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訪談 | 鐵證如山!以歷史和法理起底菲律賓南海虛假敘事
中國網:2026年正值中國成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30週年,也是所謂的「南海仲裁案」裁決出爐十年。一邊是菲律賓聯動美日澳加等域外國家炒作所謂的「裁決紀念」週年,試圖將其對黃岩島以及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非法佔有合法化;而另一邊是日本與菲律賓近期高調宣佈啟動台東海域的劃界談判。為了回擊這些侵權與挑釁行為,近期,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發佈了一系列重磅報告,從歷史和法理的角度還原真相、揭露事實。為了更好地釐清南海主權的歸屬及其法律基礎,本期節目我們特別邀請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張海文進行分析。
以下文字由訪談實錄整理:

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張海文接受中國網專訪。(攝影:劉楨珂)
·北緯20度、東經118度:三份國際條約清晰劃定菲律賓領土邊界
中國網:我們觀察到,最近海洋戰略所發佈了一系列重磅報告,其中《菲律賓南海領土主張的歷史法理批判》當中提到,菲律賓的領土邊界是由三份國際條約確定的。那麼能不能請您給我們介紹一下,這三份條約是如何界定菲律賓的領土範圍的?為什麼菲律賓一直主張的黃岩島及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實際上是不屬於菲律賓的?
張海文:菲律賓的領土邊界跟別國不太一樣,很特殊,它是有清晰的經緯度坐標點的。因為歷史上菲律賓最早只是一些部落,(分佈在)這些島嶼上,是很鬆散的,並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國家。在15世紀之前,西方的殖民者,特別是西班牙的殖民者侵佔了菲律賓的不同的島礁,後來逐漸歸到他們的殖民統治下。一直到16世紀,這些殖民者才把他們佔領、統治的地方攏到一塊兒,命名為「Las Islas Filipinas」。這是西班牙殖民者命名的。所以,嚴格意義上講,菲律賓是到16世紀之後才把這些南北島礁統一到一個行政區劃的,但也是作為殖民者的統治範圍,而並不是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
一直到1898年,美國跟西班牙爆發了一場著名戰役——「美西戰爭」,西班牙戰敗。戰敗後西班牙就跟美國簽署了一份協議,把西班牙在世界上的很多殖民地,包括菲律賓都移交給美國。這就是1898年12月簽訂的美西《巴黎條約》。這份條約中的第三條條款,也就是西班牙將菲律賓移交給美國的條款中,就明確列出了具體的經緯度坐標點,從最西邊西北角算起,列出來一個類似「四」字型的長方形框。條約規定將框裡面的領土移交給美國,同時美國付給西班牙2000萬美元,算是所謂的「補償」。
之後他們又發現,菲律賓群島的西南角還有一批外圍島嶼,是1898年美西《巴黎條約》第三條中沒有包括進去的。所以,1900年,美國和西班牙又簽訂了《華盛頓條約》,把菲律賓外圍的島嶼囊括了進去,也移交給了美國。
到了1930年,美國和英國又簽署了《美英邊界條約》。為什麼會冒出英國呢?因為在馬來西亞、汶萊那一片地方,歷史上叫「北婆羅洲」,北婆羅洲是英國的殖民地。所以,英國擔心美國藉著接管西班牙殖民地的契機,把它外圍的島嶼也一塊兒攏過去。所以,英國和美國1930年簽署了這份條約,把兩國的殖民地之間劃了一個海上邊界。
所以,這三份條約,最終就把菲律賓領土最外圍框定清楚了。按照這些條約的規定,菲律賓領土最北端是北緯20度,最西側是東經118度。中國的黃岩島是在118度的西側,顯然不在(東經)118度裡面,而中國的南沙群島也全部都在條約邊界線的外面。當時白紙黑字這麼精準地框出了經緯度,黃岩島、南沙群島都不在範圍里,很明確這就不是菲律賓的領土。而且,美國當年還發佈了很多官方的(菲律賓)地圖。
中國網:菲律賓自己認可嗎?
