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對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七月五日)宣布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一)完成對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香港)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星展香港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10,000,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二)是根據金管局對星展香港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的調查結果而作出。調查發現星展香港於二○一二年四月至二○一九年四月期間的不同時期,就進行持續監控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及在高風險情況下進行嚴格客戶盡職審查方面的管控存有缺失,亦未能保存某些客戶的有關紀錄。在該期間星展香港亦沒有維持有效程序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下與上述管控缺失有關的責任。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a)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b)需要向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c)星展香港已就發現的缺失採取補救措施,並已致力改善銀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管控;及   
(d)星展香港過往並無與《打擊洗錢條例》相關的紀律處分紀錄,並在金管局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金管局要求銀行建立有效盡職審查措施,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銀行應定期檢視這些措施以確保它們持續有效。」

註一:於二○一八年三月一日前,香港法例第615章的簡稱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註二: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作出的。《打擊洗錢條例》對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就認可機構而言,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