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歌手”走紅網絡,誰侵了誰的權?

據央視新聞報導,喜歡音樂的朋友最近可能發現了,在一些播放平台,“AI歌手”的專輯頻頻上新,不少新歌打榜、老歌翻唱,都贏得了很多粉絲的追捧,特別是因為訓練後的AI能模仿某些“明星歌手”的獨特音色與唱腔,讓人簡直分不出是真人還是AI。在一些平台上,AI歌手演唱了多首大家耳熟能詳的歌曲,讓網友爭相試聽。

事實上,除了AI歌手,一段時間以來,各領域的人工智能都在影響著我們的生活,從ChatGPT的橫空出世,到利用AI技術開發的智能性遊戲和計算系統,再到AI繪畫、“AI歌手”的網絡走紅,人工智能技術在成為互聯網新寵的同時,也讓我們看到了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當AI技術越來越多地走近我們的生活,我們又該如何看待這些問題、保護自身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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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量破百萬,”AI歌手”上新頻率高

不久前,有這樣一個話題在社交媒體走紅——叫“AI技術出來後第一個失業的將是歌手”。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一夜爆紅的虛擬歌手其實是在AI技術的“音色轉換”的加持下實現的,首先對某明星歌手的聲音數據進行了訓練,前期收集了真人歌手的採訪、直播等素材,並且質量越高、數量越多越好,隨後再進行“去除呼吸聲”等細節處理,進入一系列複雜的“訓練”,最後得到一個仿真模型,再通過模型進行推理,最終實現聲音替換,其音色與歌手本人的原聲甚至高度相似。

記者在某視頻平台看到,4月中旬,“AI歌手”的相關賬號熱度不斷提高,截至目前,至少已翻唱60餘首歌曲,其中包括粵語、日語、英語、俄語等歌迷們耳熟能詳的歌曲。其中有不少播放量均已突破百萬,從流行到民謠,這位AI歌手可輕鬆駕馭各類曲風,且每天都有數十首“新作”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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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歌手火遍全網,技術上是如何實現的?

近日,一位虛擬歌手火遍全網,引發了不少人的關注和討論。所謂虛擬歌手,就是通過模型訓練和後期處理,讓AI用明星歌手的聲音翻唱其他歌手的歌曲。從技術的角度看,這是如何實現的呢?

清華大學人工智能國際治理研究院副院長 人工智能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梁正:基本上還是用開源的生成式語音訓練模型,運用一些語音素材進行訓練,而且數據量也不大,因為它跟語言模型比所謂的數據量需要沒有那麼大。

簡單來說,製作虛擬歌手歌曲,首先需要獲取沒有伴奏和混響的原始聲音。這些素材可以通過去伴奏或者提取對話的方式,從他的視頻中獲得。然後將這些素材作為目標音色輸入到模型中進行訓練,得到一個可以生成音色的模型。接下來就可以用這個模型來轉換任意音色的歌聲,比如林俊傑、周杰倫、趙雷等歌手的歌曲。最後再進行一些後期處理和調校,就可以得到聽起來像歌手本人演唱的歌曲了。

目前來看,這位虛擬歌手的作品覆蓋流行到民謠等多種風格。由於“AI歌手”與真人演唱的音色並無二致,一些忠實粉絲感慨,已經很難分清到底是歌手本人還是AI,一些粉絲表示“連換氣聲都能清晰聽到,咬字尾音都非常像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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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歌手火速”出圈”,背後有哪些新問題?

AI歌手在火速“出圈”的同時,其實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的新問題。例如,有業界人士認為,訓練AI歌手中使用的大量歌曲,類似於訓練ChatGPT時使用的大量素材。在未經相關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這些歌曲是否侵犯著作權?同時,還有人提出,AI歌手諸多音頻中都使用了原歌手的照片,甚至部分還加入了簡單的AI眨眼、擺手等動作,這是不是對歌手肖像權的一種侵犯呢?不過,也有歌迷表示,AI歌手翻唱的老歌新曲,大家就是拿來“自己聽聽”,又沒有進行商業性質交換,這是否算不上侵權?還有一些網友從這起事件里看到了新的問題,如果明星的聲音可以用來“被訓練”,那我們普通人的聲音是否也會被利用?我們又該如何防範這種情況的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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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

  • “AI歌手”觸及諸多法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明確,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再去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那麼,AI歌手本身就是被他人的錄音製品“訓練”出來的,這算不算侵犯著作權法呢?來聽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網絡空間安全學院教授左曉棟的解讀↓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公共事務學院 網絡空間安全學院教授 左曉棟:AI歌手的實質是深度合成技術的應用,只不過這種情況下合成的是聲音,而且是知名歌手的聲音,所以引起了很多關注。它是利用人工智能技術以假亂真,合成高度逼真,難以甄別的聲音。其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兩個方面,一個是深度合成類技術帶來的,主要是侵害被仿冒聲音當事人的權益。聲音和肖像一樣,也有人身屬性,仿冒偽造利用他人聲音的行為,都可能給聲音主體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造成損害。

另一方面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著作權保護領域,這和是不是AI沒有關係,都要受到著作權保護,但這個時候被侵權是原詞曲著作人演唱者錄音製作者的合法權益,總的講這方面的基礎性法律規定是明確的,單邊的最新的情況還需要有一些適用性的解釋。AI歌手的案例中,由於裡面涉及多個法律問題。這都是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帶來的新問題。具體到深度合成領域,去年11月,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已經聯合印發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規範深度合成技術應用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另外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目前正在組織製定國家標準,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安全規範。

  • “AI歌手”是否涉嫌侵權?

實際上,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民法典》和《商標法》中也有相關條款。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實際上“如果僅僅是歌手的音色或者唱腔,它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的。但是在《商標法》的規定當中,聲音是可以作為商標來受到保護的,但如果聲音並沒有註冊商標的話,就難以作為商標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不過,有律師在採訪中也表示:在民法典里,對聲音的保護是參照肖像權保護進行的,而對肖像權保護有明確的規定——那就是不允許進行偽造。所以,法律界相關人士就表示,“AI歌手”在未經相關授權的情況下有可能涉嫌侵權。同時,AI歌手也可能會造成故意誤導、混淆或者是形成假冒別人名義等行為,這些都可能會涉嫌不正當競爭。

  • 平台參與者 責任主體要清晰化

“AI歌手”走紅網絡,其實很多創作者、主播、用戶、商家、廣告主等等,都是平台生態的參與者。前不久,某視頻平台更新規範——在應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時,發佈者應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進行顯著標識,幫助其他用戶區分虛擬與現實,同時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創作、發佈侵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知識產權等。一經發現,平台將嚴格處罰。對此,專家表示,針對“AI歌手”問題,責任主體要分清。

清華大學人工智能國際治理研究院副院長 人工智能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梁正:我們要把分類的責任更清晰化。除了提供工具的作為大模型的基礎服務的提供商,你作為使用大模型生成相關內容的生產者,把它發佈在相關的平台上的發佈者,有可能是商業性的,有可能是純粹娛樂或者非商業性的,但這都是發佈。包括去使用它,這裏的責任其實是要進行一個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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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引關注

其實針對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發展與管理,業界也在討論,我國也即將有規範可依。今年4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圖像、聲音生成等服務的組織和個人,要承擔該產品生成內容生產者的責任;發現、知悉生成的文本、圖片、聲音、視頻等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不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要求時,應當採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續。這份徵求意見稿已經於5月10日結束公開徵求意見,我們也期待隨著AI技術越來越深入我們的生活,相關配套管理也不斷完善,各平台參與者的主體責任也更加明晰。

來源 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