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世豪和克雷桑判罰不同被質疑“雙標”?足協裁判委員會回應

轉自:中國足協網站

7月23日,在暴力踢人被足協停賽4場後,韋世豪個人微博發出克雷桑犯規動作圖片。 @韋世豪要好好踢球 圖

中國足協網站7月25日消息,7月23日晚,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評議組進行了本賽季第十五期(20240723期)裁判評議工作。根據各俱樂部的申訴意見,本期評議了9個判例。9個判例中7個來自中甲聯賽,評議組認定其中有2起錯漏判。另外2個判例是針對近期中超聯賽中關注度較高的山東泰山克雷桑和成都蓉城韋世豪兩起相似踢人事件,評議分析認為兩起判例性質不同,克雷桑屬於嚴重犯規,而韋世豪屬於暴力行為,裁判員臨場漏判克雷桑的直接紅牌。

本期評議會仍採用視頻會議形式,邀請兩名來自社會和媒體界的足球社會監督員以及中國足協紀檢人員列席旁聽會議,採用評議組成員集體討論和單獨發表意見相結合的形式,得出評議結論如下:

判例一:中甲聯賽第18輪,延邊龍鼎VS南京城市,比賽第61分鐘,南京城市17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延邊龍鼎37號隊員爭搶球後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對於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延邊龍鼎37號在防守中踢倒南京城市17號,屬於草率的犯規,犯規接觸點發生在延邊龍鼎罰球區內,應判守方犯規和罰球點球。裁判員臨場漏判罰球點球。

判例二:中甲聯賽第18輪,廣西平果哈嘹VS大連英博,比賽第82分鐘,廣西平果哈嘹33號隊員在與大連英博40號隊員爭搶球後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對於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大連英博40號故意使用手臂擊打廣西平果哈嘹33號面部,其手臂動作不屬於為完成爭搶球而做出的正常動作,應判大連英博40號暴力行為,並出示紅牌罰令出場,裁判員臨場漏判直接任意球和紅牌。

判例三:中甲聯賽第18輪,石家莊功夫VS江西廬山,比賽第24分鐘,石家莊功夫28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對於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江西廬山守門員出擊動作不構成犯規,裁判員臨場未判罰球點球的決定正確。另外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石家莊功夫28號隊員主動發起接觸,佯裝被犯規,應判其佯裝(假摔)並出示黃牌警告,由江西廬山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判例四:中甲聯賽第18輪,重慶銅梁龍VS青島紅獅,比賽第64分鐘,重慶銅梁龍29號隊員進球。裁判員判進球有效。

對於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從與越位線近似齊平的鏡頭畫面看,重慶銅梁龍隊員在對方球門區附近傳球時,觸球瞬間球的位置被其他隊員遮擋,無絕對證據證明重慶銅梁龍29號隊員和24號隊員是否處於越位位置(是否較球及對方倒數第二名隊員都更接近對方球門線),但從視頻可基本判斷出29號不處於越位位置,24號處於越位位置。而後續重慶銅梁龍24號的行為,不構成干擾對方隊員的越位犯規。因此裁判員臨場判進球有效的決定正確。

判例五:中甲聯賽第18輪,蘇州東吳VS無錫吳鉤,比賽第35分鐘,無錫吳鉤45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蘇州東吳35號隊員爭搶球後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對於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根據現有視頻以及球的運行線路判斷,守方隊員鏟球觸到了球,其動作也不構成犯規,裁判員臨場做出的不犯規的決定應予支援。

判例六:中甲聯賽第18輪,蘇州東吳VS無錫吳鉤,比賽第57分鐘,無錫吳鉤20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蘇州東吳5號隊員發生身體接觸後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對於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無錫吳鉤20號扣球變向後已經失去對球的完全控制,蘇州東吳5號防守隊員沒有犯規動作,雙方的身體接觸屬於比賽中的正常接觸,裁判員臨場做出的不犯規的決定正確。

判例七:中甲聯賽第18輪,蘇州東吳VS無錫吳鉤,比賽第70分鐘,蘇州東吳31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無錫吳鉤36號隊員發生身體接觸後倒地。裁判員判無錫吳鉤36號防守犯規,判罰球點球,並向無錫吳鉤36號出示黃牌。

對於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蘇州東吳31號帶球突破,無錫吳鉤36號在其身後有拉扯和推搡動作,但力度和程度不足以構成犯規,後續無錫吳鉤36號腿部動作絆倒蘇州東吳31號,屬於草率犯規,接觸地點在守方罰球區內,裁判員臨場判守方犯規和罰球點球的決定正確。另外,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該犯規動作不符合阻止對方有希望的進攻的判定標準,不應對無錫吳鉤36號出示黃牌。

判例對比一:中超聯賽第18輪,上海申花vs山東泰山,比賽第26分鐘,山東泰山隊9號隊員克雷桑犯規,裁判員向其出示黃牌(之後又因其他違規行為向其出示第二張黃牌並罰令出場)。

判例對比二:中超聯賽第24輪,武漢三鎮vs成都蓉城,比賽第63分鐘,成都蓉城隊7號隊員韋世豪犯規,裁判員向其出示紅牌罰令出場。

對於這兩個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山東泰山隊9號隊員克雷桑的動作,屬於在有觸球可能性的情況下,使用過分力量和野蠻方式進行爭搶,踢倒對方隊員,按照競賽規則,應定性為嚴重犯規,並直接出示紅牌罰令出場,裁判員臨場出示黃牌錯誤,漏判直接紅牌。成都蓉城隊7號隊員韋世豪的動作,屬於在球已經離開可爭搶的範圍,在沒有觸球可能性的情況下,不以觸球為目的,故意踢對方隊員,按照競賽規則,應定性為暴力行為,並直接出示紅牌罰令出場。兩個判例中隊員的犯規動作有相似之處,也都應直接出示紅牌罰令出場,但因具體情形不同,在競賽規則中應用的關於罰令出場的定性條款不同。

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對上述兩個判例的後續紀律處罰也作出了如下解釋:

克雷桑犯規事件發生後,經研判,未提交違規違紀報告啟動紀律處罰程式。

韋世豪犯規事件發生後,依據相關規定對該暴力行為啟動紀律處罰程式,最終由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五十三條、第四十八條對成都蓉城7號球員本次違規違紀行為作出停賽4場、罰款4萬元的紀律處罰決定。

中國足協將繼續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積極接受俱樂部的反饋和申訴意見,並針對其中重點判例以及社會關注度高、有利於統一判罰尺度的典型判例開展評議並向社會公佈評議結果,對相關錯漏判裁判員作出內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