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安老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近年推出一系列支援措施並改革「福利可攜」政策,為市民到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學習、就醫及安老等提供便利。然而據悉,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長居內地的香港長者並不符合「供養父母免稅額」的受養人資格,令供養人得不到稅務寬免。有意見認為,相關規定與便利長者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安老的政策背道而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將「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受養人通常居住地規定放寬至大灣區內地九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將「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的院舍所在地規定放寬至大灣區內地九市,以消除供養人和長者的後顧之憂,讓長者有更多優質院舍可選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三年,因更改/申報受養人通常居住地為內地而喪失/被拒「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或「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申請的宗數為何;及
 
(四)過去三年,「通常逗留在廣東省的香港居民」的人數為何;當中介乎55歲至59歲及60歲或以上的人數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現時主要在香港為有需要的長者提供福利支援。因應香港人口老齡化的挑戰,政府近年亦推出多項便利跨境養老的措施,為長者提供更多選擇。然而,在稅務政策中考慮改變提供免稅額及稅項扣除的條件時,政府必須小心審視對公共財政帶來的影響及考慮出現不實申報的風險,力求在推動長者友善政策和審慎理財間取得平衡。
 
就黃國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收薪俸稅,即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受僱薪酬、退休金或其他因職位而獲得的入息需要繳納薪俸稅。與此同時,薪俸稅下亦設有若干免稅額及扣除項目,因應它們設立的政策目標和處理實施時被濫用的風險,因而設有不同的申索資格,當中包括地域限制。
 
根據《稅務條例》,申索供養受養人免稅額的條件包括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這項要求適用於供養父母免稅額,以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至於申索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的條件則包括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必須在香港境內的合資格院舍接受住宿照顧。
 
在申索條件中加入地域限制,除符合香港以地域來源徵稅的原則外,亦有助稅務局進行查核工作以防止出現不實申報。
 
基於以上考慮,特別是政府正透過財政整合計劃應對財政赤字,我們現時沒有計劃把有關規定放寬至內地及其他香港以外的地方。
 
(三)稅務局沒有收集相關數字,因為現時個別人士報稅表只要求納稅人申報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就並非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受養人,納稅人無須申報受養人的居住地。
 
(四)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在二○二一、二○二二及二○二三年年底通常逗留在廣東省的香港居民中,三個年齡組別的人數如下:
 

  二○二一年 二○二二年 二○二三年
55至59歲 33 500 33 600 36 000
60歲及以上 116 400 120 800 129 900
所有年齡組別 523 300 505 000 495 900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