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海洋案”宣判後尋子家長暈倒送醫 律師:難在拐騙拐賣兩罪無法合一|封面深鏡

封面新聞記者 石偉

10月13日下午,經過40分鍾的法庭程序,“孫海洋尋子”案一審宣判。嫌疑人吳某龍因拐騙孫卓、符建濤,以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賠償孫家、符家各42萬元;嫌疑人吳某光以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開庭前兩個小時,20多位尋親人士已在庭外等候。孫海洋出庭向他們通報判決結果時,現場一度出現情緒失控,尋子家長杜小華在聚集圈內暈倒,被抬到旁邊草坪。孫海洋哭泣著告訴大家“我盡力了”,之後表示要抗訴。

“拐了兩個孩子,家人辛苦尋找14年,人販子只被判了5年,我們都想不通。”現場的尋親者認為,拐騙罪和拐賣罪罪名不同,量刑差別很大,但行為本身對受害者家庭造成的傷害是一樣的,他們“感到一種分裂感”。

對此,律師周兆成從立法和司法角度,向封面新聞記者詳細解釋了兩個罪名的由來以及可能會調整的方向。

孫海洋向尋親者通報判決結果(石偉攝影)

一審判決(受訪者供圖)一審判決(受訪者供圖)

現場:

孫海洋通報宣判結果後拱手哭喊“我盡力了” 杜小華現場暈倒被抬走

10月13日中午1點,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門外一側的草坪上,20多位尋親者在這裏聚集。此時,距離“孫海洋尋子案”開庭還有兩個小時。他們大部分人前一天已經趕到深圳,來見證孫海洋案的宣判。

在宣判的前一天,孫海洋在家裡接受了十幾家媒體採訪。之後陸續接待了申軍良、杜小華等長期一起尋子的“難兄難弟”。過去的十多年,他們曾很多次出現在這樣的場合。他們預計著次日的宣判結果,商量著可能破局的方向,一直到深夜11點。

每個人胸前掛著一張尋人啟事牌,上邊記載著孩子生日、失蹤時間和地點,還有孩子們幼年照片,以及為數不多的外貌特徵。頭上有兩個旋、皮膚比較黑、右耳後有月牙胎記、一個耳垂有缺失,諸如此類。在尋親父母的眼中,這是區別於其他孩子的明顯特徵。“很不明顯嘛,其中一個旋就在額頭上邊,理短髮就能看見。”

他們拿著手機開著直播,一旦有網友進入直播間,就不停地用話語填充每一秒時間,生怕屏幕另一端的網友隨時會滑走。

“哎呀,直播間里沒人。應該是被限流了。”“有兩百個觀眾了!感謝家人們!我們一起努力,希望天下無拐!”

還有一些年紀大的尋親者不會操作直播,他們默默舉著牌子,在不同直播間後邊駐足,希望被看到。

下午兩點半,孫海洋的車到達法院外,人群轟地全圍了上去。“吳某龍死刑!天下無拐!”的呼喊自發地彙聚起來。孫海洋在簇擁中說些什麼,外圍的人根本聽不見,耳邊有那些呼喊聲在自顧自地宣泄著。

孫海洋被護送著進入法院,人們再次返回到草坪等待宣判結果。尋人啟事牌在路邊鋪滿,供來往的路人查看。

經過40分鍾的法庭程序,孫海洋和律師走出法院,在簇擁中艱難往草坪方向走。聽到“吳某龍被判5年,吳某光被判2年”的結果,人群中傳出哭聲和喊聲。

孫海洋表達著不服,杜小華在身後緊緊挽著他的胳膊,為他抵擋著前後左右擠過來的力量。孫海洋雙手舉過頭頂拱著,喊了兩聲“我盡力了”,人群裡的喧嘩聲更大。

突然有人驚呼“杜爸暈倒了!不要踩到杜爸!不要踩到杜爸!”“不要圍太緊,給他留出空氣!”“掐人中!掐人中!”

尋親者在媒體鏡頭前尋人(石偉攝影)

尋親者:

廣東母親同一天3個孩子被拐 湖北11歲姐姐弄丟弟弟苦尋30年

十多家媒體陸續到達現場時,尋親者們迅速拎著手機和支架圍過去,詢問是哪家媒體,更關心著“粉絲量多不多”。每家媒體的機位後邊都排起了隊伍。

網名“尋找李家三姐妹”的尋親者找到記者,她說家裡的三個孩子在同一天被人拐走,希望通過媒體傳播尋人信息。

這位媽媽介紹,她的女兒以及小叔子家的一兒一女,2001年11月在廣東省揭西縣南山鎮上埂村家門外同時被拐走。那天是她公公的頭七,大人們到城里買東西,奶奶和二姑在家,孩子在家門口玩耍,之後一起失蹤。“奶奶天天搬著凳子在村口望,一直自責生氣,兩年後就去世了。我今年已經50多歲了,不知道還能不能活著見到女兒。”

