特妝造,體現在不同的長短劇中的藝術造型,可能構成肖像作品。這兩種作品都可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肖像作品非常特殊,它是一種復合型權利,既包含了演員本身的肖像權這一人格權利,也包含了作為著作權的知識產權。AI短劇若使用了同款妝造,則有可能同時侵犯了演員享有的肖像權和製作方的肖像作品著作權。著作權通常歸屬於劇集製作方或者完成該特定妝造的造型師本人,當然,具體還需以相關方簽訂的合約條款為準。再按照權利的具體歸屬,確定維權的發起人。
澎湃新聞:談到量刑,媒體報導中提及的最高10年有期徒刑,從實際操作來說,要達到什麼樣的侵權才會這樣判罰?
蘭鵬:關於詐騙罪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需「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對此亦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從實踐來說,AI短劇或影片中涉及的公眾人物形象,主要有兩種模式:真人影片AI換臉,和使用AI生成公眾人物面部特徵的全AI產物(通常相關公眾能辨認出使用了公眾人物的形象,也能識別該影片使用了AI技術)。因此,是否在法律上構成嚴重後果,或是否構成詐騙罪,還需要視事件具體情況而定。
澎湃新聞:如果一集短劇裡面,用了多個演員的AI模型進行「模仿」,每個人可能出現一兩個鏡頭,這類AI短劇,演員維權會不會更困難?
周漢:在AI短劇中使用演員的AI模型進行「模仿」,本質是利用名人效應吸引用戶關注,進而達到獲取更多商業利益的目的。不論模仿人數的多少、鏡頭的長短,一旦認定構成侵權的,權利人依然可以通過投訴、訴訟等方式有選擇性地進行維權,並不因為對多位演員的「模仿」而明顯地加大維權難度。
澎湃新聞:AI技術的逐漸進步,生成過程中的侵權行為,比真人短劇像素級抄襲更容易操作,要如何預防和製止這類行為?
周漢:談到預防和製止,我們可能需要同時考慮到AI技術和新興產業發展的平衡問題,所以需要預防和製止的是AI生成中構成侵權的行為。
就拿AI生成的短劇來說,AI技術確實極大地降低了內容生成的門檻和成本,讓「洗稿」「融梗」變得前所未有地容易。但AI生成的短劇是否構成侵權,其權利基礎、判定侵權的考量要素都不是一個既定的標準。尤其是AI生成物本身,更多的不是真人短劇像素級抄襲所呈現出的對原創的「複製黏貼」,而是經過信息抓取、算法處理後生成的「模仿物」,因為AI的技術特性使得其並非如相機一般的單純工具,而是具備主動學習、創作能力,用戶僅提供提示詞,具體內容由AI自行完成。如果AI生成的短劇只是對某種主題、創作風格進行模仿,則這種利用原創作品素材進行訓練、最終生成相似風格作品的行為很難被定義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
總而言之,AI生成物的侵權問題,因其技術特性而呈現出與傳統侵權行為不同的複雜性。對原創作者而言,AI的此種「模仿」已經顯著影響了原作者的市場機會,並且對作品創新產生了一定的負面效應。要預防AI生成物朝著「侵權」的腳步邁進,就需要通過立法明確權利邊界與侵權責任,例如在AI對原創作品的模仿和使用當中,原作者是否享有法律上值得保護的權益;以及構成侵權後,應當注意其中出現的多重責任主體,例如AI生成的短劇侵權,就涉及AI服務提供者(內容生成者)、用戶、平台管理者等多方主體的責任。
澎湃新聞:有業內人士已經開始使用AI寫劇本、寫台詞,甚至有劇本被指有AI生成痕跡,這類劇本的原創佔比和抄襲邊界,要如何研判?
蘭鵬:關於原創,我們普遍認為是作者獨立創作的內容,但原創內容是否具備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有待商榷。而使用AI生成的內容是否能被稱為「原創」,或者能否構成作品,還沒有法律上的定論。早期,有司法判例傾向於將AI生成物的版權歸屬於生成者。但有的觀點認為現有法律框架下,純粹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內容不是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對像是人類創造的智力成果。
AI生成物並不意味著絕對的著作權侵權,但AI生成物是否構成原創以及原創佔比,並不影響AI生成物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司法實踐中仍以「接觸+實質性相似」的標準來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