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特·洛迪高伊利亞斯論體育:遙遠過去的「粗魯」

在今天,人們將現代體育運動視為一種文明。這既是說,體育運動是人類文明演變的產物,也是說,體育運動是一個國家、一座城市文明的表現。此外還可以從體育成績、規則、禮節、現場氛圍等角度定義這裏的文明。

人們對古典體育則是另一番看法。在遙遠的過去,體育是野蠻的、粗魯的,不那麼文明的。古希臘的體育相比之下不那麼野蠻、不那麼粗魯,因為現代體育運動將其視為自身的發源地。是這樣嗎?善於提問的德國社會學家諾貝特·洛迪高伊利亞斯在這個基礎上連續提了數十個問題。他寫的經典之作《文明的進程》啟發了人們如何理解現代城市文明的脈絡,在體育運動這一問題上,他用同樣的視角,提供了一種歷史地看待體育運動及其文明進程的方法。

他以摔跤和拳擊為例說明,古希臘的體育實際上也充滿暴力,「十分不文明」。因為這與古希臘在哲學文學藝術方面的文明形象矛盾,並不怎麼被討論。

以下內容由出版方授權節選自《追尋興奮:文明化過程中的體育與休閑》,內容為洛迪高伊利亞斯論體育運動與文明的關係。

原文作者|[德]諾貝特·洛迪高伊利亞斯

《追尋興奮:文明化過程中的體育與休閑》,[德]諾貝特·洛迪高伊利亞斯、[英]艾力·丹恩寧 著,何江穗 譯,世紀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25年4月。

1.「體育運動的發生」這個難題

在19世紀和20世紀,一種被稱為「體育運動」的英式消遣,成為全球範圍內休閑運動的模型。這個事實如何解釋?

乍一看,有人可能會認為這一系列問題是以錯誤的假設為基礎的。當然,當代社會並不是第一批,也不是唯一一批其成員能享受體育運動的社會吧?在中世紀的英格蘭及其他國家,人們不踢足球嗎?奧運會在我們這個時代的複興,不是足以提醒我們「體育運動」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嗎?

電影《一球成名》(Goal,2005)劇照。

古希臘的遊戲—比賽跟我們今天認為的「體育運動」,是否具有同樣的特徵?如果不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就很難明白在18世紀及19世紀的英格蘭,以「體育運動」的名義發展起來又傳播到其他國家的遊戲—比賽,是不是新的東西,抑或只是一些古老的事物在經歷了難以解釋的衰落之後的複興。

「體育運動」這個術語在目前通常相當寬泛地涵蓋了許多類型的遊戲—比賽。和「工業」這個術語一樣,既可以在廣義上使用,也可以在狹義上使用。就廣義而言,「體育運動」既指「前國家」(prestate)時代的部落社會及前工業化的國家社會中的特定活動,也指工業化的民族國家的相應活動。如果人們在廣義上使用「工業」這個術語,就會很清楚其狹義及更準確的含義—19世紀及20世紀的「工業化過程」是相當新的東西,而且近期發展出來的、在「工業」這個名稱下的特定類型的生產及工作,都具有某些獨特的結構。在社會學意義上,這些結構可以被相當精準地確定下來,而且可以清楚地與其他類型的生產區別開來。

然而,「體育運動」可以在廣義上和狹義上不加區分地使用。在廣義上,「體育運動」指的是所有社會中的遊戲—比賽和體育鍛鍊;在狹義上,指的是特定類型的遊戲—比賽。就像這個詞本身,這種類型的遊戲—比賽起源於英格蘭,又從那裡擴散到了其他國家。如果聽起來不是那麼不吸引人的話,我們也可以把這個過程稱為遊戲—比賽的「體育運動化」,它可以引發一個思考:在這些休閑活動的結構及組織的近期發展之中,能夠發現我們所稱的「體育運動」傾向嗎?這些傾向是很獨特的,正如我們在討論「工業化過程」時所提及的工作的結構及組織一樣。

電影《如此運動生涯》(This Sporting Life,1963)劇照。

這是一個開放的問題。人們很容易對此有誤讀。考慮到對工作的流行評價比所有類型的休閑活動的價值都高得多,那麼似乎可以很容易地指出:不管是一般的休閑活動,還是具體的遊戲—比賽,它們的轉變都發生在過去的約兩百年間;這些轉變應該是工業化這個「原因」的「效應」。這類因果關聯之中所隱含的期待,使得一些議題在被正確開啟之前就被封閉了。比如,我們可以討論這樣一種可能性:工業化,還有特定的休閑活動轉型為體育運動,這兩者都是國家社會在近期的整體轉型中相互依賴的部分趨勢。但只有停止把社會價值尺度上排名更高的社會領域之中的變化作為「原因」,而把排名更低的領域中的變化作為「效應」,我們才有希望解決遇到的難題。

理解「體育運動的發生」這個難題,就是本文的主要任務。如果我們非常明確所要面對這個難題是什麼,那麼就會更容易找到解決方案。

2.古希臘的比賽不粗魯、不野蠻嗎?

