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想集團訴自媒體案勝訴:“萬能的大熊”應累計支付16.6萬元賠償及相關損失
新浪科技訊 12月4日下午消息,近日,就聯想集團(原告)與微博用戶“萬能的大熊”(被告)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迎來終審,終審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裁決,判決書中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此前,一審法院判令被告宗某(萬能的大熊)在微博賬號首頁置頂位置發佈致歉聲明。向原告聯想集團支付經濟損失100000元,並向原告支付公證服務費6240元、律師費60000元。
案件起因於2023年10月聯想創新科技大會後,“萬能的大熊”在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發佈微博捏造稱“聯想宣佈同英偉達達成合作,並且聯想總裁楊元慶在現場還特別強調,從來沒有考慮過和華為合作。”該微博迅速引發了大量網友的關注和討論,評論區中充斥著攻擊性言論。
法院認為,宗某在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發佈微博稱“聯想宣佈同英偉達達成合作,並且聯想總裁楊元慶在現場還特別強調,從來沒有考慮過和華為合作。該微博發出後,引發評論區中大量關於聯想公司的負面評價、攻擊聯想公司的言論。宗某系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科技微博大V,擁有三百餘萬體量的粉絲群體,應對所發佈內容負有較高的審查義務,應當在有充分事實根據的前提下發佈微博。但在本案中,宗某明知關於聯想公司與華為公司的言論較為敏感、易引發輿情、煽動網民情緒,卻仍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發佈涉案微博。且即便事前審查事實存在疏忽,宗某卻在各視頻平台出現涉案科技大會視頻資料、各媒體平台出現梳理涉案科技大會事實情況及澄清“聯想不考慮與華為合作”謠言的新聞、微博帖子之後仍未刪除涉案微博。即宗某明知涉案微博系不實內容,卻仍放任傳播、輿論發酵,宗某存在主觀過錯。
判決書中表示,聯想公司與華為公司皆系我國科技領域重要的民營企業,宗某在全無事實根據的前提下,將聯想公司與華為公司聯繫在一起,編造雙方對立的事實,惡意製造矛盾,引發網民對聯想公司的厭惡、憎恨情緒,導致聯想公司社會形象受損、社會信譽降低,嚴重侵害了聯想公司的名譽權。
鑒於上述言論編造聯想公司與華為公司對立的事實,引發社會公眾對聯想公司的負面情緒,造成不特定社會公眾對於聯想公司的負面評價,導致聯想公司社會形象受損、社會信譽降低,故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言論對聯想公司的名譽權構成侵犯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