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法院裁定拍賣或變賣三家子公司被抵押的不動產

5月17日,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ST康美,600518)發佈關於收到法院執行裁定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ST康美收到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揭陽中院裁定拍賣或變賣康美(亳州)華佗國際中藥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貿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紀國藥中藥有限公司被抵押的不動產。依據判決結果,以前述三家子公司被抵押的不動產賬麵價值為限計提未決訴訟預計負債共計60916.28萬元。

據瞭解,2022年1月29日,ST康美披露了《康美藥業關於涉及重大訴訟的公告》,內容顯示,康美實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渤海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於2018年11月28日簽署了《信託貸款合同》、2018年12月5日簽署了《信託貸款合同補充協議》,合計貸款35.6億元,為擔保上述貸款康美實業及相關方向渤海信託提供了擔保措施並簽訂相關協議。之後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康美實業未按約定向渤海信託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各擔保人也未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渤海信託將康美實業、康美中藥城、新世界商貿、世紀國藥、許冬瑾等十五人列為被告。

該案一審判決康美實業需承擔本金28.2億元及利息、罰息等支付義務,渤海信託有權以前述子公司抵押的不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023年8月17日,ST康美披露了《康美藥業關於公司涉及重大訴訟的結果公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變更一審判決第1判項為康美實業需承擔本金28.2億元及部分利息、罰息(縮短罰息的期限),維持一審判決第2、3、4、5項判項。

該案件於2024年1月26日進入執行程序,ST康美於5月17日收到揭陽中院《執行裁定書》,揭陽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拍賣或變賣被執行人康美(亳州)華佗國際中藥城有限公司名下被抵押的不動產,拍賣、變賣所得款用以履行被執行人康美(亳州)華佗國際中藥城有限公司的擔保責任;拍賣或變賣被執行人亳州市新世界商貿有限公司名下被抵押的不動產,拍賣、變賣所得款用以履行被執行人亳州市新世界商貿有限公司的擔保責任;拍賣或變賣被執行人康美(亳州)世紀國藥中藥有限公司名下被抵押的不動產,拍賣、變賣所得款用以履行被執行人康美(亳州)世紀國藥中藥有限公司的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