下面這段摘錄出自《大英百科全書》最近的一個版本之中關於競技體育運動的短文,可以被視為是對關於這一難題的傳統觀點的合理總結:

對競技體育運動的最早歷史記錄是希臘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公元前800年前後)……在公元394年,狄奧度西一世(TheodosiusI)下令將其終止。從公元5世紀羅馬陷落到19世紀,競技運動的歷史相當簡略。中世紀的宗教儀式經常伴有對立的市鎮或行會之間的粗魯的球類比賽。這是20世紀偉大的觀賞型體育運動—足球、棒球、網球、拉格比球等—的先驅。18世紀中期工業革命的到來,還有後來湯馬斯·阿諾特(Thomas Arnold)在1830年前後將體育運動引入公學作為常規的課外活動,帶來了一次迸發:在Victoria時代的英格蘭,體育運動經歷了偉大發展。為19世紀競技運動的複興加冕的是1896年奧運會在雅典的恢復。隨著20世紀的到來,人們對所有競爭型體育運動的興趣達到了高峰。儘管有兩次世界大戰以及許多小規模的敵對,這種興趣仍持續提升。

我們可以看到,這段總結敘述了一些合乎邏輯的有充分記錄的事實。它也偶爾暗示了一種解釋,諸如據說是通過阿諾特博士的倡議,體育運動獲得了一次迸發。但這段總結沒有試圖讓讀者看到這段敘述的平滑表面之下,還埋藏著許多尚未解決的難題。比如,如何解釋中世紀的宗教節慶總是伴隨著被認為是「粗魯的」(crude)遊戲,而古典時代在奧林匹亞及其他地方的宗教節慶則很顯然不那麼「粗魯」,也因而更接近19世紀及20世紀的那些活動?又如何可以確定這些活動更不粗魯?人們如何以合理的精確程度來判定及解釋遊戲表演中「粗魯」的變化、文明化標準的變化?如何解釋「體育運動的偉大發展」「19世紀競技運動的複興」?

紀錄片《希臘迷城》(Greece : Secrets of the Past,2006)畫面。

如果人們記得中世紀的騎士比武或者那個時代多得數不清的民間遊戲—這些是不受壓制且事實上亦難以壓制的,即便當權者並不讚同,如英格蘭及其他歐洲國家一再頒布法令禁止踢足球—我們就很難認為那時候沒有對遊戲—比賽的濃厚興趣。人們在18世紀之前所享受的遊戲—比賽,與工業革命時期所享受的,這兩者之間的差別只是「粗魯」程度高低的問題嗎?是由於後者更不野蠻、更「文明化」這樣的「事實」嗎?這是「體育運動」的典型特徵之一嗎?就這個個例而言,適合稱之為一次「重生」(renaissance)嗎?19世紀及20世紀體育運動的發展又是一次「文藝複興」(Renaissance)嗎?這裏指的是某些事物解釋不清的「重生」,這些事物存在於古典時代,在中世紀湮滅,但在我們這個時代因為不可知的原因輕易地複興了。

古典時代的遊戲—比賽就更不粗魯、更不野蠻嗎?它們就像我們這個時代的遊戲—比賽,相對克製,並且表現出了比較高的警惕,反對為了觀眾的喜悅而嬉戲式地給他人造成嚴重的傷害?或者說,將現代體育運動的發展當作古典時代類似活動的複興,這種傾向是善意的意識形態傳說之一,被天真地用來作為一種手段,以加強充滿了緊張及衝突傾向的體育運動發展之中的團結一致,並提高其魅力及威望?在這種情況下,實事求是地考察我們這個時代的體育運動的生成及崛起的特定條件,正視我們稱為「體育運動」的那類遊戲—比賽—就像正視它們出現於其中的工業民族國家—具有區別於其他類型的某些獨特特徵,並開始著手一些艱巨任務如探討及解釋這些典型特徵的本質,這種做法是不是可能更好?

