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AI 要求破除版權障礙訓練AI:「國家安全」名義下的盜版,還是AI發展的必然?
2025年3月13日,OpenAI以「國家安全」的名義呼籲美國聯邦政府製定一項版權戰略,以「保留美國人工智能模型從受版權保護的材料中學習的能力」。為了這項美其名曰「促進學習自由的版權戰略」能夠被政府採納,OpenAI還聲稱,這可以避免美國在人工智能的領先地位被中國奪走。
同一天,Google也加入了OpenAI的陣營,並公開表示,版權、隱私和專利政策「可能會阻礙對訓練領先模型所需數據的適當訪問」。
這些提案是響應美國白宮的要求而提出的。2025年2月25日,白宮要求各州政府、行業團體、企業和其他組織在3月15日前對特朗普總統的「人工智能行動計劃」提出意見。在這項公開徵求意見的聲明中,其實已經暗含了這屆政府較強的政策傾向:為了加強美國作為人工智能強國的地位,阻礙私營企業創新的法律政策,可能都會被當作「不必要的繁瑣要求」。
OpenAI和Google的提議,以及美國白宮徵集意見中的「暗示」,反映出快速發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對傳統的法律原則正在施加相當大的壓力,同時在政策製定者和科技巨頭的眼中,現有或即將出台的限制性法律政策,而不是技術本身,已經成為這些人工智能競爭發展的最大阻力。
那麼,為什麼是「版權」成為這些人工智能公司最期望「突破」的「繁瑣」法律呢?版權法的激勵機制及其保護範圍、侵權原則等,是否會被人工智能徹底顛覆呢?
一、人工智能訓練與「合理使用」的爭議
近期,OpenAI、Meta 和 Stability AI 等許多人工智能公司被指控抄襲受版權保護的內容來訓練他們的人工智能模型。其中,OpenAI 目前最大的麻煩,來自《紐約時報》等新聞媒體,它甚至被Sarah Silverman和George RR Martin等知名人士起訴。此外,蘋果、Anthropic 和 Nvidia也被指控抄襲 YouTube 字幕來訓練人工智能。
這些案件提出了一些基本問題: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材料進行人工智能訓練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還是構成侵權?
被告辯稱,訓練人工智能模型類似於人類學習,他們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因為他們沒有直接複製和分發原始形式的作品;然而,原告卻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的結果通常與現有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非常相似,這破壞了「合理使用」的論點。
這些訴訟的結果可能會重塑人工智能模型的訓練方式:如果法院對人工智能開發者做出不利判決,公司就需要與出版商、藝術家和其他內容所有者達成許可協議,這可能會對人工智能公司的商業模式產生重大影響。就像OpenAI 已與部分出版商達成許可協議,包括Axel Springer和美聯社,以補償它們使用其內容訓練其模型所獲得的收入。
但顯然,OpenAI無法用這個方式滿足所有版權所有者,因為這會消耗太過巨額的資金。為了減少甚至免除這筆支出,OpenAI隨時準備變換其立場和觀點。在付給美聯社相應補償、即承認新聞版權的情況下,它在與《紐約時報》訴訟中堅稱「合理使用」,而在於在印度新聞機構 ANI的訴訟中甚至表示「可以自由獲取的新聞不可能享有版權」。
諷刺的是,OpenAI 還在其他場合指責 DeepSeek未經許可不當地使用了其數據。
二、人工智能輸出作品與版權問題
生成式人工智能對版權最大的顛覆,就是其生成作品的版權屬性發生了結構性的變化。這其中包含著2個相互關聯的大問題:
(1)版權歸屬:生成式AI是否能作為創作者被版權法所承認?人類可否通過AI生成的作品獲得版權?AI技術開發者是否可以成為版權所有者?
(2)版權激勵內容:生成式AI通過將人類創造力轉移至提示(prompt)環節,那麼「提示」是否應獲得版權的保護?
1、版權歸屬
對於第一個問題,目前全球大部分國家的回應是,版權保護不會擴展到純計算機生成的作品,也就是說,在作品中創建版權保護,至少需要一定水平的人類創造力或「作者身份」。
這裏最典型也是最新的案例是,著名計算機科學家史提芬·泰萊(Stephen Thaler)為其人工智能程序爭取《天堂新入口》版權的經過。泰萊從2018年到2019年,分別多次向美國版權局申請為該藝術作品對AI頒發版權,但都遭到拒絕,於是他在2022 年將此事告上法庭。但美國法院採取了與版權局一致的觀點,強調1976 年的《版權法》要求作者身份與人類掛鉤。2025年3月19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下級法院的裁決,再次表明觀點:未經人工輸入而由人工智能模型創建的內容不能受到版權保護。
在裁決中,法官強調了2個關鍵的理由:1)版權法將作品視為財產,機器無法擁有,因為機器缺乏繼承或擁有權的能力;2)版權保護與人類壽命掛鉤,這也不適用於人工智能實體。
泰萊的法律團隊已表示有意對裁決提出上訴,而且,隨著人工智能在創意領域日益重要的作用,即AI完成了傳統版權法旨在保護的核心創作工作,關於人工智能在版權法中的作用的爭論遠未結束。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的盧保化學獎,其中的一半頒給了Google旗下人工智能公司DeepMind的兩位計算機科學家。因為他們利用AI技術,成功預測了蛋白質的結構和性質,為新藥研發、材料設計等領域帶來了革命性的突破。
這一頒獎的重大意義並不在於對跨學科研究的表彰,而在於,對於AI專家間接貢獻的承認,這也相當於對於AI在科學突破成就中的「直接作用」的承認。那麼,如果AI科學家在科學領域的突破性成就可以被承認,是否意味著,未來AI科技公司乃至AI本身的身份和作用,可以在版權領域佔有一席之地呢?
