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宣傳工作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英豪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律政司早前表示,會聯同相關政策局向本地和國際社會講解和宣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並會適時透過各種渠道加深公眾及社會各界對《條例》的認識。就《條例》的宣傳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條例》已生效三個月,政府向海外國家進行宣傳和講解《條例》的相關工作為何,以及目前政府有否專門負責向海外國家宣傳《條例》的團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部分外國傳媒及政客就《條例》作出失實誤導或惡意嚇唬的報道與言論,而據報近日更有辭任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在外國報章發文批評本港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有關政策局如何評估上述報道與言論對本港法治形象的影響,以及採取了哪些相應的處理工作;及

(三)相關政策局就《條例》進行本地和國際社會講解與宣傳工作的具體運作(包括涉及的政府部門和資源)為何,以及會否考慮聯同商界以另一種聯繫方式宣傳與《條例》有關的正面信息,並以文章和宣傳影片等形式進行解說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條例》)於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刊憲生效,正如行政長官在《條例》生效後曾經公開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會落實《條例》下的責任,包括持續做好解說和公眾教育。其中,有關工作的重點包括讓海外社會和本地商界了解《香港國安法》和《條例》共同形成了一套完善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兼容和互補,為各界營造一個更安全、更自由、更開放、更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對香港繁榮穩定發揮根本保障作用。

就議員提問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三)在海外的解說工作方面,特區政府透過官員外訪和善用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經貿辦)的網絡,向國際社會做好講解和宣傳的工作。特區政府官員外訪時,會主動將香港特區真實情況反映,突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和商業中心的制度實力和經濟競爭力。例如:律政司副司長在三月二十日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在瑞士日內瓦出席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5屆會議,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發言,指出每個主權國家都擁有制定法律以維護其國家安全的固有權利,駁斥有關國家的雙重標準,並強調《條例》訂明兩條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都依法受到保護。律政司副司長也在會議前後,主動與一些在國際上關注《條例》的人士和媒體會晤,以澄清針對《條例》的一些不正確言論和歪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四月出訪美國時,向當地商界及學術界介紹香港最新的金融服務發展情況,並指出在《香港國安法》及《條例》的保障下,香港能給予投資者安全及穩定的環境。此外,保安局繼續與經貿辦保持緊密聯繫,提供參考資料及宣傳物資供其在日常工作中及合適的場合下向外國政界、商界解說《條例》以及香港的真實情況。經貿辦亦密切留意當地人士、媒體對香港事務的言論,即時作出澄清,亦有會見傳媒及主動撰文,回應他們對香港議題的報道,駁斥謬誤,以正視聽。經貿辦會繼續向相關持份者闡述香港的真實情況,說好香港故事。

為反對境外勢力惡意攻擊和抹黑,特區政府特地在《條例》的立法工作開始時成立了「應變反駁隊」,由保安局局長作為隊長,主要目的是就一些抹黑作出即時的反駁,成效顯著。在《條例》生效後,境外勢力仍然不時對《香港國安法》、《條例》以及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進行抹黑和誤導。特區政府會繼續按「應變反駁隊」累積的經驗,應對無理的抹黑,並作出迅速而有力的澄清和反駁。

除此以外,特區政府在《條例》的立法工作開始時已主動接觸在港的外國商會及駐港領事館,向他們講解《條例》的內容,以期透過他們將香港的真實情況向國際社會反映。就此,律政司更在今年六月八日舉行國安法律論壇,主題為「回顧與展望發展新台階」,深入講解《條例》如何按法治原則有效地在香港全面維護國安的同時,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並帶出所禁止的行為及相關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論壇吸引約1 000位嘉賓和參加者出席,當中包括不少外國領事及商會代表。

至於向本地商界宣傳方面,自《條例》刊憲生效後,包括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副司長及保安局局長的主要官員在不同場合持續解說《條例》內容,接觸社會各界人士及多次接受傳媒專訪,又出席了多場由政黨、社團、商會等所舉辦的國家安全講座或座談會,促進不同界別對《條例》的認識。在本年四月十五日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特區政府邀請了貿易發展局,以及香港總商會參與「先有安全才有發展: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意義非凡」主題講座,向商界分析在「雙法雙機制」下,《條例》進一步鞏固國際貿易發展,以及對營商環境的正面效果。

展望將來,特區政府會繼續與不同持份者(包括商界)合作,了解各界就《條例》實施情況的關注,並會以包括文章和宣傳片等不同方式推進相關宣傳工作。

(二)香港法治固若金湯,歷久不變,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和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緊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維持司法公義。

就近日一名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發表文章對香港特區的法治和獨立司法權作出完全錯誤的評論,特區政府在六月十一日凌晨已經迅速發出書面聲明詳細回應,行政長官也在同日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作出回應。政務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及後亦強調,香港特區的法治、司法制度和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是建基於《基本法》的制度保障,也是香港司法界和法律界多年來共同努力所得的成果,並非個別人士的取態所能改變的。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