3.既文明又粗魯

在更為細緻的考察後,不難看到,被視為體育運動偉大範式的古典時代的遊戲——比賽具有一些特點,而且是在跟我們所說的遊戲——比賽非常不同的條件下發展起來的。參賽者的精神氣質、用於評判他們的標準、競賽的規則,還有表演本身,都與現代體育運動的相關方面有顯著差異。

今天的許多相關寫作都展示出一種很強的傾向,要將差異最小化,並將相似之處最大化。結果就是對我們自己的社會、對希臘社會,以及對兩者之間關係的歪曲描繪。這些議題被混淆,不僅是因為將古典時代的遊戲—比賽作為當代體育運動理想化身這樣的傾向,還出於要在古典時代的寫作之中找到對這一假設進行證實的相應期待,還因為忽視矛盾證據,或者將矛盾證據自動當作對例外個案的論述傾向。在這裏,我們只需指出古典時代與19、20世紀的遊戲—比賽的整體結構之間的一個基本差異。

古典時代的拳擊和摔跤這些「重型」競技體育運動的慣常規則,與我們時代相應類型的體育運動—比賽的規則相比,所允許的身體暴力程度要高得多。此外,後者的規則也更加細緻且更具區分度;這些規則不是慣例,而是成文的規則,明確地接受合理的批評及修訂。古典時代的遊戲中,更高程度的身體暴力本身並不是孤立的存在。它體現了希臘社會組織中的特定特點,尤其是在我們現在所稱的「國家」組織,以及其所體現的對身體暴力的壟斷程度所達到的發展階段。對暴力手段的相對堅固、穩定且非個人的壟斷及控制,是當代民族國家的中心結構特性之一。與此相比,在希臘的城邦國家中,對身體暴力的制度壟斷及控制都還很初步。

將研究置於文明化過程理論所提供的清晰的理論模型的指導之下,將有助於解決此類難題。根據文明化過程理論,我們可以期待: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中,國家形成與良知的形成、社會所允許的身體暴力的水平以及因使用或見證暴力而產生反感的臨界點,這些在具體方面有所不同。

紀錄片《希臘神話的真相》(Greek Myths: Tales of Travelling Heroes,2010)畫面。

令人驚訝的是,古典希臘時期的例子之中的證據如此充分地證實了這些理論期待。在這種方式中,理論與經驗資料一起掃除了在理解諸如存在於古代與當代遊戲—比賽之間的發展差異時的主要障礙之一,也就是這樣一種感受:人們詆毀別的社會並降低其人文價值,是通過承認別的社會在遊戲—比賽之中對身體暴力水平的容忍更高,而且在其競賽中,人們為了觀眾的喜悅彼此相互傷害甚至殺戮,他們對這些做法的反感也比我們自己的時代要相應地弱一些。

就古希臘的例子而言,人們會因此而感到撕裂,一方面,傳統上會認為其在哲學、科學、藝術及詩歌方面的成就有很高的人文價值,而另一方面,如果論及他們對身體暴力的反感程度更低,人們又會賦予古希臘以很低的人文價值,如果與我們自己進行比較,人們似乎甚至會認為古希臘人是「未文明化的」且「野蠻的」。這很明確就是對文明化過程的事實性質的誤解,流行的傾向是使用像「文明的」與「不文明的」這些詞彙作為「我族中心」的價值判斷的表達,作為絕對且終極的道德判斷:我們是「好的」,他們是「壞的」,或者與之相反。這會將我們的推理引入這些看似無可逃避的矛盾。

電影《諸神之戰》(Clash of the Titans,2010)劇照。

我們是依照我們這個時代的工業民族國家之中對暴力手段的特定社會組織及控制,是依照對暴力衝動的自我控制的特定標準而被撫養長大的。我們會自動使用這些標準來衡量各種侵犯,不管它們是出現在我們的社會之中,還是出現在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其他社會之中。這些標準是內化的,它們提供了保護,並以各種方式強化了我們對過失的防禦。對有關暴力的行為高度敏感、反感在現實生活中看到的超過所允許程度的暴力、對我們自己過失的負罪感,所有這些都是「對壞的良知」這類防禦的體現。

4.摔跤和拳擊的例子

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社會在遊戲—比賽中所使用且允許的暴力的慣常水平,可以展示更為廣泛且更為根本的難題。幾個例子可能有助於準確地進行描述。

就以我們時代與古典時代都有的摔跤為例。今天,體育運動是高度組織化且受到高度管製的。摔跤由總部設在瑞士的國際摔跤聯合會來管理。根據1967年1月製定的奧運會規則,自由式摔跤的犯規動作包括鎖喉、半鎖喉,還有從背後雙手穿過腋下鎖頸且同時直接向下用力或用腿攻擊。猛力擊打、踢、用頭頂,這些也都是禁止的。