張海文:菲律賓自己也在不斷地承認。在沒獨立之前,菲律賓「自治領」也承認美西《巴黎條約》第三條和後面兩個條約所規定的菲律賓的領土範圍。直到1946年二戰之後,菲律賓正式獨立了,成立了菲律賓共和國,它的憲法也反復承認、重申了菲律賓的領土範圍是1898年(美西)《巴黎條約》第三條以及1900年(美西《華盛頓條約》)、1930年《美英邊界條約》所規定的範圍。也就是說,雖然最初是殖民者替它劃定的,但是菲律賓獨立之後也反復認可了這個領土範圍。
現在它開始改憲法以及其他法律,企圖把中國的黃岩島、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擴進去。這種行為是不可能得到承認的。沒有誰能通過一個立法把別人領土寫成自己的,國際法上不可能有這樣的原則的,現實中也是完全不可行的。如果國際社會認可了這種行為,那不亂套了嗎?各國都去立法,看上哪塊領土就寫成自己的。這樣一來,大家設想一下,國際社會還有秩序嗎?所以,不僅中國不能接受,其他國家也不能接受。這種行為必須得到批判,而且國際社會應該一起來抵製。
·菲律賓南海領土主張的「藉口」為何站不住腳?
中國網:我們看到報告當中提到,菲律賓對於南海的領土主張是有一些藉口的,比如說「地理鄰近」「盟國託管」以及「戰後先佔」等等。那麼,這些「依據」為什麼站不住腳?
張海文:這也是我們撰寫報告的一個初衷。菲律賓利用輿論戰在國際上拋出很多的說法。如果不是專業人士,大家在不瞭解的情況下可能還會覺得有道理。其實完全不對,就是菲律賓在胡編亂造。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出一份報告,用通俗的語言讓整個國際社會、各國民眾都能夠瞭解其中的真實情況。
菲律賓提到的這幾個常用的理由,我們羅列了一下,逐條地進行分析和批駁。
首先,所謂的「地理鄰近」,這從來就不是國際法當中的原則。歷史上有一個案例,就和菲律賓有關,是1928年關於帕爾馬斯島的一個仲裁案,這個島歷史上曾經是荷蘭的殖民地,菲律賓曾經主張過,現在這個島是判給了印尼。當年一個很著名的獨任仲裁員——一位叫馬基斯·胡伯(Max Huber)的法官給出一個很明確的說法:國際法上從來沒有、也不存在所謂的鄰近的原則。
此外,這在現實中也是不可行的,(領土主權)不是鄰近誰就是(誰的)。所以,菲律賓所主張的,中國的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因為靠近它,黃岩島因為離它近就是它的,這樣的主張毫無根據。首先,國際法上沒有這樣的領土取得方式,沒有所謂的鄰近原則;第二,現實中的國際判例里也明確否定了「鄰近原則」;第三,在現實中也是不可能的。
大家攤開地圖看一看,有許多國家的島礁位於別國的海岸跟前。比如說英國,它的海峽群島就在法國的海岸附近,離法國很近。兩國關於海峽群島有個海洋劃界,劃界後很明確,該群島嶼雖然位於法國這一側,但它的領土主權仍然是英國的。法律上管這個叫「飛地」,就是一國的土地「飛」在別國那一側,這是國際法上的專有名詞。不是離得近就是你的,那還有離得更遠的。比如法國的一片群島,在大西洋的對岸,加拿大的海岸附近。那離誰近,離誰遠?按照菲律賓的邏輯,這片群島變成加拿大的了?不可能的,加拿大也沒主張過,法國也沒有因此跟加拿大產生過糾紛。
再就是很多太平洋上的島嶼,歷史上是英國的、法國的,直到二戰以後經過各種安排,現在仍然有些屬於英國、法國。那太平洋的島嶼距離法國、英國本土都是幾千公里之外的。所以,在現實中,國際社會不可能認可說距離誰近就是誰的,否則這個世界就亂套了。
