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4億元尚未轉股!蘇銀轉債即將告別曆史舞台 投資者應該如何操作?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唐婧 北京報導

四年來首隻觸發強贖的銀行轉債即將告別曆史舞台。

江蘇銀行公告顯示,10月16日為蘇銀轉債最後一個交易日,10月19日為蘇銀轉債最後一個轉股日,10月19日收盤後,賸餘未轉股的蘇銀轉債將以102.110元/張的價格被贖回。本次提前贖回完成後,“蘇銀轉債”將自2023年10月20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摘牌。

截至10月16日收盤,蘇銀轉債報收130.499元/張,贖回價格為102.110元/張,這意味著今天沒有及時交易,且在最後轉股日之前沒有轉股的投資者可能面臨約20%的損失。

根據監管要求,可轉債發行公司都會在最後交易日前反複提示強贖情況,但從實際運行來看,總是有資金在末日前忘記操作而出現折損,白白錯過確定性的盈利。例如,江蘇銀行已經發佈了十五次關於實施“蘇銀轉債”贖回暨摘牌的提示性公告,然而,Wind數據顯示,蘇銀轉債最新的未轉股餘額為4.04億元,未轉股比例為2.02%。

應該如何操作?

所謂的可轉債強贖,通常是直接寫明在可轉債發行公告裡面的一項條款。簡單來說就是用面值+利息的價格贖回可轉債。那麼,如果相關上市公司已經發佈了強製贖回公告,投資者最好在最後期限前轉股或者直接賣掉所持有的可轉債,否則可能面臨較大折損,只能獲得本金加約定好的微薄利息。

此前江蘇銀行公告,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間,江蘇銀行股票已滿足連續30個交易日中有15個交易日收盤價不低於“蘇銀轉債”當期轉股價格 5.48 元/股的 130%(含 130%)(即 7.12 元/股),已觸發“蘇銀轉債”有條件贖回條款。該行決定行使可轉債的提前贖回權,對“贖回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蘇銀轉債”全部贖回。

江蘇銀行多次提醒投資者,投資者所持可轉債除在規定時限內通過二級市場繼續交易或按照 5.48 元/股的轉股價格進行轉股外,僅能選擇以 100 元/張的票麵價格加當期應計利息(合計 102.110 元/張)被強製贖回。若被強製贖回,可能面臨較大投資損失。

面對可轉債強贖,大多數投資者可以進行兩種操作來規避不必要的風險。第一種是直接賣掉可轉債,落袋為安,由於可轉債是T+0交易,投資者可以隨時賣出;第二種是在炒股軟件中進行轉股操作,但投資者要注意,轉股後的可轉債就變成了股票,交易規則也從T+0變成了T+1,當日無法進行賣出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可轉債新規新增了最後交易日標識,即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以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投資者看到此標識時應及時進行操作。若未及時賣出,停止交易後還將有3個交易日的轉股時間,此時只能進行轉股操作。

例如,10月16日為蘇銀轉債最後一個交易日,今日收盤後投資者已經無法在二級市場上賣出蘇銀轉債,但在10月19日的最後轉股日收盤前仍可按照 5.48 元/股的轉股價格進行轉股,從而避免超20%的大額虧損。

銀行轉債為何特殊?

曆史上可轉債一般通過四種方式結束生命週期,即順利轉股、強製贖回、到期贖回和回售。從曆史數據來看,順利轉股是轉債最常見的退出方式,也是發行人和投資者喜聞樂見的雙贏結局。相較於轉股,強製贖回、到期贖回和回售對發行人可能都不是好消息,對發行人來說無法轉股意味著需要還本付息,對投資者來說意味著只能收到本金和較少的利息。

作為上市銀行補充一級資本的重要方式之一,可轉債憑藉其低利率、遞延股權稀釋等優勢受到發行人的青睞,又因其上有頂、下有底的特點也被部分投資者青睞。

不過,從年內民生銀行撤回500億可轉債申請和光大轉債引入中國華融債轉股兩大事件來看,銀行轉債的發行與轉股也有自己的難處。

招商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廖誌明曾告訴記者,目前上市銀行的股價仍然大面積破淨,而銀行轉債的轉股價格又有不得低於每股淨資產的規定,這使得轉股價格下修的空間有限,上市銀行對應轉債的轉股率普遍不高。

廖誌明表示,好在銀行轉債的發行時間一般是六年,一些基本面好的銀行股仍然有希望在業績的提振下上漲至觸發強製贖回條款,一般是轉股價格的1.3倍,從而實現順利轉股;另一些基本面尚可的銀行股即使不能上漲至觸發強贖條件,但只要正股價格高於轉股價,大概率也可以順利轉股;但一些基本面差的銀行如果股價漲不上去,則發行人和投資者可能被迫接受還本付息的結局。

“可轉債要實現順利轉股的關鍵還是在於把銀行的業績做好,”廖誌明強調,“未來銀行轉債也會和銀行股一樣表現分化,呈現幾家歡喜幾家愁的局面。”

另外,記者留意到,相比於其他轉債,銀行轉債通常沒有設置“有條件回售條款”。該條款通常規定,正股價格持續深度下跌時,投資者有權按照約定價格將轉債回售給發行人。

例如,紅牆轉債的發行文件顯示,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三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於當期轉股價的70%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或部分按債券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但銀行轉債的發行文件卻很少見到此類條款。

一位銀行業觀察人士告訴記者,上市銀行發行的可轉債基本不可能違約,也不愁發不出去,因此沒有必要設置“有條件回售條款”。

(作者:唐婧 編輯:周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