一場摔跤比賽,持續時間不能超過九分鐘;而且被分成了三節,每節三分鐘;每兩節中間都有一分鐘的間歇,一共兩次;比賽由一名球證長、三名球證員和一位計時員來控制。儘管有這些非常嚴格的規則,在今天的許多人看來,自由式摔跤仍是更不優雅、「更粗魯」的體育運動類型之一。作為由職業選手參與的一種觀賞型體育運動,有些粗糙但通常有預先安排的摔跤仍然很受歡迎。但職業選手很少會相互造成重傷。在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之中,公眾並不願意看到骨折和流血。表演者在相互傷害方面表演得很好,而公眾似乎也喜歡這種假裝的比賽。

在古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遊戲—比賽中,有一種古希臘式搏擊,也是一種場地摔跤,是最受歡迎的項目之一。但這種搏擊的慣常決鬥所表現出的暴力水平非常不同於當代自由式摔跤所允許的暴力水平。比如,曾經在公元5世紀的前半期兩次獲得摔跤奧林匹克桂冠的梅薩納的利昂蒂斯科斯(Leontiskos of Messene),他獲得勝利不是靠把對手扔出去,而是通過打斷他們的手指;兩次在奧林匹克搏擊中獲勝的菲加利亞的阿雷希翁(Arrachion of Phigalia),在公元564年試圖第三次贏得奧林匹克桂冠時被勒死了,但在被勒死前,他成功地弄斷了對手的腳趾,後者因疼痛被迫放棄了比賽,因此,球證們將桂冠授予了阿雷希翁的屍體,並宣佈這個死去的人是勝利者。很顯然,這是一種慣常做法。

以現代摔跤比賽為故事背景的電影《摔跤吧!爸爸》(Dangal,2016)劇照。

如果一個人在盛大節慶的遊戲—比賽中被殺死,這個死去的人會被戴上勝利者的桂冠。但倖存者只是失去桂冠,並不會受到懲罰。就我們能看到的來說,他的行動也不會被視為社會恥辱。被殺,或者受到嚴重的傷害,甚至可能終生喪失行為能力,是一位古希臘式搏擊的鬥士需要冒的風險。

拳擊是另一個例子。與古希臘搏擊式摔跤一樣,相較於現在體育運動式的拳擊,當時的拳擊所受到的規則限制相當少,因此也就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依賴身體力量、自發的戰鬥激情以及持久力。比賽不會對不同級別的拳擊選手進行區分。因此,也就不會試圖按照他們的體重來匹配對手,不管是這類比賽,還是任何其他比賽。唯一的區分是男孩與成年男性。

拳擊選手並不是只用拳頭進行戰鬥。在幾乎所有形式的拳擊中,腿在爭鬥中都起到了作用。踢對手的小腿是古典時代拳擊傳統之中很正常的攻擊方式。只有手及四個手指的前端是用皮帶綁著,再固定在前臂上的。可以握緊拳頭,也可以張開手指,再加上堅硬的指甲,猛烈撞擊對手的身體及臉。隨著時間推移,軟皮帶換成了用鞣製的牛皮特製的硬皮帶。然後,硬皮帶上又裝配了邊緣尖銳凸起的堅硬厚皮條。雅典的阿波朗尼斯(Apollonius)在公元前1世紀創作了一位坐式拳擊手的雕像,現在收藏在羅馬的國立戴克里先浴場博物館,這座雕像相當清楚地展示了當時的配套裝備。但可能「拳擊」是個誤導性的詞彙。這種類型的打鬥,不論在方式上,還是在目標及精神氣質上,都不同於作為體育運動的拳擊。

「所有的奧林匹克比賽之中,與我們今天最不相似的就是拳擊。無論我們多麼努力地嘗試,我們都仍然無法想像:一個具有出類拔萃運動品位的有教養的人如何能夠從這種野蠻的景象中獲得愉悅—兩個人用他們有指甲的沉重拳頭,擊打彼此的頭部……直到其中一個認輸,或者陷入困境不能繼續戰鬥。不僅在羅馬人那裡,在希臘人那裡也是如此,這種形式的比賽都不再是一項體育運動,而是極其嚴肅的事務……大於一個奧林匹克選手在體育館內喪生。」研究早期奧林匹克的學者阿道夫·博蒂徹(Adolf Boetticher)在1822年所做的批評,今天仍然有效。就像他們在摔跤及搏擊中的同伴一樣,拳擊選手為了獲勝要不惜一切代價。