第二,所謂盟國「託管」,實際上沒有過這樣的歷史事實。二戰以後是有一批領土被託管,那是聯合國安理會曾經下設的託管理事會(負責的)。在二戰結束前,有些領土被殖民了很多年,沒有自己的管理者,也沒有能力管理自己。所以,安理會委託一些大國進行託管,託管到一定程度,培養出該國的精英,培養出能夠統治本國的管理者,然後由全民公決來決定該國今後的地位——是獨立成國家還是併入大國成為海外領地,這都由這些國家全民公決、經安理會認可後通過,(當時是)有這樣的安排。比如一些太平洋島國就是這樣的。
而菲律賓說的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在歷史上就從來沒有過這樣的程序,南沙群島從來沒有交給過誰來託管,所以根本不存在這樣的歷史事實。所以,這等於是說菲律賓捏造了一個事實,說這(些島礁)是由美國託管的,後來又轉交給了它。但美國沒有任何文件(能證明),美國也從來沒說過要託管南沙群島,所以,這是子虛烏有的一個理由。
第三,所謂「戰後先佔」,就是說二戰後先去佔了(這塊領土)。這也是胡說八道。首先,二戰結束後成立了聯合國,《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從今以後各國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所以,這是《聯合國憲章》明確反對的。怎麼可能在二戰以後,還有「先佔」這種說法?
在歷史上,「先佔」曾經是一個法律規則,但那是指很久以前,當時確實存在一些無主地,或者說是在西方殖民者眼裡的無主地,也就是這塊土地不屬於任何國家,那我正選現,我就佔領了。所以,歷史上曾經有過這樣(情況)。但即便是當時,「先佔」也是有條件:首先「先佔」的領土必須是「無主地」,是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第二,「先佔」以後,要實施統治、管理,然後獲得國際社會認可。經過很長時間之後,那塊土地才成為了你的。
但是二戰以後,甚至是在二戰之前,這條規則早就不存在了,因為沒有無主的領土了。無人島和無主地是兩回事:無主地是沒有歸屬的土地;無人島只是暫時沒有人(居住),但是是屬於某個國家的,這就像我們陸地的很多荒地、荒山,看著感覺沒人(居住),你去上面蓋個房子試試,馬上就有人站出來了。
所以,南沙島礁也一樣,中國這邊反復通過歷史證明(其主權的歸屬)。特別是二戰結束以後,中國政府行使了國際法認可的、非常標準的領土主權接收儀式,派了軍艦和政府官員到南沙群島的這些島礁上升國旗、鳴炮,頒布地理名稱,就是行使了一整套完整的國家管轄行為。這是中國政府在戰後就已經完成的、符合國際法的程序。所以,戰後南沙島礁的主權回歸中國很明確,怎麼可能說「先佔」還能夠變成菲律賓(領土主張的)一個理由呢?所以,這個理由也是站不住腳的。
我們撰寫的《菲律賓南海領土主張的歷史法理批判》報告就是詳細地對這些所謂的「理由」逐一進行批駁,澄清歷史事實,明確法律上的規則。

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張海文接受中國網專訪。(攝影:劉楨珂)
·一張「廢紙」苦撐十年——起底「南海仲裁」鬧劇
中國網:今年是所謂的「南海仲裁案」裁決出爐十年。我們注意到,最近有一些國家在炒作所謂「週年紀念」。能不能請您給我們介紹一下當時的情況?為什麼我們說這份裁決是非法的、無效的?
