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因受賄獲刑六年半,刑滿還未出獄又被帶走調查再判三年半

落馬前擔任瀋陽市渾南區副區級巡視員,兼任瀋陽市渾南新城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建設部副部長的王家會,於2016年12月19日被瀋陽市渾南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王家會因受賄曾在2016年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王家會因受賄曾在2016年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王家會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同時,公訴機關也提起抗訴。但均被二審法院駁回。

王家會的刑期原本在2022年6月結束,在此之前,劉鐵偉與王家會共同受賄的案件案發,劉鐵偉被抓獲。6月11日,瀋陽市和平區監察委再將王家會從大連南關嶺監獄接回調查,查出王家會在該案中受賄90萬元。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判決書顯示,2023年6月13日,瀋陽和平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家會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王家會又因受賄被判三年六個月。王家會又因受賄被判三年六個月。

.因受賄罪獲刑六年六個月

生於1957年的王家會原系瀋陽市渾南區副區級巡視員,兼任瀋陽市渾南新城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建設部副部長,曾任瀋陽市東陵區(渾南新區)公共事業管理局局長、瀋陽市東陵區(渾南新區)水利局局長。

2015年12月9日,王家會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監視居住,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瀋陽中院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王家會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16年12月29日,瀋陽渾南區法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王家會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渾南區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王家會在擔任瀋陽市渾南新區公共事務管理局局長、渾南新城開發建設辦公室綜合建設部副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金額共計210萬元。

一審宣判後,王家會不服並提起上訴。同時,一審時的公訴機關瀋陽市渾南區檢察院也提出抗訴,瀋陽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瀋陽中院審理後認為,關於上訴人王家會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王家會向劉某某借款8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系民間借貸,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王家會在偵查階段曾供述其向劉某某出具借條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偵查,此供述與證人劉某某的證言相印證,且王家會收到劉某某給其轉款80萬元至案發已有三年之久,在此期間其並無任何還款意思表示和還款行為,結合其曾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劉某某取得相關工程的事實,可以認定王家會收受劉某某80萬元與其職權密切相關,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行為,且系索賄,故對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抗訴機關提出的原判決未認定上訴人王家會收受陳某2人民幣40萬元、劉某某35萬元有索賄情節系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畸輕的意見。瀋陽中院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該節事實系王家會索賄的證據情況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原審判決未認定該節事實系索賄並無不當,故對該抗訴意見不予採納。

2017年6月22日,瀋陽中院裁定駁回上訴、抗訴。

刑滿即從獄中被帶走調查

上述二審裁定生效後,王家會入獄服刑。其於2015年12月9日被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於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六年六個月的刑期原本在2022年6月結束。在2022年6月11日,王家會又被瀋陽市和平區監察委從大連南關嶺監獄接回調查。

瀋陽和平區法院日前發佈的王家會、劉鐵偉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王家會因涉嫌受賄罪於2022年6月11日被瀋陽市和平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和平區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時任瀋陽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後更名為瀋陽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站)工作人員的被告人劉鐵偉,受揚州楚門機電設備製造有限公司東北區域銷售經理顧某請託,與時任渾南新城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建設部副部長的被告人王家會商議後,利用被告人王家會主管渾南新城水系建設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楚門機電中標渾南新區白塔堡河、沈撫灌渠鋼壩閘採購項目,於2011年4月、5月,兩次收受楚門機電好處費合計人民幣180萬元,後被告人王家會、劉鐵偉將每人分得的人民幣90萬元據為己有。此外,2014年,劉鐵偉還獨自受賄50萬元。

2022年5月11日,監察機關專案組在渾南區曙光大廈將被告人劉鐵偉抓獲到案;2022年6月11日,瀋陽市和平區監察委將被告人王家會從大連南關嶺監獄接回調查。調查期間,二被告人合計退繳涉案贓款人民幣180萬元。

被告人王家會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認定的罪名均不否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家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家會所犯罪行系漏罪,應與前罪數罪並罰。

和平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家會、劉鐵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關於被告人王家會的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家會所犯罪行系漏罪,應與前罪數罪並罰的辯護意見。經查,監察機關立案時,被告人王家會前罪已執行完畢,不符合數罪並罰規定,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和平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家會、劉鐵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對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從犯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被告人王家會、劉鐵偉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家會、劉鐵偉能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3年6月13日,和平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家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王家會的刑期為2022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被告人劉鐵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