紀錄片《希臘:文明的濫觴》(The Greeks: Crucible of Civilization,2000)畫面。

事實是不可置疑的,但評價可以討論。上面這段引文呈現了一個幾乎是典範的關於「誤解」的例子。這種誤解是下面這種做法的結果:不加質疑地使用自己在面對特定類型的暴力之時的反感臨界點,將此作為所有人類社會的一般標尺,而不管這些社會的結構以及它們所達到的發展階段,尤其是它們在身體暴力的社會組織及控制方面所達到的階段—作為社會發展的一個方面,這與「經濟」生產資料的組織及控制具有同樣的重要意義。

5.歷史地理解

我們在這裏遇到的是一個非常突出的例子:他律(heteronomous)評價的主導,超越了對功能相互依賴的認知,也就產生了理解這些社會的障礙。按照我們這個時代的價值標尺,古希臘時期的雕塑排名很高,而搏擊之類的希臘遊戲—比賽中所體現的身體暴力類型,則會得到高度負面的評價。我們將一個與高度正面的價值聯繫在一起,而將另一個與高度負面的價值聯繫在一起。對一些易被先入為主的價值判斷引導理解的人來說,這些資料似乎不可能是彼此關聯的。用這類評價來判斷過去,這些人就會遭遇無法解決的難題。

如果我們關注對同一社會不同方面之間關聯的社會學分析,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假定:只有那個社會的那些表現形式—那些被外來觀察者賦予同樣價值(不管是正面還是負面)的事物—才是相互依賴。人們能夠發現,在所有的社會中,一方是觀察者,另一方是組成這些社會的那些人自己,這兩方會將相反的價值賦予一些事物,但這些事物在事實上是相互依賴的。希臘藝術的美與希臘遊戲—比賽相對的殘忍,就是這樣的例子。它們遠非不相容,而是存在於相同發展水平及相同社會結構的,是緊密關聯在一起的表現形式。

如果不能理解在希臘城邦國家的統治精英中,一個人的外貌是他獲得社會尊重的決定因素,那麼希臘雕塑從古典時期的古老模型及理想現實主義之中脫胎而成,也將是難以理解的。在那個社會,一個虛弱或身體畸形的人幾乎不可能獲得或維持較高的社會權力或政治地位。跟我們的社會相比,希臘社會在決定一位男性的社會地位時,身體的力量、體態的優美、穩重及忍耐起到了更大的作用。人們經常意識不到,身體殘障的男性能夠獲得並維持領導者的位置或者較高的社會權力及排位,是在社會發展之中相對晚近的現象。

在我們的社會中,比起智識或「道德品質」「身體形象」或者外貌的排位要低很多。所以,我們通常難以理解那些外貌對判斷人的公眾形象起到更大作用的社會。而古希臘毫無疑問就是如此。我們可能可以指出這樣一個事實:在我們的社會中,外貌作為個人社會形象的決定因素仍然起到很大甚至可能越來越大的作用,就女性來說是這樣;對男性則有所不同,儘管電視可能對此有些影響,但外貌,特別是身體力量及美貌,對一個人的公共聲望而言並沒有非常重大的作用。

在希臘城邦社會中,情況則完全不同。從孩童時代開始,虛弱或者有殘疾的人就會被淘汰。虛弱的嬰兒會任其死去。不能夠戰鬥的男性不值一提。對於殘疾、生病或年紀很大的男性來說,獲得或維持公共領導者的位置是非常罕見的。古希臘時期的社會用來表達他們的理念的詞彙是「arete」,通常被翻譯為「美德」(virtue)。但事實上,那個希臘語詞彙並不像「美德」那樣指涉任何道德特徵。它指的是武士或紳士的成就,其中身體形象——他作為強壯且有技能的武士的資格——起到了主導作用。

如果我們注意到有些人因為他們的智識成就而被今人記住,那麼同一幅畫面就要反過來看:在他們自己的時代,他們被記住是與他們作為武士或運動員的成就緊密關聯在一起的。埃斯庫路斯、蘇格拉底和德摩斯梯尼等人都加入過艱苦的重裝步兵戰鬥學校。柏拉圖在一些競技體育盛會上獲得的勝利為他贏得聲譽。於是,古希臘雕塑中產生了對武士的理想化呈現,甚至天神們的呈現也要與貴族武士的理想身體外觀保持一致,還有遊戲—比賽中的武士的精神氣質,這些實際上都是相互兼容的;他們都與同一個社會群體的表現形式密切相關。二者都具有那些群體的社會地位、生活方式及理想狀態的特徵。

原文作者/[德]諾貝特·洛迪高伊利亞斯

摘編/羅東

導語部分校對/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