張海文:這份裁決涉及到的一套程序叫做「強製仲裁程序」,該程序依據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當中的附件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提出了很多解決爭端的方式,明確規定各國可以選擇,只要是和平的方式(就可以)。其中,附件七是方式之一,這是一套很霸道的程序,就是說只要有一方對另外一方發起這套程序,該程序就得往下走,不管對方參與沒參與,同意不同意,這套程序都會往下走。因為這套程序很霸道,所以它必須要有很高的門檻和前提條件,否則人人都去用這套程序,這套程序也就被濫用了。
所以,這套程序是有門檻的,首先,第一個門檻就是國家同意的原則。就是A國要對B國發起這套程序,事先要告知B國,要和B國商量。而菲律賓完全沒有執行前面的商量的程序,而是到了2013年1月,直接扔給中國一份聲明、一份外交照會,就直接提起這套程序了。然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當中規定的法律義務菲律賓沒履行。
第二個門檻:要發起製仲裁,還有一個條件,叫做「用盡當地補救辦法」,通俗易懂地講,也就是說你要發起這套程序,事先必須就這些爭端進行過反復地磋商談判,就是雙方已經就爭端談判了很久,始終沒有結果,實在談不成,最後(才能)提交強製仲裁。這一程序,菲律賓也沒有履行。
也就是說,(發起強製仲裁程序的)兩個門檻,菲律賓都沒有邁過去,直接就到仲裁庭了。所以,菲律賓強行啟動這套程序,自始至終就是非法、無效的,違背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第284條交換意見的義務,還有就是第295條,用盡當地補救辦法的規則,菲律賓都沒有做到。
此外,菲律賓還違背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第298條的任擇性例外。前面我們說了,《公約》規定了很多程序,各國可以選擇合適的程序,也就是說,一國與別國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條款解釋或者適用發生爭端時,可以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或者國際法院或者附件七進行仲裁,各國有選擇的權利。此外,《公約》又給了沿海各國一項權利,可以選擇「例外的權利」,比如說涉及到陸地或島嶼的領土爭端、涉及到任何沒有解決的海洋爭端,包括海洋劃界、軍事活動等等,就是《公約》第298條當中列出的事項,對於這些問題可以進行聲明。中國2006年就很明確地做出了聲明,但凡涉及到領土、島嶼、海洋劃界、軍事相關的爭端,中國不接受強製解決。中國做了這樣的聲明,菲律賓就不能就這些爭端發起強製仲裁。然而菲律賓對此無視,假裝沒看見,做了個「包裝」,對外宣稱這件事不涉及領土主權。所以,中國的那份聲明對它無效。
但是,不涉及主權嗎?菲律賓白紙黑字點出來南沙島礁在它的專屬經濟區里就是它的。這還沒有涉及領土主權嗎?這還不涉及海域劃界嗎?所以,實質菲律賓上訴的這些事情就是涉及到了中國的領土主權、海域劃界的問題,完全屬於中國在聲明里已經排除的事項。這些事項不能提起仲裁。所以,菲律賓違反了這條規定,中國是不可能接受的。
最後,仲裁庭所作出的「裁決」當中,有很多實質內容也是不合法的,中國是不能接受的。比如說,對菲律賓這種經過「包裝」的(說法),專業人士一看就能看出來,但是仲裁庭照單全收。所以,這不是秉公的(裁決)。菲律賓提了13項訴求,如果是秉公裁決的話,仲裁庭應該對這13項訴求逐一進行研判:哪些屬於仲裁庭的管轄權範圍,哪些不屬於。因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根據附件七組成的仲裁庭的(裁決範圍)不能夠涉及到領土和海域劃界。仲裁庭對這些領域是沒有管轄權的,理應排除掉。然而,仲裁庭照單全收,不僅如此,它還幫菲律賓修改、增加了訴由。所以,它從一開始就是偏袒菲方的。作為仲裁庭,本應該是中立的,怎麼還能幫原告修改訴由呢?給予菲方技術指導,讓訴由變得更「合法」,這不是很荒唐嗎?所以,仲裁庭偏袒菲律賓的這種做法,包括「裁決」的內容,在國際法學界遭到很多質疑和批判。比如,《公約》的(第)121條第3款規定,有一些島礁如果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就屬於岩礁,岩礁不能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權利。菲律賓點名中國南沙群島有一些島礁是不可以擁有200海里權利的,菲律賓只是點名了若幹個島礁,仲裁庭擴大「解釋」為南沙群島的所有島礁都不能擁有200海里權利。
仲裁庭的做法遭到很多批判,原告只提了這麼一部分,仲裁庭居然替原告擴大了範圍。所以,國際社會、學界都在批評仲裁庭:你有權利解釋,但是你沒有權利立法,你不能製定出一條《公約》當中沒有的新的法律規則來。所以,從頭到尾,中國是不參與、不接受的,更不可能去執行,就是這樣的情況。
·菲律賓濫用程序,以海洋權益否定領土主權是本末倒置!
