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多一度丨說愛你前先有說「法」 「戀愛腦清醒大全」快收藏

一年一度的「520」又來了。小夫妻,小情侶們也都抓住這一天的黃金時間,開始紛紛表白。愛要大聲說出來,但表達愛要有方法,更要有說「法」。這有10條「戀愛法則」,遇到這些事情,保持清醒,咱先看看法律都怎麼說。

Q1:送女朋友「現金花束」可以嗎?

答:要小心,可能會成為詐騙團夥的「工具人」。

「現金花束」大訂單,有可能暗藏洗錢騙局。劉女士在江西基恩開了一家花店。不久前,她接到一個特殊的訂單。對方要求,要用1萬元現金做成花束,送給母親,並會通過轉賬的形式付款。在收到到賬信息後,劉女士第一時間到銀行取款,製作了一束美麗的現金花束。然而就在花束被取走沒一會兒,她就收到銀行發來的資金凍結信息。

警方通過偵查,確定這是一起以訂購現金花束禮盒為幌子,幫助上遊犯罪團夥洗錢的詐騙案件。

江西省基恩市永新縣公安局禾川派出所案件中隊民警顏丹平介紹,犯罪嫌疑人直接安排了人,把錢轉到了花店老闆的銀行卡上,老闆再把錢取出來。在無意識中,這個花店老闆充當了境外詐騙團夥洗錢的工具人。

警方提示:作為商家,如果遇到全程不現身、索要銀行卡帳號、不差錢且只關注錢能不能放進去的,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因一時小利,成為犯罪分子洗錢的幫兇。

此外,用人民幣折成花送人,雖沒有明確法律禁止,但如果在此過程中有故意毀損人民幣的行為,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如果紮人民幣花束為了出售,還可能被認為是非法經營人民幣,也將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

圖片來源:新京報客戶端圖片來源:新京報客戶端

Q2:轉賬給對象「520元」「1314元」「6666元」「8888元」等特殊含義的金額,分手時還能要回來嗎?

答:需綜合判斷。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經常會通過送禮物、發紅包和轉賬等方式來表達感情。那麼雙方分手後,能否要求對方將戀愛期間的轉賬返還呢?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陳某以民間借貸為案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昔日的戀人王某返還雙方戀愛期間的轉賬共計45萬餘元。法院最終認定其中的40萬元屬於民間借貸,王某應向陳某償還。

二人戀愛期間,陳某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等方式向對方轉賬達45萬餘元,陳某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中,包括520元、1314元、5200元、6666元、8888元等金額,上述金額均低於1萬元,結合陳某以往轉賬的數額等情況,可以認定為這些是雙方戀愛期間的贈與。其他金額共計40萬元,陳某主張大額轉賬均為王某的借款,而王某主張均系陳某的贈與,但並無證據予以證明。進一步結合雙方對40萬元的用途陳述等,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轉賬目的、轉賬數額等因素,法院最終認定陳某與王某就案涉40萬元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王某應向陳某償還40萬元。

法官解析,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的轉賬行為應當結合轉賬的時間、金額、用途以及雙方的財務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按照日常生活規律,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如購買衣物,日常生活消費,特殊節日給付的財物,「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以及符合當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額轉賬等,應當認為是維繫雙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不宜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借貸關係;但對於戀愛期間的大額轉賬,應考慮轉賬行為的目的、日常生活經驗、善良風俗、各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予以綜合認定。所以,情侶在享受愛情的同時也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轉賬、紅包最好註明用途,避免日後發生法律糾紛。

Q3:未經對方同意,「壁咚」強吻心儀對象可以嗎?

答案:不可以。

奉勸廣大情侶們,用此招要三思。一旦對象不願意,你就違法,甚至構成犯罪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週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猥褻罪的受保護方也包括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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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未經對象同意偷看對象手機違法嗎?

答:違法。

手機屬於私人物品,我們手機中「和誰聊天」「聊了點什麼」,我們用手機「網購了什麼」「給誰付了什麼錢」,都屬於個人隱私中的「私密信息」,受法律保護。另外,文明和諧的夫妻關係以相互尊重為前提,不論出於何種目的,都不應該使用違法手段去獲取對方的隱私。

拒絕共享隱私不代表一方不忠誠,願意共享隱私也不代表另一方可以肆無忌憚,這種行為既違反法律規定,又影響夫妻感情,實不可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隱私權侵害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手機聊天記錄屬於個人隱私。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主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這裏的賠償損失是指因為侵犯其隱私權的行為造成了的精神損害及其他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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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老婆不給老公零花錢合法嗎?

答: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薪金、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共同所有、薪金、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夫妻雙方都有處分的權利,金錢問題是夫妻雙方之間的大問題。千萬不要不在意,雙方要多溝通,多交流。

Q6:分手後索要「青春損失費」「分手費」合法嗎?

答:不合法。

因分手索賠青春損失費既不是侵權責任,又不產生合約責任,更不是不當得利。「青春損失費」「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

但是如果另一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則無論這筆自願支付的費用稱為「青春損失費」還是「分手補償費」,法律不禁止。

Q7:到處造謠說前任去世了合法嗎?

答:不合法。

分手後以任何形式誹謗他人,都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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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對象太帥太漂亮,就限制其出門、交朋友,可以嗎?

答:不可以。

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不允許對象出門、交朋友,將其禁錮在家,屬於限制人身自由,不符合法律規定。

如果構成非法拘禁罪,還將面臨刑事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Q9:吵架了,把對象照片P成狗發在朋友圈,行嗎?

答:不可以。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將他人照片P成狗發在朋友圈公開傳播,已侵犯他人肖像權,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Q10:戀愛期間對方欠債要求我一起償還,我有責任和義務嗎?

答:要具體分析。

情侶同居期間而產生的債務,首先要分清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應由個人償還。如果是基於同居關係期間而產生的共同債務,如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央視新聞、人民網、法治日報、海北中院、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新京報

編輯 常江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