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李鐵3000萬年薪未全部被定性為行賄受賄

12月13日,由湖北省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對李鐵案作出一審判決。中國男足國家隊原教練李鐵因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媒體人賀曉龍在社媒對此進行了分析。

賀曉龍寫道:

李鐵被判有期徒刑20年。最早他執教國足期間從武漢球會領取的3000萬年薪被認定為受賄,武漢給他這麼多年薪,肯定是看中了他國家隊教練的人脈資源,但把全部年薪定性為行賄受賄,似乎也不太妥當。

最終李鐵刑期比此前傳聞的輕,可能與這部分金額如何認定有關。

(二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