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涉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案件,未當庭宣判

新京報訊(記者慕宏舉)新京報記者瞭解到,5月9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原告某企業訴被告某省財政廳、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該案由西城法院副院長畢菲擔任審判長,會同行政審判庭審判員葛明柱、周光慶組成合議庭。北京市人大代表餘清臣、田春豔、杜岩現場觀摩庭審,西城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趙瑩一同觀摩。證監會、市區行政機關等30餘人到場旁聽學習。

新京報記者獲悉,本案系政府採購過程中衍生的行政處罰案件。原告參與了某項目公開招標採購活動,該項目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按要求提供招投標文件複印件並加蓋供應商單位公章,否則投標無效。原告的投標文件中存在證書有效期與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查詢結果不一致的情況。某省財政廳經調查、處罰前告知、聽證後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原告不服,向財政部申請行政複議,財政部經審查作出被訴複議決定。

庭審現場。 圖源: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庭審現場。 圖源: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原告訴稱,原告對提供虛假認證材料不存在任何主觀故意心態,不應當予以處罰,虛假認證材料並非原告製作,而系第三方供貨商提供,且並未在投標過程中起到實質性作用,原告更未因此中標。即使對原告進行處罰,某省財政廳作出的處罰決定也畸重,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比例原則。

某省財政廳辯稱,原告對認證證書未盡審慎審查義務,具有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主觀過錯,且原告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屬於實施性違法行為,與其是否中標無關,原告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對其處罰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財政部辯稱,被訴處罰決定和被訴複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

庭審中,在審判長畢菲的引導下,各方當事人就原告是否構成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被訴處罰決定結果是否合法適當、被訴處罰決定程序是否合法等焦點問題充分辯論,該案當庭未宣判。

法官提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企業都積極踐行法治理念。政府採購活動直接關乎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企業要依法依規參與投標競爭,提升產品的服務質量,惠及社會。行政機關也要嚴格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行使監管職權,準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保執法程序合法規範,通過公正的行政執法確保招投標領域活動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編輯 彭衝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