中國網:剛才您也提到,所謂「南海仲裁案」,它主要的依據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附件七。其實我們注意到,最近海洋戰略所發佈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評估報告,這份報告首先肯定了《公約》的歷史成績,但同時也指出了它在實施過程中所面臨的條款曲解、程序濫用等等挑戰。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我們剛才討論的所謂的「南海仲裁案」。能不能請您給我們介紹一下,菲律賓是如何濫用這套程序的?
張海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00條,明確規定了善意履約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通俗易懂來說,就是第300條規定了各締約國,首先要忠誠、誠實地履行義務;第二,不能濫用權力。菲律賓在這兩方面都沒有做到。首先是義務的部分,就像前面說的,菲方在發起強製仲裁前,有義務跟中國交換意見,有義務用盡當地補救辦法,但菲律賓全部都沒履行,反倒是把權利用夠了,而且是在濫用。
另外,《公約》中規定的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制度,是一項賦予沿海國擴大管轄權範圍的權利。為什麼說菲律賓是濫用呢?因為《公約》規定,首先各國要有(陸地)領土,才能向外延伸,陸地領土主權是其海洋權益的基礎。沿海國對它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裡面擁有的自然資源勘探、開發、利用的主權權利,以及一些其他事項,比如說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研究、建造人工構造物等管轄權。但沿海國只是擁有主權權利,而不是主權。《公約》裡白紙黑字規定得很清楚,各國也都理解得很清楚,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中,沿海國不擁有主權,也不能行使主權。(主權是指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主權權利主要在國際海洋法語境下使用,指沿海國基於其主權,在特定海域,如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享有的對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等管轄與支配權利。二者存在根本的不同。)
但是,菲律賓將其本末倒置,聲稱中國的南沙部分島礁長在了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範圍內,因此就屬於菲律賓。所以,這就是本末倒置。按照《公約》規定,這些領土原本屬於誰就是屬於誰的;反過來,這些南沙島礁屬於中國,我們還據此主張了200海里的權利。也就是說,菲律賓所謂的200海里是單方面的主張,和中國的主張的200海里是重疊的。菲律賓和中國之間是需要劃界的,而現在沒有劃界。外國的島礁位於你的專屬經濟區里,那不是你的,那是別國的飛地,領土主權原本是誰的就是誰的。更何況中菲之間還沒有劃界,你單方面主張不等於就是你的。所以說。菲律賓在濫用《公約》里的各項權利,包括提起訴訟的(強製)仲裁的權利、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制度的權利等等,它都在濫用。
中國網:所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是需要與時俱進地不斷進行修正和修訂?
