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聽不清歌聲、買到“柱子票”,能要求退票嗎?律師解讀

8月26日,海南海口,網曝天后之夜巡迴演唱會現場,多位觀眾因聽不到現場聲音齊喊“退票”。

有觀眾表示,前面幾位歌手的聲音完全聽不到,聽不到的時間持續1小時左右,直到梁靜茹出場以後,聲音稍微大了一些。但感覺並不是音響調好了,而是梁靜茹聲音大一些。目前已打12315投訴,體驗感極差,感覺被騙了。

今年以來,國內演出市場十分火熱,但伴隨而來的問題層出不窮。很多演出都一票難求,消費者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搶到票,到了現場卻發現是“柱子票”“牆根票”,視野被遮擋,甚至都看不到舞台和歌手。

近期,關於演唱會票務維權的相關話題,頻繁登上微博熱搜榜。有的消費者好不容易搶到了“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卻被主辦方退票。還有部分消費者反映,稱在售票平台上購買了演唱會門票,後續不論是因傷病無法前往,還是想要修改信息,都無法退改票。

那麼,演唱會觀眾聽不清歌聲,能要求退票嗎?演唱會買到“柱子票”,消費者視野被擋該怎麼維權?演唱會票務“不退不換”合理嗎?是否屬於霸王條款?演唱會門票被主辦方退票,如何維權?

一起來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楊敏律師帶來的專業解讀!

1.演唱會觀眾聽不清歌聲,觀感體驗差,能要求退票嗎?

如果演唱會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問題,觀眾可以要求演唱會的主辦方進行退票或換票等處理。從法律角度來說即為觀眾是否有權解除與主辦方的購票合同、要求主辦方返還購票款的問題。如購票時觀眾和主辦方有關於退票情況的約定,則觀眾可以按照與主辦方的約定辦理退票事宜。如購票時觀眾和主辦方沒有約定,在滿足法定條件下,觀眾依然可以要求退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演唱會確實聽不清歌聲導致觀眾購買演唱會門票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觀眾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要求主辦方退票。

2.演唱會買到“柱子票”“牆根票”,消費者視野被擋該怎麼維權?

演出公司未提前告知觀影人可能出現的觀影影響,已經違反了相關的合同義務,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及選擇權。主辦方售票前應當提前確認座位數量、檢查位置是否符合觀看條件。如果位置前方有明顯障礙物,影響觀看體驗的,主辦方在售票時應當做出必要的提示和說明,否則屬於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部分觀眾購買的門票價格較高,但實際觀看效果卻受到了影響,視線被遮擋,無法正常觀看演唱會。對此,消費者可以向主辦方提出維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如果主辦方拒絕退款,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情況,或者向消費者協會舉報投訴。

3.演唱會票務“不退不換”合理嗎?是否屬於霸王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製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票務平台作出的演出票一經售出概不改退的規定,是其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責任、加重購票者責任、限制購票者主要權利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霸王條款”。

4.演唱會門票被主辦方退票,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如何維權?

當消費者使用外掛程序或者其他不正當途徑搶到票後,經平台確認屬於違規操作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退票退款。如果平台在沒有證據證明用戶存在違規的情況下強行退票,侵犯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同時構成違約。如果平台“誤傷”了正規訂單,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舉報投訴,並有權要求平台承擔因違約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消費者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合理範圍內要求平台承擔因合同未履行而產生的機票改簽、退票費用,預訂酒店的改簽、退票費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