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環境建設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餘宗良 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自貿創新中心、城鄉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副研究員

粵港澳大灣區是我國營商環境最優、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最強的區域之一。2022年,大灣區GDP約為130440億元人民幣,人均GDP 約為15.09萬元,以不到全國1%的國土面積、5%的人口總數,創造出全國11%的經濟總量。2023年12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三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助推大灣區營商環境再升級。

綜觀國內外各個營商環境榜單可以發現,營商環境越好,經濟就越繁榮。這也說明,營商環境建設是國家、區域、城市走向繁榮的重要支撐,是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因此,《行動計劃》開宗明義,營商環境建設要「為建設富有活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提供支撐」。

從微觀上理解,營商環境主要是促進發展要素便利流動和優化組合創新,圍繞企業全生命週期,真刀實槍降低企業體制性成本的改革創新。從改革側看,聚焦降低制度性成本的體制機制改革創新。《行動計劃》在指導思想中明確「實施更多創造型、引領型改革」,在基本原則上強調「政府職能轉變」。營商環境建設是「刀刃向內」的體制機制改革,在於「鬆綁」,屬於上層建築的軟環境建設。從全球側看,聚焦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制度型開放。《行動計劃》以世界為坐標,明確「營商環境達到世界一流水平」「在全球範圍集聚和配置各類資源要素的能力明顯增強,營商環境國際競爭力居全球前列」的發展目標,並將開放作為原則,要求「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吸收借鑒國際先進理念和經驗,在制度型開放上邁出更大步伐」。從需求側看,聚焦企業全生命週期的切實需求。《行動計劃》在指導思想中要求「聚焦經營主體關切」。「營商」的關鍵是服務好商事主體,從企業的「出生、成長到死亡」全生命週期看,要以企業的獲得感、滿意度為依歸,惠及相關居民。

粵港澳大灣區營商環境建設瞄向國際一流, 需要處理好六大關係:

一是有為政府、有效市場和有機社會的關係。營商環境是政府+市場+社會等多元主體協同參與的善治,不是政府的「單兵作戰」,是多元共治的制度變遷。理順政府與市場、社會之間的關係,有為的政府、有效的市場、有機的社會不可或缺。因此《行動計劃》專門對社會組織、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信用建設等進行部署。

二是試驗創新與複製推廣的關係。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舉措不是長期特別配置的專享政策,而是旨在通過改革試驗形成可複製推廣的制度創新。因此,《行動計劃》在工作原則中要求「探索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並在全文中多處強調推廣、複製、示範、先行先試、試驗等理念。

三是微改革的小點切入、小步快走與引領性、系統集成性創新的關係。營商環境改革是破舊除新的刀刃向內改革,需要創造型、引領型、系統集成式改革。因此,《行動計劃》在指導思想中要求「實施更多創造型、引領型改革」,在工作原則上強調「注重做好改革系統集成」「增強發展的整體性協同性,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營商環境整體提升」。改革需要具體的場景,在細微處見功夫。說破千言萬語,不如幹成實事一樁。強化獲得感,從需求側的細微處尋找改革的切入點,堅持人民至上,聚焦解決人民群眾最急最憂最盼的問題,率先創新以切口小、見效快的「微改革」,小步快走,進而形成引領性、系統性營商環境建設的舉措。

四是地方勇於改革創新和中央制度保障的關係。 《行動計劃》工作原則要求「推動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有機結合,充分發揮區域比較優勢」。上位頂層設計自高處進行總體構想和戰略設計,把握的是方向、關鍵、重點以及難點問題,不是面面俱到、細緻入微。春江水暖鴨先知,地方基層貼近市場、更加瞭解經營主體對營商環境的具體需求,所以應授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權。當下改革涉及很多中央事權,尤其是大灣區的跨境性,更需要中央賦能。大國治理也需要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

五是政策試驗和法治支撐的關係。《行動計劃》在第二十四節加強組織實施中要求「及時推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夯實改革的合法性,提升營商環境改革的預期性、確定性。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是投資者對不確定的未來作出預判的基準。規則越清晰、越可信,財產安全、交易安全越有保障, 投資者也越敢於挑戰、樂於投資,市場就越繁榮 。

六是港澳與大灣區內地九市之間的關係。大灣區有「‘一國兩制’、三個關稅區、三套法律體系、三種貨幣」的特殊性。提升大灣區市場一體化水平,必然要求港澳+內地九市+中央的多元推進,順應國際經貿規則發展趨勢,突破邊境開放措施的路徑依賴,在自貿區發展形勢中求同存異,謀劃實施互惠共贏的方略。

編審:高霈寧 蔣新宇 張豔玲

【責任編輯:申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