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後,廣州仍有機構收費超5000元?律師來支招

近日,廣州市體育局官網發佈了

《廣州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標準(試行)》

(下簡稱《標準》),

明確體育培訓機構

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

(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

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或60學時,

並且不得超過5000元。

《標準》適用於哪些體育培訓機構?

該標準所稱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以傳授和提升體育技能為目的,面向中小學在校學生,開展體育指導、培訓和訓練的專門機構,包括營利性、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培訓必須先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方可按照本標準申請設立體育校外培訓機構。

執教人員應持有要求相應證書

執教人員應當熟悉運動項目教學訓練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持有至少以下一種證書:

1.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

2.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

3.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

4.體育教師資格證書;

5.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6.經省級(含)以上體育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書。

開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校外培訓,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培訓機構可聘請持技術等級證書的公益性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體育誌願服務。培訓機構不得聘用身處境外的外籍人員。

培訓機構單次向學員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

《標準》提到,培訓機構應當規範培訓收費行為。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設立收費公示牌,公佈收費項目、收費文件、收費標準以及退費程序等相關內容,便於學員和家長瞭解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標準》規定,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時段一致,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或60學時,並且不得超過5000元。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培訓時間不得與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鍾。

培訓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簽訂培訓服務合同。收取培訓費用後應當及時向學生(家長)提供以培訓機構名義開具的正規發票等消費憑證。

在預收費資金監管方面,《標準》明確,培訓機構應當在審批部門所在行政區域內選擇一傢俱備第三方資金託管要求的銀行,簽訂託管協議,以機構名義單獨開立唯一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用於存放學員預付費。

記者走訪:

仍有體育機構預收費超過5000元

記者走訪發現,

大多數短期培訓課程

都能符合相關收費要求。

以某機構在三中游泳館開設的游泳課程為例,8~10人的小班課,12個課時1200元。而該機構最貴的一對一私教課,是2580元10個課時,符合《標準》中的相關規定。

與此同時,

記者也發現一些機構收費

超過《標準》。

有家長反映,廣州某擊劍培訓機構今年售賣的兩年課包,家長需要一次過繳納2萬多元課程費。

還有家長反映,一家名為全威跆拳道的培訓機構,一次性收取超過5000元甚至上萬元培訓費,但目前該培訓機構位於越秀區和海珠區的道館都已經停業,負責人不知所蹤,家長的課程費無法追回。

“報名後都沒上幾節課,機構就跑路了,也不知道機構有沒有設立監管賬戶,課程費用是否有進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又是否起了作用。我們這些家長被欠的課時費總共估計有幾十萬,現在都在想辦法追討,有的已經提起訴訟了。”該家長表示,目前除了考慮起訴,似乎沒有別的維權辦法。“希望監管部門要監管到位,及時公佈體育機構的黑白名單。特別是黑名單,有家長投訴後查實就應該及時公佈。”

廣州大鵬體育俱樂部負責人黃潛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該機構一直以來單次收費沒有超過5000元,都是以三四千元為主。“都是家長用完了課時再支付新的課時費,但每次都不會超過5000元。”黃潛認為,按照《標準》中“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或60學時,並且不得超過5000元”的規定,只要機構不盲目擴張,按部就班地經營和發展,是不會造成經營困難的。“有的機構收取一年費用後盲目擴張,後續資金一旦跟不上,就很容易造成經營困難,實在撐不下去就只能跑路了。我們發展求穩,所以按照《標準》來收費是沒問題的。”

黃潛還表示,非常歡迎第三方對培訓機構進行監管,並發佈體育機構黑白名單:“畢竟行業需要規範發展,如果沒有監管,很可能就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

黃潛還提醒家長,在選擇培訓機構的時候,可以留意該機構是否有非營利社會組織和相關行業協會給的資質、教練員的資質和專業度等,付費時要對公轉賬到機構公賬而不是轉給教練私人賬戶;同時可以要求機構開發票。

律師意見:

家長可要求退回不符合規定款項

有消費者提出疑問,

如果已經繳交了超過《標準》的課程費,

是否可以要求機構退回?

家長報名時,應注意哪些方面?

廣東華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陳少媚認為,如果培訓機構收費不符合《標準》等相關規定,可以要求撤銷對應課程,退回對應款項。此外,陳少媚還認為:“如果培訓機構沒有開設託管專用賬戶,行政部門沒有監督到位,讓機構私下收費,沒有將費用拖到託管專用賬戶,我認為監管部門也有一定責任。”

那麼,

消費者在簽訂培訓合同時,

應該注意哪些方面的條款?

陳少媚為消費者支招:

  • 注意簽署主體是否即為辦學許可證上的公司,費用是否到該公司公賬而非私賬;

  • 保留書面憑證,證明報了什麼培訓班,課程使用限制;

  • 如果是指定老師教學,一定要寫清楚變更要經過報名人同意,不能隨意變更,否則有權終止合同,退回未使用的課程費用

信息時報記者 林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