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被害13歲初中生已屍檢,爸爸全程在場,「比想像的還要殘忍……」

來源:都市快報

3月14日,網上曝出河北邯鄲肥鄉舊店13歲少年小王被三名同學殺害,並藏匿在廢棄菜地裡。

3月17日21點46分,「微觀肥鄉」微信公眾號發佈情況通報:

3月10日,河北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案件發生後,肥鄉區公安機關立即開展偵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現已依法採取刑事強製措施。司法機關將對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懲處。案件發生以來,相關部門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屬安撫和善後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進行。

另據瞭解,昨晚(3月17日),當地公安機關已對受害者進行尸檢。

「爸爸全程陪了兒子四小時,比想像的還要殘忍,爸爸沒有害怕,只有心疼和憤怒……」今天淩晨5點多,小王父親在社交平台說。

此案引起網民諸多評論,不少網民認為三名學生作案手段殘忍,應該判刑、坐牢。

這起案件,讓大家再次關注到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和受害家庭,為此,橙柿互動採訪了多位法律專業人士以及類似受害家庭。

對嫌疑人採取的刑事強製措施是什麼?

河北邯鄲這起案件中,被害的小王13歲,是初一學生。

此前小王姑姑在委託當地救援隊發佈尋人啟事時稱:小王在北高鎮,被三名年齡相仿的人用電瓶車帶走。據目前進一步情況,三人疑似小王同學,且小王是被他們殺害。

這就是說,三名加害人年齡可能也在十三四歲左右。

據當地通報,嫌疑人已經被採取刑事強製措施,作為未成年人,可以刑拘嗎?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主任繆渭川律師說,刑事強製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我國法律未對強製措施設置年齡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符合強製措施條件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無論其是否為未成年人,都可以採取強製措施。

對未成年人,以非羈押強製措施為多,非羈押性強製措施包括傳喚、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司法實踐中多數採取取保候審的方式。

需要報請最高檢核準後才能追訴

下一步,面臨他們的處罰會是什麼?

浙江省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北京通商(杭州)律師事務所胡瑞江律師說:《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頒布、2021年3月1日起執行)對刑事責任年齡做了新的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胡瑞江律師說,加害小王的三名同學如果是十三四歲,處於在一般情形下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年齡段,按規定,需要報請最高檢核準後才能追訴。如果已滿十四週歲,他們涉嫌的是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則當然應負刑事責任。

會受什麼刑事處罰?

如果負刑事責任,這三名學生會受到什麼刑事處罰?會判死刑嗎?

浙江檢察機關一位專業人士說,對未成年人涉罪錯,一般實行的司法原則是「慎捕慎訴」。

實際中,對12週歲到14週歲的涉罪未成年人,如果最高檢核準追訴要負刑事責任,進入刑事訴訟階段,法院在判決上也會有所考量。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此外,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如果犯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且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深層次原因是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的失敗,是家庭、學校和社會多方面消極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法院會考慮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的動機和目的、是否初犯或偶犯、悔罪表現以及個人成長經歷等因素,以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如果判實刑,會進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根據《監獄法》規定,未成年犯管教所關押的對像是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已決罪犯,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少年犯」。

從目前瞭解情況看,全國範圍內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的服刑人員年齡大多在16週歲到18週歲。所涉罪行大多為性犯罪。

一般,對涉故意殺人罪等惡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本著教育挽救原則,法院往往可能判決十多年有期徒刑,一般不會判處無期徒刑、死緩或死刑。

最高檢核準時,會注意哪些問題?

上述檢察機關專業人士說,規定最高檢核準程序,表明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政策,對此類情形的追訴應當嚴格控制。

對此類案件的核準追訴中,最高檢注重對「情節惡劣」這一要件的審查把關。

在案件辦理中,犯罪構成和危害結果根據主客觀證據較為容易判斷,犯罪情節則不然,不僅需要司法人員對犯罪事實證據的準確認定,更需要對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瞭解,結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深入開展社會調查,分析犯罪的成因,不僅需要對法律規定的嫻熟掌握,更需要對司法政策的準確運用,兼顧法、理、情的統一。

最高檢核準後不追訴,他們會怎樣?

上述省檢察機關人士說,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預防犯罪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預防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根據《預防犯罪法》相關規定,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矯治教育、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這三類措施是根據嚴重不良行為的程度,逐漸遞增矯治強度。

據此規定,十二週歲到十四週歲未成年人涉罪錯,如果最高檢核準不追訴的,會送往專門學校接受相應級別的「矯治教育」。一般時間不少於3個月,不超過3年,多在6個月至一年左右。

上述河北邯鄲三名涉案學生,如果最高檢核準予以不追訴,那麼可能會被送往專門學校進行專門矯治教育,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教育工作。

據最高檢統計,截至2022年5月,全國目前有專門學校110餘所。全國有9個省至今還沒有建立專門學校。2021年,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協同有關部門將2159名罪錯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開展矯治教育。

專門學校在校生年齡一般為已滿12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另據瞭解,浙江省內現有一所專門學校。

能不能「提級」追訴?

