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罰單背後的金融票據大案:客戶經理未盡責致民生銀行損失3000萬,終被判刑禁業7年

來源:財聯社

財聯社4月22日訊(記者 彭科峰)一張輕飄飄的罰單背後,竟然隱藏了一起金額達數千萬的金融票據大案。

日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官網披露,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路支行客戶經理包海,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貸款三查不到位事項負有責任,被監管部門予以禁業7年的行政處罰。

今日上午,財聯社記者查詢獲悉,多年前,包森因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導致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發生人民幣3000萬元損失,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未經實地核查 客戶經理輕率出具銀行承兌彙票

據相應文書披露,包海,男,1975年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大學文化,原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客戶經理。據包海自述,自己自2010年到民生銀行工作。2012年底,其作為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客戶經理,經朋友介紹與黃石泰信工貿有限公司(下稱黃石泰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結識。此後,劉某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申請了交易融資「購銷通」授信,包海負責主辦該授信業務。

包海表示,自己和評審部門的賀某一起到劉某的公司辦公地點,該公司提供了2012年的審計報告、原始會計憑證及公司稅務申報系統中的報表供其審查。「但是並未對該公司賬務報表上的應收賬款真實性進行實地核查」。此後,他和同事賀某分別出具了調查報告及評審報告。

據悉,報告獲批後,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黃石泰信公司及湖北石油燃料油分公司簽訂了上遊三方協議,並與黃石泰信公司及湖南新華聯國際石油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下遊三方協議。

根據協議約定,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為黃石泰信公司開具承兌彙票,該彙票開具後,由其直接送至上遊公司湖北燃料油分公司用於購買下遊公司指定的燃料油,湖北燃料油分公司見票後向銀行出具收款確認函並直接向下遊公司湖南新華聯公司發送貨物燃料油,湖南新華聯公司收貨後直接將貨款打至民生銀行武漢分行指定的專用回款賬戶。

2013年4月份,劉某公司在民生銀行的授信額度為人民幣5000萬元。針對該筆業務,民生銀行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間一共給黃石泰信公司開具人民幣3個億的承兌彙票。後據瞭解,包海未對黃石泰信公司申請放款時提供的貿易合約的真偽進行核實。

2014年4月16日、17日,民生銀行武漢分行開具了人民幣6000萬元的承兌彙票。按照「購銷通」授信業務操作細則,包海應直接將彙票送達至上遊公司湖北燃料油分公司。但在劉某的催促下,包海直接將承兌彙票交給了劉某,讓其帶給上遊公司湖北燃料油分公司並取回《收款確認函》。劉某當天就把《收款確認函》帶回來交給包海,此後民生銀行對上述函件進行驗印確認後存檔。

企業法人騙貸後用於還貸 導致民生銀行3000萬資金損失

那麼,這起看似正常的票據承兌事件是如何案發的呢?據文書披露,2014年10月開始,劉某所申請的貸款開始逾期。2015年3月,包海和同事前往湖北燃料油分公司對賬,發現兩張銀行承兌彙票「出了問題」,且總額達6000萬元。此後,有關人員進行了報案。

據有關部門查明,劉某並未將該筆金額為人民幣6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彙票交付給上遊公司湖北燃料油分公司,而是利用私刻的「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燃料油分公司」印章,偽造了兩份湖北燃料油分公司的收款確認函交給了包海。此後,劉某將上述金額為人民幣6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彙票私自貼現,所得現金中人民幣3000餘萬元用於償還高利貸等,另外人民幣2000萬元用於繼續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繳納保證金。

另外,劉某又於2014年4月22日、4月23日獲得了民生銀行武漢分行開具的金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彙票,後劉某將該4000萬元彙票交付給上遊公司湖北燃料油分公司購買了燃料油並私自對外予以銷售,所得款項均被其用於償還黃石泰信公司其他債務及劉某的個人債務。

2015年8月,公安機關對包海涉嫌違法發放貸款案進行立案偵查。2016年4月19日,包海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有關部門認定,包海的行為造成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人民幣3000萬元的資金損失。

法院一審認定,包海身為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票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其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一審認定包海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當事客戶經理否認自己存在過失 二審依舊維持原判

一審結果出來後,包海並不服氣,隨即發起上訴。他表示,對出具銀行承兌彙票無任何決定權,即自己並不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他雖未對貿易合約真實性進行審查,但《黃石泰信公司「銷售通」授信業務操作細則》對此未作出明確要求,自己的行為不存在過失。

二審法院指出,包海作為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的客戶經理,具體負責主辦本案所涉授信業務,是對公授信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的規定,未對劉某所提供的貿易合約的真實性盡到調查核實的工作職責,也未按照要求將銀行承兌彙票送達至上遊公司,而是將金額為人民幣6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彙票直接交予劉某,致使劉某通過私刻公章將銀行承兌彙票私自兌現,造成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資金損失達人民幣3000萬元。故其否認自己系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辯解,與已查明事實、證據不符,不能成立。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包海身為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票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財聯社還注意到,去年9月底,同樣位於湖北地區的漢口銀行及一支行被監管部門開出兩張罰單,金額共計365萬元,其背後也涉及一起涉案金額1.5億的票據承兌大案。當事客戶經理劉誌堅也未實地核查導致銀行損失1.33億元。最終,劉誌堅獲刑並被禁業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