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越“閃崩”股東是否需承擔連帶責任?律師:百度吉利出手更多出於維持企業商譽
封面新聞記者 付文超
12月14日,百度集團副總裁、智能駕駛事業群組總裁王雲鵬發文:“我們已經開始行動,智駕和地圖導航有我們兜底,請極越車主放心。”吉利控股集團高級副總裁楊學良也發佈微博,稱吉利將保障車輛的正常使用和售後服務。
輿論沸騰的幾天之後,極越終於迎來了一個相對體面的結局,讓車主和員工暫時將懸著的心放了下來。冷靜之餘,還有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當一個企業出現閃崩,創業者與股東的責任該如何劃分,股東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帶著問題記者諮詢了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黃倩倩。
律師黃倩倩表示,從法律層面講,股東義務包括出資義務、善意行使股東權利以及組織清算的義務。
第一,出資義務是指,如果股東瑕疵出資,不但要對公司補足出資,還應對其他已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公司的債務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在出資完畢後,還負有維持資本充實的義務,不得抽逃出資,不得違法分配利潤,以致公司資本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換言之,作為股東的百度吉利對極越的出資義務已履行完畢。
第二,股東善意行使股東權利的義務。要求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三,股東組織清算義務。公司解散事由出現,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因此,從法律和公開事實來看,作為股東的百度與吉利並不存在為極越兜底、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二者作為各自領域的龍頭企業,雙方的出手更多出於維持企業商譽,承擔社會責任。” 律師黃倩倩表示。
那麼股東在何種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律師黃倩倩說,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運營過程中,存在股東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濫用股東權利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外,若公司解散過程中未依法進行清算,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股東也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事件警示創業公司,規範治理與明確股東責任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