有網民指出,從現有的涉及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案件看,作案時,這些孩子看起來很冷靜、思維縝密,甚至還誤導警方調查。針對這類涉罪未成年人,是不是可以「提級」追訴呢?

「在英美法系一些國家,有一個法律規則叫‘惡意補足年齡’。」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主任繆渭川律師說,目前,我國沒實行「惡意補足年齡」這一規則。

繆律師說,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核心在於,如果一個未成年人在實施犯罪時表現出足夠的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或至少是錯誤的,並且具備足夠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那麼即使他們的實際年齡沒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對於犯罪行為極為惡劣,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如果主觀惡意大,這種「惡意」可以把自然年齡差的部分補上。

繆律師說,「惡意補足年齡」法則雖然能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但這種法則靈活性較強,又非常依賴具體證據的調查和質證,如果不謹慎,會容易導致新的不公平。

目前的法律,是不是太輕?

不少網民聯繫到此前幾起未成年人違法案件,認為目前法律條款對未成年違法犯罪處罰太輕。

採訪時,多位法律專家認為,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個別下調,但不能出現特別個案,就一味下調,全世界對犯罪入罪年齡都設有門檻。

「犯罪有其產生的複雜原因,要完全杜絕犯罪是難以實現的。」胡瑞江律師說,有句法律格言是,「立法者不關心稀罕之事」,即法律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規範,著重考慮普遍事實,而不看重罕見事實。

繆渭川律師認為,實際案例中,對那些實施殺人、強姦、長期盜搶等犯罪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在調研他們的認知能力、辨別能力後對刑事責任年齡進一步調整,可以增加懲治形式和手段,通過設立封閉式管理場所、採取一定強製性措施、限制一部分自由等來實現矯治教育。

上海京滬衡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沈國勇說,對於未滿12週歲實施嚴重暴力行為又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管教和幫扶都不能缺失,比如可以設立一些特殊學校,設定六個月或者一年觀察期,由老師、家長、社區、司法所、社會工作者、心理專家等聯合進行評估,如果孩子確實表現較好已經沒有暴力傾向,應該讓他們回歸正常的生活。如果不思悔改仍舊具有嚴重的暴力傾向,那麼繼續接受管教。

如果存在校園欺淩,怎麼辦?

此次邯鄲案件中,據小王父親反映看,可能還存在「校園欺淩」情形。

胡瑞江律師說,根據《預防犯罪法》規定,如果未成年學生有毆打、辱罵、恐嚇、強行索要財物等學生欺淩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由學校採取相應的管理教育措施;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胡瑞江認為,如果經過調查確證存在長期的校園欺淩,學校和加害者家長都存在失職,學校應該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對加害者進行管理教育,同時對受害人要開闢便捷的維權渠道、通過多種方式為他們提供最大可能的幫助和必要的保護,讓他們能盡快走出陰影;另一方面,「子不教,父(母)之過」,除了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施害者進行懲戒,有關部門還可以對加害者監護人依法承擔監護不利的法律責任。

此外,受害者家人可向加害者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相關賠償。對受害家庭,不僅需要全社會關注,更需要相關部門給予法律援助、心理輔導等多方面幫助。

這種傷痛,需要很久才能走出來

「夜深人靜了,才是我落淚的時候,」3月15日淩晨1點40多分,小王父親在社交平台上說了一段話:「我希望你讀很多書,走很遠的路,我希望你愛很多人,也被很多人愛,我希望你走過人山人海,也遍覽山河湖海……」

原本,他要唸給兒子聽,只是兒子已經不在。

小王遇害後,這幾天淩晨一兩點,小王家人在社交平台表達著悲痛和思念,網上傳出影片顯示,小王媽媽悲傷過度進了醫院。

這種傷痛,可能需要很久才能走出來。

湖北荊州公安縣的小鎮一家,至今尚未完全走出4歲女兒被殘忍殺害的傷痛,「作為唯一在現場的人,我腦海中至今仍圍繞著從糞缸扒磚發現我女兒的過程,揮散不掉,真的無法放下。」

去年11月5日,網上曝出「未滿12週歲男孩殺害4歲半女童」一事,引發關注。

不幸遇害的就是小鎮的女兒。去年8月30日,他的4歲女兒被未滿12週歲的鄰居男孩殺害。

怕觸景傷心,今年春節,小鎮和妻子沒回老家過年,留在上海相依為伴。

小鎮和妻子在上海工作,小鎮從事電商供應鏈,妻子從事英語培訓,女兒出事前在老家,由外婆幫助帶,原本他們打算過完暑假,把女兒接到上海讀書。事發前,他們夫妻倆回老家陪孩子。

