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數據知識產權與數據產權如何銜接?專家:平衡多方主體的“利益天秤”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卓皙雯 廣州報導
古籍用於大模型訓練是否需要經過授權?文化數據訓練語料中的各方權益歸屬於誰?由文化數據訓練後的AIGC生成投入市場後是否擁有知識產權?近年來,數據要素開發利用為文化產業帶來全新發展機遇的同時,也對企業合規提出了新的風險和挑戰,推動文化產業打通數據合規鏈路成為市場亟待解決的難題。
為探索構建文化數據交易合規新路徑,11月21日,由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廣州數據交易所(天河)服務專區及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聯合主辦的“探索數據合規路徑,共促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研討會在廣州天河召開。面對文化數據合規的諸多“荊棘”,多位專家提出,平衡數據各方主體的權益和需求是關鍵所在。
文化數據確權是合規關鍵
當前,許多機構手握海量文化數據,如文博藝術品數據、出版數據等,是人工職能大模型訓練的潛在熱門賣家。不過,在實踐中,如何確認文化數據的權益歸屬,成為能否實現合規交易的關鍵。
與會專家以使用古籍內容訓練大模型的案例進行了深入討論。《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副主編李晶晶表示,對古籍圖書進行大模型訓練涉及公版書的使用邊界問題,如果在國際流通具有較大隱患。儘管不再有主體享有著作權,但出版社對經過自身勞動後重新編排的古籍仍然享有彙編權。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著作權審判庭法官屈昕補充道,如果出版社把出版物數據給數據產業公司進行數據訓練,需再次得到作者的許可。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姚誌偉則指出,如果出版社獲得語料費用,但作為著作權人本身無法拿到費用也是一個棘手問題。
廣州數據交易所合規專家孫薇提出了不同觀點,她認為,出版物已經進入公開流通領域,所包含的數據就屬於公開數據,如果僅在合理範疇內使用,可以不需要經過作品權屬人的同意。
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吳雨輝認為,由文化數據訓練形成的AIGC可以獲得版權的基礎是要證明,輸入提示詞的使用人有相關的個性化投入,使用者對基於這個提示詞投入而產出的對應內容享有著作權。因此,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如果要在批量化的AIGC產出中論證每個提示詞的個性化投入,難度較大。
“未來,要通過妥善審理涉人工智能新類型網絡侵權糾紛案件,探索以技術向善推動實現人工智能價值對齊。”在場專家表示,審慎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權責任,探索釐清訓練數據合理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權認定標準和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等問題,以期為行業的發展提供穩定預期,也為後續的相關立法提供司法實踐例證。
探索文化數據資產登記
文化數據確權的特殊之處是,數據產權與知識產權之間應如何銜接。多位參會專家認為,核心在於平衡數據各方主體的權益和需求。
我國在數據要素領域的頂層設計明確了數據確權的基礎框架。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出了“三權分置”理論,聚焦於數據的使用流通,體現出對不同主體權益的保護。而知識產權主要以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私人利益為中心,更多是鼓勵知識創作。數據產權與知識產權是否有接續或重合,主要取決於兩者保護的客體範圍是否產生重合。
金杜律所合夥人胡淩波表示,文化類數據產品到底以數據還是知識產權的角度進行保護要考慮到地方性、經濟角度、各方交易需求等多方面。文化數據產品涉及多方主體,包括原始持有人、著作權人、出版商、數據商、人工智能開發商及運營主體。從法律角度出發,數據需要完成“一層一層合規”,從數據主體、數據提供者、開發主體、運營主體到使用主體逐層合規。
在文化數據開發利用過程中,平衡好私權保護與實現技術創新之間的關係也十分重要。李晶晶建議,一是在制度方面,要加強數據產權制度建設,推動文化數據行業的市場準入、市場交易以及創新體系達到合法安全隱私的標準;二是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交易監管及執行,如對版權登記、專利登記、商標登記等數字化程式的監管;三是在司法訴訟方面,法院要平衡各方利益,多開論證會議等。
當前,文化數據資產登記的探索可分為三大路徑。一是文化數字內容產品,需進行版權登記;二是文化數據產品,可進行數據的權屬登記;三是大量文化數字內容形成的數據集產品,完成了版權登記之後還需完成數據權屬登記。
南方財經數據要素事業群運營經理陳丹提到,機構將文化數據要素資產進行分類、開發利用,進行相關權屬登記後,再通過交易所或行業交易平台完成數據產品或資源的交易流通。目前,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已經獲得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數字產權鏈試點應用合作,可為數字產權提供DCI的認領、數字版權登記服務,版權方可以在數字版權鏈上實施確權、流轉、查詢、交易、登記備案的全流程。而文化數據產品可在廣州數據交易所完成數據產權登記。
在數據流動中,不僅要確認權益歸屬,還要確保後續的交付和使用。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交易總監唐瑛提出兩種解決方法,一是以本地整體數據庫去提供服務,二是通過產權授權將文化數據交付給模型企業作為語料使用。她還建議,在目前沒有明確法律框架的前提下,要積極推動交易所行業內的標準互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