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認繳資本回歸實繳製 經濟復甦期市場更宜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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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深企業法務吳海燕  

近日,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關於註冊資金的內容引發社會關注。 三審稿表示:「為進一步完善認繳登記制度,維護資本充實和交易安全,草案三審稿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期限的規定,明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2013年之前,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萬元;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三萬元。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2013年之後,實繳製變為了認繳,除自願以外,註冊公司時不再強製出具驗資報告,也不再對首次出資做出規定。這既是與國際接軌,也大大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有利於經濟活動。簡單地說,錢不夠,生意也可以合夥做起來。

但認繳製有其弊端。現實市場活動中,很多人考察一家公司的實力、履責能力,很多時候是機械地考察股東註冊資本。其判斷原則是,註冊金額較低時,實控人需承擔的有限出資責任小,交易風險大。所以,很多小型企業會通過提高註冊資本金的方式,讓自己看起來更有實力。

 現實市場活動中,這種行為會進一步被濫用,造成甚至誘導出很多風險。

認繳不等於不繳,法律設定的初衷是附期限的繳納,但企業公示公信網等官方渠道無法查詢到認繳期限,很多企業將認繳期限延長至50年之久,逃避出資義務。這就導致即便作為債務人的公司資不抵債,債權人也很難加速債務人的實繳義務提前到期。2018年7月1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提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股東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債權人起訴請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以清償債務的,不予支持。我國上海、浙江等地區也持同樣的觀點。這就不利於保護交易中的另一方。簡單地說,認繳製下,哪怕公司欠了很多錢,股東也可以拒不繳納認繳的資本金。雖然作為法人代表,會被限高,可這對於債權人來說,並沒有獲得實際的補償。

此外,不乏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選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A作為防火牆,以A公司作為對外做業務的公司B的持股股東,將A公司的註冊資本設置得非常少,而對外做業務的公司B卻設置千萬級註冊資本。通過這一防火牆,實控人僅以對A公司的較少的出資負責,就實質上控制B公司。實際需要對外經營並承擔責任的B公司的註冊資本對外提供擔保的功能被削弱,不利於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

從這個角度,實繳製的確可以解決現在市場中的很多問題。

不過,在實繳製這個解決方案之外,法律也有途徑救濟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2018年10月26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存在實控人與實際對外經營的公司股東存在人格混同,比如實控人與實際對外經營的公司股東的財產混同且無法區分、實控人對實際對外經營的公司股東過度支配與控制,與實際對外經營的公司股東之間存在利益輸送,或實際對外經營的公司股東的資本顯著不足等情況,法院往往會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否認實際對外經營的公司股東的公司人格,判令實控人承擔連帶出資責任。

此外,《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條的規定,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後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

更重要的是,雖然認繳製容易造成「以小博大」的濫用,但是實繳製也可能對「小型公司」造成抑制。股份製公司門檻較高,500萬的註冊門檻,會讓很多市場活動無法進行。當下經濟承壓,小微市場主體活躍對經濟復甦非常重要。從時機上說,現在更適合營造寬鬆的營商環境。 

其實,經營活動非常複雜,僅機械地依靠註冊資本金判斷,不考慮相對方的實際情況,並不是成熟的市場行為,很難避免風險。實繳制度之下,仍可以通過「過橋」、虛構交易等形式,瞞天過海,抽逃資金。雖然有虛報註冊資本罪、抽逃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等罪名,對抽逃資金的行為有一定威懾,但實際門檻較高。

市場從來都是不完美,風險與機遇並存是市場的基本屬性。完全沒有風險的市場,就不再是市場。從這個角度,當法律窮盡市場風險,市場也就不再是市場。

法律的製定應當是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而不是為了懲罰。立法要與社會相適應,這裏的適應也包含社會發展階段、局部時機。加強市場保護提高門檻的立法,更適宜放在經濟上升階段,當下更適宜寬鬆的市場規製。所以,在有救濟辦法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實行實繳制度,需要審慎考慮。

編輯 陳莉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