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管違規炒股曝光!長期持有兩張身份證,罰沒過億、10年禁入

辭舊迎新之際,又一券商高層被爆出違規買賣股票案。

2月9日,中國證監會披露了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公佈了某券商原副總裁韓飛違規買賣股票案的調查、審理結果——最終責令韓飛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868.49萬元,並處以等額罰款。同時對其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證監會發現的“韓飛長期持有並使用名為‘韓浩’的身份證,兩人實為同一人”問題,韓飛在聽證環節以其二哥韓某自認是韓浩為由進行申辯。但證監會指出,根據公安機關協查資料、韓浩身份證使用人在銀行辦理信貸及徵信業務的出行記錄、“韓浩”賬戶的開戶預留電話等證據,監管對“韓浩”賬戶實際使用人的認定已形成“明顯優勢”,故不予採納相關申辯意見。

違規炒股總交易額近44億元

公開信息顯示,韓飛出生於1974年,1997年6月起任職於某券商,2022年11月29日辭去副總裁職務。2005年2月至2022年4月涉案期間,曆任創新產品開發部副總經理、營銷管理總部副總經理、廣東分公司總經理、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及副總裁等職務,屬不得買賣股票的證券業從業人員。

根據監管公告,韓飛共控製使用了“韓浩”等六個證券賬戶(下稱“證券賬戶組”),涉及其父親、二嫂、妻子、妻妹等人。經調查,上述證券賬戶組具有交易品種集中、交易期限長、交易軌跡集中、交易頻率偏低的特點,且賬戶之間交易品種高度重合,資金去向均為韓飛投資、購房和消費等。

據調查,2016年1月至今,證券賬戶組共有140筆廣東省外下單、交易金額高達1.22億元,其中137筆交易與韓飛出行記錄匹配,匹配金額1.18億元,匹配度96.93%。在2005年2月至2022年9月的17年時間里,上述證券賬戶總交易金額達到了43.8億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5868.49萬元。

綜合相關證據,證監會認為,韓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於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一人長期持有兩張身份證

監管指出,在上述證券賬戶組中,“韓浩”國信證券深圳泰然九路營業部賬戶由韓飛實際控製使用。韓浩身份證由韓飛長期持有並使用,經核查,韓浩與韓飛為同一人。

從資金流向來看,“韓浩”賬戶大額資金(5萬元以上)累計轉入249萬元,其中207萬元直接來源於韓飛工行賬戶工資收入,42萬元來源於其妻麥某笑銀行賬戶基金贖回資金。該賬戶累計轉出資金250萬元,其中100萬元直接去向韓飛招商銀行賬戶用於購買基金,150萬元去向工商銀行歸還韓飛銀行貸款。

但在聽證中,韓飛卻提出申辯意見稱,韓浩並非他本人,而是其二哥韓某。韓某也作證稱,“韓浩”是在90年代為多占商品糧指標所購買的一個身份。而韓飛家庭之所以長住在以“韓浩”名義購買的房屋,是因為該房屋由韓飛父母出資購買,且其父母此前長期與韓飛家庭同住。此外,“韓浩”賬戶其實是由韓某本人開立的。

但經複核,證監會駁回了上述申辯,“相較於韓某在聽證會上自認是韓浩的證言,我會對於‘韓浩’賬戶實際使用人的認定已形成‘明顯優勢’”。

一是根據公安機關協查資料顯示,“韓浩曾用名韓飛、韓建紅,系戶主三子”,而“韓某的曾用名為韓長江”。

二是韓浩身份證使用人在銀行辦理信貸及徵信業務的出行記錄與韓飛匹配,與韓某不匹配。

三是“韓浩”賬戶的開戶預留電話為韓飛本人手機號碼188****8820,聯繫地址為韓飛身份證住址。韓飛本人手機號碼188****8820還多次登錄和操作“韓浩”賬戶下單。

四是“韓浩”賬戶省外下單交易IP與MAC與韓飛高度吻合,轉入及轉出資金基本為韓飛銀行賬戶。

五是當事人提供“韓浩”賬戶開戶簽名為韓某的筆跡鑒定,僅可能證明“韓浩”賬戶或由韓某開立,但無法證明韓浩即韓某,亦無法證明“韓浩”賬戶由韓某實際控製使用。

10年市場禁入+罰沒1.17億元

除了上述有關“我是我二哥”的爭論,韓飛還在聽證環節提出了賬戶組部分資金往來屬於家庭之間正常的款項往來,有合理事項印證,無法證明韓飛家庭獲得相應資金收益;省外行程重合度數據是統計口徑經選擇所形成,不夠客觀公允;賬戶組主要由證券經紀人唐某華操作等申辯意見,但均被證監會一一駁回。

證監會還提到,使用IP地址進行輔助認定屬於執法慣例,將廣東省外下單IP與當事人出行記錄的匹配程度作為認定本案賬戶控製關係的維度之一併無不當。對於省外下單IP地址與韓飛出行記錄匹配,當事人所稱恰好正在省外參加會議、恰好正在當地調研且無下單交易的操作時間、因距離近出現信號重疊、正乘坐交通工具無法下單等理由均不屬於合理解釋或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說明,故不予採信。

最終,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責令韓飛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868.49萬元,並處以等額罰款。同時對其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間不得繼續在原機構或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監高職務。

(來源:證券時報·券商中國 作者:雲中鹮)

(編輯:李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