張海文:這其實本身不是《公約》的錯,而是沿海國締約國在執行的時候,沒有按照誠意、善意(的原則)去履行、去執行。《公約》是法律,它規定的各項制度是當時談判時各國達成的共識。所以,制度本身沒有好壞,要看用制度的人《公約》第300條也明確規定了,要誠意、要善意地去履行《公約》,那菲律賓實際上就是在濫用。
·14國聯合聲明,13個域外國家:東盟國家集體「不蹚渾水」
中國網:我們再回看所謂的「南海仲裁案」,其實十年來,它對於南海局勢並沒有產生太大的波瀾,可能它更大的隱患在於它成為了菲律賓領土擴張以及海洋聲索的一個輿論工具,並且為域外勢力介入南海問題提供了一個藉口。比如說我們這次看到發佈所謂「紀念南海仲裁案裁決」十年聯合聲明的14個國家,除了菲律賓之外,其他基本都是域外國家。其實,在東盟國家當中,與中國在南海存在領土和海洋爭端的國家遠遠不止菲律賓,但這些國家都沒有加入到「聯合聲明」當中,您認為原因是什麼?
張海文:所以,我覺得菲律賓其實很多時候是在自取其辱。你不搞這個「聯合聲明」,大家還認為你在東盟還有盟國,那些與中國同樣存在海上爭端的國家,其他人會預設這些國家跟菲律賓是站在一邊的。結果現在讓全世界人民都看到了,和菲律賓聯合的都是域外國家,而且在這14個國家當中,有美國所謂的「五眼聯盟」(又稱美英澳加新情報聯盟),還有美國的「印太戰略」夥伴國日本,還有一些歐洲的國家等等。就像你說的,除了菲律賓以外,東盟國家一個都沒有。這就很有意思了,菲律賓整了這麼一出,拉域外的勢力進來,是想解決問題嗎?能解決問題嗎?意圖很明確,就是為了「展示」:展示菲律賓跟美國是在一條戰線上的,美國會拉很多同盟來幫它。當然,這個「幫」是名義上的,真正會不會(幫)還是要畫個問號。
那麼,為什麼這些東盟國家這次都不加入?我個人的理解應該是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這些國家很清醒地認識到所謂的「南海仲裁案」的裁決並不能解決爭端。如果繼續炒作「南海仲裁案」,不但不能解決爭端,反而在製造矛盾、擴大分歧。這些周邊國家不願意南海陷入紛爭的狀態,大家還是希望南海能夠和平穩定。
第二,我認為東盟各國很清醒地看到,菲律賓之所以這麼折騰,還是為了一己私利。(菲律賓)希望通過所謂的「裁決」為自己謀私利,鞏固它在南海的非法主張。那麼菲律賓是為了一己私利,其他的東盟國家有必要替它站台嗎?有必要替它背書嗎?所以,但凡是正常的國家都會不加入(「聯合聲明」)。那為什麼說還有14個國家願意呢?因為其他13個全是美國的「小兄弟」,美國一聲令下,這些「小兄弟」都會跟著走。這就不是法律的問題了,也不是歷史事實的問題,而是地緣競爭的問題,是國際政治的問題。所以,我認為東盟的這些國家是清醒的,不跟著蹚渾水、選邊站。他們的做法是積極的、正確的。
中國網:今年還有一個特別之處,因為今年菲律賓是東盟輪值主席國,而且今年也是「南海行為準則」(COC)談判非常關鍵的一年。那麼,我們是不是應該警惕菲律賓借此契機在磋商當中「夾帶私貨」呢?
