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買基金虧損超30%,狀告代銷行!法院判了

辭舊迎新之際,又有理財糾紛案例公佈。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終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一位年過六旬的投資者共計投入50萬元購買某隻公募基金,不到兩年虧損超30%,故訴至法院,要求相關代銷行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先後經過兩次審理,但法院均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具體發生了什麼?一起來看詳情。   

六旬投資者50萬元買基金

虧損31.75%

根據判決書認定的內容,我們可以梳理出該案件的基本事實。

該案原告為李某武,出生於1959年11月10日。自2020年1月開始,他從中國銀行河北支行處購買理財產品,因為當時他家裡房屋拆遷,有100萬元左右拆遷款,共購買了將近100萬元的理財產品。

李某武稱其2021年6月22日到銀行櫃檯表示需要將原理財產品贖回購買新的理財產品,在新的客戶經理強烈要求下,由新客戶經理操作購買的該理財產品,共計投入50萬元,理財產品名稱為“某某優質企業混合A”公募基金。

截至2023年5月29日,李某武持有該基金的實際損失變為15.88萬元,虧損幅度大約為31.75%。

因此,李某武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河北支行賠償自己理財認購金損失15.88萬元。李某武立案時的訴訟請求是截至2023年2月24日的實際損失,由於案涉理財產品李某武仍未贖回,所以持倉收益一直在變化,李某武訴訟請求固定為15.88萬元不再變化。

雙方爭議三大焦點問題

梳理雙方陳述後不難發現,本案重點系被告作為基金代銷機構是否盡到了適當性義務,是否應賠償原告的損失。

具體來看,原告和被告之間關於案涉基金是否為原告自行購買、購買基金時是否進行過風險評估、客戶經理是否強製原告不要贖回等三大關鍵問題存在爭議。

其一,針對是否為原告自行操作購買的問題,河北支行稱因為李某武長期在河北支行處購買理財產品,其充分有能力使用中國銀行APP,李某武實質上也進行過多次自行操作購買,案涉的基金產品為李某武自行操作購買,並非在銀行櫃檯通過客戶經理購買,每一步購買流程在APP中均有風險提示,且有要求李某武在手機上自行書寫相應知悉的文字。

河北支行提供了案涉理財產品購買操作視頻,對購買案涉理財產品的過程進行了演示。

對此李某武陳述,通過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清單,案涉產品雖然顯示渠道為手機銀行購買,但是實際是在網點由客戶經理操作的,因為李某武之前所有購買理財產品的渠道都是櫃檯,這是李某武的購買習慣,所以案涉產品也是在櫃檯購買的。

其二,關於風險評估,河北支行陳述李某武能夠購買的所有理財及基金產品都要在其風險評估等級生效的日期內,如果李某武風險評估等級不夠,是無法購買相關等級理財產品的。

河北支行調取了後台李某武測評的等級,自2020年共測評三次,風險等級均為平衡型。平衡型客戶可購買的理財產品是低、中低、中等三級,河北支行陳述案涉產品的風險等級是中等風險。   

李某武則陳述購買案涉理財產品的時候沒有進行過風險評估,李某武也不清楚自己的風險等級。

其三,關於原告為何未贖回該基金的問題,河北支行稱河北支行工作人員未向李某武推介過案涉基金,後來該基金因市場正常波動發生虧損,李某武與河北支行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工作人員基於金融常識,告知其略微波動一般是正常現象,但並未強製要求其不得售出。

李某武陳述案涉理財產品未贖回,原因為李某武要求客戶經理幫忙贖回遭到拒絕,且客戶經理要求李某武繼續持有觀望,李某武沒有能力自己處理。

一審認定原告屬於自主購買案涉基金

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為:李某武要求河北支行支付相關款項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對此,法院查明相關事實。法院一審表示,本案中,李某武作為金融消費者應當對其購買的產品遭受的損失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本案中,李某武陳述由於案涉理財產品李某武未贖回,持倉收益一直在變化。故由於李某武尚未贖回案涉產品,李某武損失尚未實際發生。   

退一步講,即便損失已經實際發生,本案中,李某武也並非通過線下營業場所購買的案涉理財產品,而系通過電子渠道,即其手機網上銀行操作購買,購買過程需按網絡平台提示進行分步操作、確認,河北支行提交了案涉理財產品購買操作視頻,證明購買過程中對產品信息進行了詳盡展示。李某武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河北支行客戶經理存在不當推薦、代客操作等行為導致其購入案涉理財產品。

綜上,李某武購買案涉理財產品應視為自主購買行為,李某武作為一名具備一定投資經驗的消費者,因正常的理財商業風險未達到其預期收益而要求河北支行支付損失、利息等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武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238元,由原告李某武負擔。”

原告提起上訴

指出四大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李某武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賠償自己的相應損失。

其在上訴中提出四點事實與理由。其一,一審法院僅以河北支行提交的操作視頻就認定其履行了告知義務,系事實認定錯誤。

其二,本案應由河北支行承擔履行適當性義務與告知義務的舉證責任,而非李某武,一審法院僅以李某武未提供證據證明客戶經理存在不當推薦、代客操作等行為認定李某武證據不足,系舉證責任分配不清。

其三,一審法院僅以李某武前期購買過理財產品就認定李某武的風險承擔能力較強,熟悉購買理財產品操作流程,以此讓李某武自負損失與事實不符。          

其四,即便認為李某武對該項投資存在過錯,李某武的過錯也並非河北支行的免責事由,應適用過失相抵規則。在本案中,李某武為高齡投資者,應以其理解力、交易的可能性、必要性綜合判斷其投資能力,河北支行違反適當性原則,未對上述三方面予以綜合考量,在向李某武推薦案涉產品時,具有重大過錯。          

對此河北支行辯稱,李某武具備長期理財投資經驗,自行購買案涉基金,該基金風險與其風險評估等級對應,應遵循買者自負原則;河北支行已經告知了金融產品的風險,且經李某武進行確認;河北支行工作人員提供的服務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案涉基金沒有贖回,李某武不能證明其損失數額,應自行承擔不利後果,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書顯示,本案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法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李某武主張的損失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應由河北支行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理財產品李某武尚未贖回,持倉收益一直在變化,其主張的損失尚未實際發生。   

同時,李某武並非在河北支行營業場所購買的案涉理財產品,而是通過手機網上銀行操作購買,相關產品信息已經進行了展示和告知,李某武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河北支行存在不當推薦、代客操作等行為導致其購入案涉理財產品,故一審判決認定李某武屬於自主購買案涉基金,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李某武以河北支行存在違規操作的過錯為由請求河北支行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亦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李某武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123元,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中國基金報記者  張燕北)

(編輯:李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