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立公積金貸款動態調整機制 貸款最高額度可上浮40%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曹媛 深圳報導

3月2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網站公佈《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下簡稱《管理規定》),對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優化和調整,在保持原有體例結構的基礎上,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記者瞭解到,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管理規定》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動態調整機制,加大了對購買首套住房、多子女家庭購房、購買綠色建築住房等的公積金貸款支持力度。

此外,修訂內容還包括精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定義;調整部分條文內容;增加相關條款內容等。據悉,《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將於4月7日正式實施。

據統計,截至2022年底,深圳累計支持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共計3892.89億元,為40.48萬戶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共計2596.54億元。

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動態調整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管理規定》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動態調整機制,加大了對購買首套住房、多子女家庭購房、購買綠色建築住房等的公積金貸款支持力度。

按照不同情況劃分,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分別上浮20%、30%、40%不等。

《管理規定》明確,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高於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單獨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90萬元。

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

第一,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其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20%;

第二,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且所購住房為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築的,其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30%;

第三,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至少一個子女未成年,下同)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其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30%;

第四,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且所購住房為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築的,其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以上浮40%。

《管理規定》強調,“考慮到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能出現的資金流動性風險,對按傾斜性貸款政策上浮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設置動態調整規則。根據上一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公佈的個貸率,對按照傾斜性貸款政策上浮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進行動態調整。”

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共同申請人作出區分

《管理規定》精簡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定義,並對共同申請人作出區分。

記者對比發現,原條文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定義被精簡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僅包括普通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轉公貸款,將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調整至業務辦理程序章節中,條文更加清晰。

此外,《管理規定》按照必須作共同申請人和可作共同申請人的情形進行區分,給予共同申請人更大自主選擇權;按照深圳市繳存或者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對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予以明確。

增設不予支持住房公積金貸款情形

此外,《管理規定》還將職工行使異議複核權利的期限從5個工作日調整為6個月。將深圳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類型調整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兩類。

為規範貸款業務管理,還增設了不予支持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關情形。《管理規定》強調,職工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或提取公積金時,應當如實申報信息。 

如對婚姻狀況、親屬關係、購房行為、住房數量、公積金貸款等情況進行隱瞞或虛報,或者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彙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或者在無勞動關係的單位掛靠繳存公積金或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後故意停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可以終止其公積金貸款辦理手續、提前收回貸款,或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按同檔次商業住房貸款利率計息。

申請人自上述不誠信行為被認定之日起5年內再次提起公積金貸款申請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

(作者:曹媛 編輯:辛繼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