張海文:我們當然希望菲律賓能夠真正發揮好輪值主席國的作用,能夠真正發揮積極的、好的作用,為「南海行為準則」的達成開拓新的進展。這是我們的期望。但同時我們也不能掉以輕心,不得不防菲律賓可能會「夾帶私貨」。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覺得我們在應對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我們中國要發揮主動、積極的作用,發揮中國的智慧,去和東盟國家好好地溝通,共同尋求大家都能夠認可的解決方案,達成最大的共識。這是中國要積極主動去做的工作。
第二,如果菲律賓「夾帶私貨」,那中國也要一針見血、很明確地指出來,要提醒東盟國家保持警惕和清醒,不要被菲律賓一己私利帶偏,要共同揭露和批判菲律賓這種不當的行為。
此外,我個人認為,假如菲律賓有這種不當的舉動,中國還是要採取反製措施。(菲律賓)作為一個國家,不能說犯了錯,一點責任都不承擔。比如說在海上,我們要加強力量建設和一些方案的預置。
·琉球地位未定,巴丹群島存疑:日菲劃界的領土根基本身不穩
中國網:我們關注到,針對前不久日菲的劃界談判,海洋戰略所也發佈了《關於日菲宣佈啟動雙邊海域劃界的法律評論》報告。我注意到報告當中有一個非常明確且很強硬的判斷:日菲此舉沒有跟中國協商,構成了國際不法行為。能不能請您分析一下,日菲此舉的意圖是什麼?這樣的做法觸犯了國際法的哪些原則?
張海文:大家看看地圖就會很清楚。日菲要搞的所謂「劃界」的地方是在中國台灣島東區海域。這片海域是中國從台灣島方向進出太平洋的一個主要通道。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台灣島是可以主張200海里權利以及200海裡外大陸架。也就是說,有一大片的海域是屬於中國台灣島的權利。那麼現在,菲律賓和日本要「劃界」,就是完全不顧、無視台灣島。
從嚴格意義上講,所謂日本南部的領土,其實是指「琉球」,而在國際法上,琉球的地位是未定的,不是日本的,直到現在我們都可以這麼說。日本把琉球作為基點往南劃界,而菲律賓以其北邊的領土,就是最近討論很熱烈的巴丹群島,以這部分為基點劃界。嚴格意義上說,巴丹群島的領土主權是不是屬於菲律賓也是存疑的,因為根據決定菲律賓領土邊界的三份《條約》,巴丹群島在位於北緯20度以北,不在《條約》邊界內,菲律賓是通過殖民期間以及二戰後侵佔據為己有的。從國際法上來說,主權是通過非法手段得來的,日本侵佔琉球也是同樣的方式。所以,這裡面有一堆的國際法問題。首先,日菲雙方的領土是不是屬於它們?只有屬於你的(領土)你才能主張200海里,才能說劃界。所以,(「劃界」的)國際法根基是不穩的。
再一個,涉及到台灣島的海域,你們要跟中國來商量,退一萬步說,我們三方(海域)主張有重疊,那也得是三方坐下來談,或者你們得跟中國說一聲:我們要劃界談判了,中國要不要參與?這是應該做的。那日菲兩國完全沒有跟中國提這件事,就對外宣佈了劃界。那是不可能的,在國際法上也是行不通的。
之所以說日菲構成不法行為,主要是依據幾個要件:第一,是他們侵犯的利益很重大,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依照國際法,中國享有的權利被日菲侵犯,客體重大,不是一般的小事情;第二,手段很惡劣,日菲沒有跟中國進行任何商量和告知,直接就宣佈了劃界;第三,將來會產生嚴重的後果,如果菲律賓和日本不顧中國抗議,要繼續劃下去,那中國的海域就被瓜分了,以後日菲可以行使各種管轄權,那麼中國在這片海域的活動都得經過這兩國的同意,這片海域的資源也變成這兩國的了,中國的進出太平洋也會被施加各種障礙等等,總之,後果會很嚴重,中國不可能會接受的。所以說,這就是為什麼說它構成了國際不法行為。
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後,是要承擔責任的。比如說恢復原狀,或者侵佔了別人的東西要歸還人家,也是承擔責任的方式之一,還有一種就是如果對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損失的,要進行賠償的,等等。總之,國際不法行為是有後果的。所以,我們現在就等於是從學界、從智庫的角度,從法理上捋清楚,告訴國際社會,這種行為從一開始就是不合法的,後面的結果我們當然也不會認。同時,也提醒國際社會,包括日本和菲律賓,國際不法行為是要承擔後果的,你們要考慮考慮後果,不要繼續實施這個國際不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