另一位媽媽介紹,她20歲的時候與丈夫在深圳打工,一對租住在隔壁的夫妻將她的孩子帶出去玩耍從此沒再回來。“孩子丟失後丈夫就離開了,這些年我所有的生活就是找孩子。”

現場還有幾位尋找親生父母的尋親者。來自湖北仙桃的李女士介紹,她的媽媽很早就去世,之後父親精神失常不知所蹤,11歲的她帶著7歲的弟弟靠撿垃圾生活。1993年的一個傍晚,兩人撿垃圾時鑽進一輛貨車的雨布下避雨,結果一覺醒來發現到了幾百公裡外的荊門市京山縣。“記得是在三角洲電影院門口,一個弟弟哭喊著說餓,一個婆婆說帶她去買吃的,我就在原地等,結果弟弟就丟了。我已經找了30年。”

在這些家長的講述中,記者發現大部分的被拐事件都是“熟悉的陌生人”作案:打工期間的租房鄰居、相處了幾個月或一兩年、非常熟悉卻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和戶籍地址。

一些被拐事件,則是在一瞬間因照看疏忽,孩子在不遠處的視線外被帶走,自責伴隨了他們數十年。

他們大部分至今沒有接到過有效線索,唯一能做的是,血樣採集入庫,然後出現在不同的尋親、認親及開庭現場,希望通過曝光等待孩子回家。

現場的尋人啟事(石偉攝影)

律師:

拐騙罪、拐賣罪難以兩罪合一 建議對拐騙罪根據傷害程度提高量刑

尋親者們有一個共同的困惑:拐騙和拐賣造成的傷害一樣,為何量刑差別這麼大。

在此前的採訪和公開發言時,孫海洋和杜小華多次主張“拐騙就是拐賣,兩罪同罰”。14日,兩人以及孫海洋的代理律師各自發佈視頻,他們重申了這個觀點,表示將進行抗訴。

對此,律師周兆成介紹,現行法律中的拐騙罪和拐賣罪,在犯罪手段方面有相同或者重疊,比如孫海洋案中,吳某龍多次以糖果誘騙孫卓,之後將其帶走,比如另一個被拐騙的小孩符建濤,吳某龍當時是本小區的保安,以“帶你去看小狗”的名義將其拐走。兩個未成年人,都是被成年人誘騙、控製,之後送給別人撫養。

“兩個罪名定罪區別,一方面是作案動機,一方面是實際上是否有金錢交易,要綜合考慮。”周兆成介紹,拐賣罪的作案動機是以牟利為目的,是衝著賣孩子去作案,即便最後因為賣不出去或者別的原因,孩子送給別人撫養或者自己撫養了,沒有實質性的金錢交易環節,也算作拐賣罪。反過來,如果確實只為了拐騙孩子撫養,但後來接受了好處費、感謝費,也視作拐賣。如果上述條件都沒有,只能認定為拐騙。

“警方會綜合調查他所有的情況和行為邏輯。很多人販子落網後會辯稱是拐騙不是拐賣,但你有前科,或者陸續拐了好幾個孩子都送給別人撫養,單純說是替別人做好事,是說不通的。”周兆成介紹,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人證、物證確認動機。從目前披露的公共信息看,孫海洋案應該是沒有其他證人或者金錢交易證據,判罰是依法作出的。

“拐騙罪定格就是5年,拐賣罪最高可判死刑,在立法過程中考慮了當時社會背景。”周兆成介紹,當時拐賣行為猖獗,不為牟利的拐騙情況相對少,所以區別設立了兩個罪名,拐賣罪的懲罰標準高,拐賣罪的懲罰標準低。另外就是考慮到,當時確實有很多家庭出於封建傳統觀念,從拐騙、拐賣者手裡接收了孩子,如果全部按照拐騙罪量刑,打擊面太大。

“從受害人本人及家屬感受考慮,兩種行為造成的傷害確實一樣,但籠統要求兩罪同罰,不太現實。”周兆成認為,孫海洋案中同一個作案者短期內連續作案兩次,造成的危害後果嚴重,立法、司法層面可以把案件危害程度納入量刑考慮,提高量刑,懲處犯罪同時考慮受害者的感受。

“後期如果找到證人或者金錢交易證據,還是可以改判。另外,看到家屬說吳某龍為了控製小孩,有過毆打、藏匿行為,可以追訴他非法拘禁等罪名。”周兆成認為,這次的判決並不是最終結果,家屬及律師還有努力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