案發當天傍晚6點多,吃過晚飯,夫妻倆打算帶孩子去鎮上超市買她愛吃的零食,但女兒說要去隔壁鄰居家玩,媽媽把女兒送到鄰居家,還關照女兒不要亂跑。

晚上7點多,夫妻倆回來,發現村口不少人在找他們的女兒。小鎮回憶,從時間看,在他們離家不久,就發現女兒不見了。

小鎮的女兒長得可愛,街坊鄰居都很喜愛。「正好有位鄰居拿了自家做的點心送來,孩子外婆看時間差不多,去隔壁鄰居家想把孩子叫回家,但隔壁鄰居家說她走了。」

因為是農村,房子沿路而建,作案男孩住在女孩外婆家斜對面,尋找過程中,女孩外婆去他家裡找過,沒發現。

大家懷疑孩子被拐了,趕緊報警。

找人過程中,外婆在路口遇到作案男孩,男孩稱他看到女孩往村里的活動中心方向走了。但外婆跑到活動中心那,並沒看到外孫女。

一個鄰居告訴小鎮,他在自家門口監控看到,男孩和他女兒手牽手往廢棄的菜園方向走進去,後來男孩一個人走了出來。

民警、小鎮等人去找男孩問他和小女孩具體分開的位置。「到了那個路口,他說和我女兒在那分開了,還說我女兒回家了,這和前面說的活動中心,是兩個不同方向。」小鎮說,路口另一邊就是廢棄菜園。

「他眼神、表情都不對,」小鎮記得當時看到的情景,男孩不敢看他老婆的眼睛,小鎮妻子回老家時,曾輔導過男孩作業。「他的表情讓我心裡一陣害怕。」小鎮說。

鄰居的菜園雜草叢生,裡面有個簡陋的廢棄廁所,泥地下有只缸,缸上搭著木板,缸底部有磚頭。小鎮他們在草叢、灌木叢找又找,沒發現。「大家走出去後,鄰居肯定地說沒看到出去過,我又回去找,在草叢里又找了一遍還是沒有,」小鎮說,他又回到廢棄的糞缸邊,用手機電筒照著缸壁,「看到白乎乎的,一開始以為是廢棄的蛇皮袋」,他用手往下試探,拿了四五塊磚塊後,他往裡面看了看,又接著拿磚塊,摸到了軟軟的身體,看到女兒頭埋在胸口……

小鎮說,根據法醫鑒定,女兒最終是因糞渣窒息而死。因為男孩的兩次撒謊,錯失了女兒被施救的機會,小鎮在微博帖子裡寫道:「監控顯示此時是18:30左右,肇事男孩打開菜園帶我女兒進去後,反鎖菜園門,從我女兒背後雙手掐脖至昏迷沒有任何反抗,隨後拉入一個茅坑屋,將女兒頭朝下扔到茅坑屋裡的糞缸內……」

據辦案機關民警跟小鎮反饋,男孩交代是因為小女孩和他的妹妹多次因玩具吵鬧,有了「讓我女兒從這個世界消失」的想法。

案發後第二天,即8月31日,當地公安機關立案,並出具了立案告知書。立案告知書顯示:「2023.8.30XXX被害案一案,我局認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現已決定立案偵查,並提供立案告知書。」

案發後,當地政法委等多個部門對此案十分重視,多方協調。

小鎮在網上發帖時,已距離案發3個月。

女兒出事後,妻子承受不住,天天以淚洗面,病倒了。「我不能在她面前再難過了,她會更難過。」小鎮強忍悲痛寬慰妻子,同時又擔憂著案件進展。小鎮說,女兒出事後,才知道法律上有「未滿12週歲不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而殺害女兒的男孩才11週歲半。但他們還抱著一線希望,因為當地政法委等部門表示會去爭取。

親屬們出於關心,試圖安慰他們:「你們還年輕,可以從頭再來」。這樣的話,令夫妻倆更加揪心。去年12月,夫妻倆回到上海,小鎮希望工作忙起來,可以讓他們彼此心裡稍微好受點。

今年1月17日,小鎮接到老家公安局民警電話,電話裡告知他案子撤銷了。

今年1月22日,小鎮收到了撤案決定書的紙質文件。撤案決定書顯示:因男孩作案時不滿12週歲,無刑事責任能力,據刑法規定撤銷此案。

另外,小鎮從公安機關瞭解到,事發後,男孩被送到湖北武漢一所專業機構接受心理矯治,時間是6個月,「他們說,這個時間已經是規定期限里最長了。」

按時間,今年春節,男孩回來過年,過完年後,開始正常上學。

另據瞭解,作案男孩是隔壁村民,事發前,為了上學方便,租了房子,平時是男孩和母親等居住,事發後,他們一家已經搬走了。這戶人家經濟條件並不好。

案發後,男孩父母沒跟小鎮家道歉,小鎮只在派出所遠遠看到男孩父母一次,他們是被民警叫來瞭解情況的。

河北邯鄲少年被害案,小鎮說自己也看了新聞,不免會聯想到自己女兒的遭遇。

目前,小鎮正提起刑事申訴,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我們可能需要一輩子時間來接受這個結果。」小鎮說。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記者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