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蘭境外家族信託被擊穿 資產隔離失敗背後原因幾何?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吳霜 上海報導

俏江南創始人張蘭與歐洲私募股權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以下簡稱CVC)的糾紛仍在繼續。

3月3日,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公佈了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與張蘭的民事訴訟裁決書,判決張蘭及其公司名下所有的紐約西53街20號,39A公寓出售所得歸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所有。而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實際上是CVC為了收購俏江南成立的,判決書還透露張蘭在2019年與CVC的訴訟中敗訴,共欠對方1.42億美元及其利息。

海外家族信託被擊穿

為了追討1.42億美元的欠款,獲取出售紐約公寓的資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CVC還瞄準了張蘭在海外的家族信託。

2014年2月2日,張蘭的家族信託殼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 成立(以下簡稱“SETL”);並在此基礎上於2014年6月3日成立了離岸信託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受益人為她的兒子汪小菲及其子女,託管人為亞洲信託(AsiaTrust Limited)。

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裁判文書公佈了張蘭的海外信託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份判決書中,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認定:張蘭是信託所在銀行賬戶資產的實際所有人,因此同意了原告也就是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請。這也就意味著本來起著資產隔離作用的離岸信託被擊穿,張蘭被認定為實際控製人,家族信託財產被認定為是張蘭的個人財產,那麼自然張蘭的債權人CVC可以申請對這筆資金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這筆離岸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失敗。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魏認為,張蘭的離岸信託被擊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她對信託的財產有無限控製權、任意取回和處分權,把信託的財產用於滿足自己的利益;而受託人和其他受益人沒有任何的干預的能力。在離岸信託中,這種情況通常會被認為是借用信託的名義進行代持,是虛假信託安排,所以,在遇到對外債務、離婚或繼承等糾紛中,極有可能會被穿透,認定信託財產為委託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可用於清償債務或者離婚繼承分割。

並且裁判文書還透露了離岸家族信託的來源和去向。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之間,原告也就是CVC將約2.5億美金轉至張蘭在嘉盛銀行的賬戶里。隨後,在2014年3月10日至7月21日之間,價值1.42億美元的現金和證券被從嘉盛銀行轉至信託殼公司SETL名下瑞士信貸銀行的賬戶內,之後又將其中的0.85億美金轉到SETL在德意誌銀行的賬戶中。

目前,SETL在瑞士信貸銀行和德意誌銀行的賬戶中分別有約0.22億美元和0.33億美元的資產,但已經於2015年3月被新加坡高級法院凍結。

擊穿原因:信託財產“實際控製”含量過高

離岸家族信託簡單來說就是一國的居民將家族信託設立在該國之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比如英屬維爾京群島,以及開曼群島等。離岸家族信託可以起到避免企業經營風險、婚姻風險而出現財富分割的問題。可以看出,其核心功能在於“風險隔離”四字。

而要想實現風險隔離,實現家族財富的傳承,離岸家族信託能夠實現的基礎也是“隔離”,即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委託人的權利邊界需謹慎設置。

這也是張蘭設立的離岸家族信託被擊穿的核心原因:家族信託下的財產實際權利人為委託人,而非託管人。而有效的具備資產隔離的功能的家族信託在委託人將其財產轉為信託財產後,信託財產將獨立於委託人、受益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

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委託人或受託人出現債務後,信託資產也不屬於責任資產,債權人無權申請法院直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其他執行措施。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張蘭的離岸家族信託被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從而失去了財產保全功能。

李魏表示,在離岸信託中,委託人在設立信託以後,信託財產在法律上應當與受託人的其他財產一樣,由受託人來控製;委託人的意願僅作為受託人參考,受託人只忠於受益人的利益和信託目的,而不是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來處置信託財產。當然,受託人也不能為了自己的意願來擅自處分,謀取不當利益,這也是不合法的。

裁判文書公佈了諸多能夠證實張蘭對信託資產的直接干預行為。比如,嘉信銀行的內部郵件表明,2014年3月13日向瑞士信貸銀行的轉賬並非出於稅務規劃目的,而是為了保全個人資產。並且,在郵件中,張蘭聲稱自己為“信託資產的實際利益所有人”,並要求“被及時告知賬戶資產的變化”。

此外,在新加坡高級法院下發資產凍結令之前,張蘭急於轉移信託賬戶內的資產,判決書採用了“apparent unfettered operation”一詞。具體來看,第一個證據是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張蘭未明示原因,直接要求瑞士信貸銀行兩次分別轉移300萬美元;第二個證據是德意誌銀行賬戶於2014年11月有一筆資金轉出,最終被追溯到用於購買上述在紐約的公寓。

基於多項證據,法院認為張蘭對於離岸家族信託所屬兩個銀行賬戶內的資產具有隨意處置的權利,並由此判斷張蘭無意將這部分資產真正給予SETL,因此仍是實際控製人。對於張蘭在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凍結銀行賬戶資產前後迅速轉移資產的行為判定為她將信託資產視為自己財產的表現。

相較之下,國內信託對委託人的保護更多

對於委託人意願的保護力度是離岸信託與境內信託的最大區別之一。李魏對記者表示,《信託法》第二條規定,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依據委託人的意願,為了受益人利益和特定信託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也就是說,在境內的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必須是聽從委託人意願。

所以,在境內信託中,儘管是受託人聽從委託人意願,他們仍是合法的信託關係,不能因此否認信徒的有效性,也就不容易被傳透。

不過,李魏認為,境內信託的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仍有邊界。主要在於委託人在取得信託財產的時候,應當以受益人的身份去取得,如果不是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否則也有代持之嫌,信託關係可能會被確認無效。

李魏指出,與離岸信託相比,國內的信託對於委託人的保護力度會更大。在國內合法設立的信託,即使委託人把自己設立為受益人,即自益信託的受益人,信託利益分配之前,信託財產也是受到合法保護的。也就是法院在查封或追償委託人自身債務時,只能執行其受益權,且要符合信託文件的約定,或者在信託利益分配給委託人後才可執行。

(作者:吳霜 編輯:李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