2、版權激勵內容
由於目前各國的版權法並不承認機器作為創作者的身份,而隨著人類的創造力越來越多的體現在提出的問題、而非創造答案上,那麼提示本身的創造性就可能成為版權保護的新焦點。
基於鼓勵創作的目的,版權法應當只保護人類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獨創性需體現人的智力選擇與判斷。所以理論上,用戶輸入的提示詞越全面、越具體,被認定為對最終生成結果具有獨創性貢獻的可能性越高。而對生成內容的反復修正調整也將為用戶的貢獻提供有力佐證。

但在生成式AI的作品中,人類對最終內容的實際貢獻其實佔比很小,更無法對作品所有細節進行控制,這也是AI作品被納入版權保護面臨的最大的內在矛盾:既要承認提示設計的創造性,又堅持要求人類對最終表達的控制。
此外,在具體的版權認定案例中,如何界定提示的創造性程度,如何區分思想與表達,也成為新的法律難題。而在版權侵權的案例中,2個相似的作品可能是因為AI模型和算法的特性,以及相似甚至相同的提示詞,但並非因為「抄襲」。也就是說,我們最有力的證明抄襲的工具——證明相似性——在面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時幾乎毫無用處,那麼傳統的版權侵權認定方法就失去了效用。
所以,如果版權保護轉向提示的創造性設計,就需要發展新的侵權認定標準,以區分提示中的思想與表達、提示設計相似性的認定方法,以及處理AI輸出的隨機性對抄襲推定的影響。
三、全球視角:人工智能競爭與法律監管
在過去的一年里,各國的法院、立法者和監管機構一直在努力解決人工智能相關的版權問題。隨著AI在各領域的應用普及,上述問題會越來越突出。人工智能模型模仿得越好,被版權法所激勵的創作者賺錢就越困難;但對於消費者和企業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無疑帶來了巨大的廉價創意潛力。
從歷史上來說,「禁止顛覆性技術的發展」從未成為解決現存難題的標準答案。
這就需要各國立法者、法院和版權局在實踐當中協同創新。否則,傳統的版權法可能面臨雙重危機:要麼因過度保護阻礙AI發展,要麼因保護不足而讓大多數創作者失去工作和創作動力。
而當我們將視角拉到全球維度,每一個國家的監管或司法決定,又牽扯到了各國AI行業競爭、乃至國力競爭的考量和顧慮。關於人工智能技術的討論絕不僅限於法律衝突,而擴展至政治、社會和經濟層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現不僅標誌著擁有權、創造和知識追求問題的另一個階段,還增添了新的變數:它是一個具有重塑經濟、軍事和社會潛力的超級工具。
這也是為什麼,OpenAI竟會以「國家安全」的名義,建議美國政府批準其不受限制地訪問受版權保護的材料、用於 AI 訓練,同時要求加強對人工智能芯片的出口管製,對來自中國的競爭對手DeepSeek進行嚴格限制。
雖然美國的法院和版權局都在監管AI與版權的關係處理上採取了相對傳統和保守的態度。但是,出於國立競爭的考量,很難確保美國新一屆政府具有相同的理念。2025年1月23日,特朗普總統發佈了一項行政命令,題為《消除阻礙美國在人工智能領域取得領導地位的障礙》,該命令撤銷了某些現有的人工智能政策,並聲稱這些政策阻礙了美國的人工智能創新,該命令也是在廢除拜登政府的 EO14110 的基礎上做出的。這一行動清晰地表明,美國新一屆政府將採取不幹涉人工智能監管的方式,並採取一切為其人工智能行業發展讓路的策略。
這種以零和博弈為基調的競爭思路,可能會讓「人工智能世界」不太可能會受到現有版權標準或傳統法律的阻礙。
結語
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的必然性,讓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版權保護的對象以及原因,以及對創意工作的價值判斷。如果未來版權激勵對於大多數普通創造力而言越來越不重要——我們所珍視的許多創造力並非來自人類,也不需要長達一個世紀的版權保護作為激勵,就像如今互聯網上的大多數創造力都不受版權法激勵一樣……
那麼,我們將努力使法律適應新的現實。立法者和科技公司,可能會共同創造另外一種「擁有權」,以避免無人擁有這些內容,並為其賦予另外的價值。
這會是一種值得期待的未來嗎?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Internet Law Review」,作者:互聯網法律評論,36氪經授權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