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9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這項議案旨在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9條通過決議案,容許政府從土地基金轉撥未來基金的累積投資收入至政府一般收入。

臨時立法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9條通過土地基金決議,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土地基金。根據土地基金決議,土地基金須由財政司司長管理和管控,而他可授權和指示把土地基金所持有的任何資產用作投資。

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政府把土地基金的資產撥入財政儲備內名為未來基金的名義儲蓄帳目,並存放於外匯基金內,力求賺取更高的投資回報。未來基金的投資收入存放於外匯基金內,並未反映在政府帳目中。政府在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公布,未來基金的累積投資收入會陸續回撥至經營帳目內,已回撥的款項已記入土地基金的收入。

現時,土地基金決議沒有訂明政府可把上述累積投資收入轉撥至政府一般收入,因此已回撥的款項除用作投資或支付與土地基金的管理/管控有關的開支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有鑑於此,我們建議在土地基金決議加入一項條文,授權財政司司長可不時把已回撥至土地基金的未來基金累積投資收入中的任何款額,從土地基金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此安排與現行其他政府基金可由財政司司長轉撥至一般收入的管理方式一致。財政司司長亦已於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公布此修訂決議。

我要感謝審議本修訂決議的小組委員會主席陳仲尼議員和其他委員支持政府的建議,並完成有關修訂決議的審議工作。就小組委員會商議的內容,我想藉此機會重申幾點:第一,修訂決議屬技術性質,以便進行政府帳目的內部轉撥,並不會涉及政府開支增長。第二,就轉撥金額的考慮因素,財政司司長會審視香港整體經濟和政府的財政狀況,以及未來基金的累積投資收入來決定轉撥的金額。第三,有關轉撥安排的透明度,政府在每年的《財政預算案》相關文件中,會公布預算轉撥的金額,進行轉撥後亦會在政府帳目中披露實際轉撥金額。

我希望議員支持決議案。主席,我謹提出決議案。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