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初中生被同學殺害,要討論的地方有很多

來源:南方都市報

曾埋著被害學生遺體的廢棄蔬菜大棚。曾埋著被害學生遺體的廢棄蔬菜大棚。

日前,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13歲初中生遭同學殺害引發輿論廣泛關注。據悉,嫌疑人為三名不滿14歲的少年。3月11日,受害人家屬收到肥鄉區公安局的立案告知書,案由是「故意殺人」,邯鄲警方對媒體表示,張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殺人,已被刑事拘留。

綜合相關信息,這是一起性質非常惡劣的故意殺人案件。一是受害人父親在社交媒體上自述,兒子是被三名嫌疑人活活打死,面目全非,手機錢被轉空。二是受害人姑姑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孩子失蹤後,家屬曾經找到一個同學(後被證明為嫌疑人),他還在床上打遊戲,給了誤導信息影響找人,而直到其他2名同學鬆口,才說出受害人屍體被埋在了廢棄蔬菜大棚內。三是受害人曾被3名嫌疑人多次欺淩,課餘時間還被多次鎖在廁所旁的勞動間小屋。

這起案件與不久前湖北荊州未滿12歲男孩殺害4歲女童案比較相似,在那起案件中,涉事男孩也是用十分殘忍的手法殺害了女童,事後在面對家屬詢問時也是多次撒謊干擾搜尋工作。此後,由於男孩作案時未滿12歲,不符合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被公安部門撤案處理。而邯鄲這起案件中的三名嫌疑人在作案時已經滿了12歲,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若經最高檢核準追訴,則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目前尚不清楚三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正犯共犯關係、主犯從犯身份,但有一點可以明確:該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後,為數不多的、為公眾廣泛關注的可以由最高檢核準追訴的刑事案件。某種程度上,該案後續在公檢法機關如何流轉也將起到一定的示範效應。至少,從社會的預期上講,該案進入刑事程序符合人們對正義的公共認知,應結合具體案情做出準確處置,不完全因年齡左右對嫌疑人罪責刑的判斷。

由本案出發,非常有必要再次開啟未成年人「惡意補足年齡原則」的討論。這個原則源於英國,也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對原則上被推定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證據能夠證明其在實施犯罪時具有惡意,那麼前述推定就會被推翻,仍然可以對其追究刑事責任。顯而易見,殺害13歲初中生案與未滿12歲男孩殺害4歲女童案在性質上沒有什麼區別,都是一個或幾個未成年人用殘忍手段故意殺害他人,但在案件處理結果上卻大相逕庭。一個是進入刑事程序,受害人家屬有可能討回公道,一個是受害人父親需要用一輩子來接受撤案結果。而原因僅僅是因為有人早生一兩年,有人晚生一兩年。

由於當前刑法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追究刑責的規定是十分機械的,14歲到16歲負何種責任,12歲到14歲負何種責任,這固然可以通過明確規定規避將未成年人輕易入罪的問題,但必須要看到它忽略了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就像用身高去決定兒童可以享受到何種乘車優惠一樣,導致了受害人在討回公道這件事上完全是看運氣,家屬只得祈禱行為人在犯罪時已經滿足了刑事責任年齡。這種使法律天秤更偏向保護嫌疑人一方的設計,不利於公平正義的實現,亦使得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產生諸多詬病,進而在更大的社會範圍內形成了對公平正義的質疑。

14歲至16歲對八種嚴重犯罪負責也好,12歲至14歲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致殘,經最高檢核準追訴負責也罷,都需要在原則之外考慮例外,在普遍之外考慮特殊。河北邯鄲、湖北荊州的兩起案子,不應該在處置上產生如此大的差異。因此,對那些不滿12歲的故意殺人案件,應該考慮行為人作案時的手法、動機及後續操作等因素納入刑法追責範圍,是否追責可仍由最高檢核準。

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河北邯鄲的這起案件值得各方面深入思考。一方面,司法部門對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的態度是預防,比如強調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這起案件中恰好就有校園霸淩、留守兒童等社會問題。那麼,有了法律之後如何預防?畢竟中國還有相當多的留守兒童。另一方面,對已經發生的案件,眼前最迫切的問題,如何讓公平正義得到更大程度的實現,不形成像湖北荊州女童案那樣只得由受害人家屬默默承受的案件?

兩個方面無疑需要同步推動,才能夠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時,打擊犯罪,讓正義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