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學生教師欲刪除自己詞條被駁回,法院:應保證公眾知情權

【#性騷擾學生教師欲刪除自己詞條被駁回#,法院:應保證公眾知情權】#失德教師相關網絡詞條該被刪除嗎# 近日,@新京報 記者從北京互聯網法院獲悉了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該案中,張山(化名)是一名教師,因對女學生性騷擾後被處分,網民自發編輯了與之相關的網絡詞條,張山認為該詞條影響了自己的後續工作與生活,起訴詞條運營平台要求刪除。法院認為,涉案詞條內容所涉及的是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問題,應當予以保留,保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最終駁回原告張山的訴訟請求。

據瞭解,原告張山曾任某學院教師,其在任職期間,因對學院某女學生進行性騷擾受到了相應處分,當地官方部門對張山的上述行為進行了公開通報,官方媒體也對通報進行了轉載。2021年,某用戶在某詞條運營平台創建了詞條「張山」,該詞條內容記載有張山性騷擾女學生的行為以及處罰結果。經比對,詞條「張山」記載的內容與官方部門公開通報的內容一致,該詞條末尾附有官方通報內容的報導鏈接。

張山認為,以其名字創建的詞條「張山」中有關性騷擾事件的表述,影響其在教育領域的再就業。在多次向詞條運營平台投訴、要求刪除該詞條無果後,張山將詞條運營平台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以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詞條運營平台刪除詞條「張山」。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詞條運營平台提交的詞條編輯用戶的信息、收錄編輯規則等,可以證明涉案詞條的運營平台是以用戶創建、編輯的詞條內容作為基礎,向互聯網用戶提供知識的開放平台,詞條運營平台應承擔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相應責任。

具體到此案中,首先,涉案詞條中的「性騷擾」用語來源於官方部門對張山行為的定性,涉案詞條的內容均完整摘錄自官方部門的通報,為已對外公開的信息,涉案詞條的編輯用戶及詞條運營平台不存在侮辱、誹謗、泄露隱私等相關違法行為。其次,詞條具有使社會公眾檢索相關信息、確定相關主體及事件詳細情況的公共服務屬性。涉案詞條內容所涉及的是女性學生權益受損的情形,即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問題,在相關部門已對張山行為作出明確定性及處罰、權威媒體對外通報張山所涉事實的情形下,應當予以保留,保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綜上,涉案詞條運營平台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並不構成對原告張山名譽權及隱私權的侵害,不存在過錯,張山要求詞條運營平台刪除詞條「張山」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山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師德師風是評價教師隊伍素質的第一標準。個別違反師德師風的教師,想通過刪除詞條內容來使事件不為人知,對於被侵害人以及更廣泛的、可能受到損害的弱勢群體來說,不僅是不公平的,更埋下了二次傷害的可能。對於此類事項進行處罰並將處罰公佈,是對高校及其他領域從業者的警醒,也是對廣大弱勢群體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