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屋後,居住人擅自換鎖並撕毀封條被罰款三萬元

新京報訊(記者慕宏舉)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後,居住人撕毀查封公告、封條,自行換鎖,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名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案外人採取罰款措施。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在一起公證債權文書案件的執行過程中,三中院查封了被執行人王某名下位於西城區的房產,並擬啟動處置程序。在與被執行人談話過程中,法院瞭解到該房屋內有人居住,但被執行人拒絕向法院提供居住人的聯繫方式。

為保障居住人合法權益,2024年3月6日,三中院執行庭幹警前往查封房產處張貼查封公告,告知權利人應向法院主張權利,逾期法院將對上述房產進行處置。居住人趙某撕毀查封公告,且未按照查封公告的要求聯繫法院或向法院提交書面材料。

2024年4月9日,三中院再次前往查封房產處破鎖入戶,並在入戶門及樓梯間門口張貼封條。居住人趙某再次撕毀封條,並自行找開鎖公司開鎖。開鎖公司工作人員在開鎖後發現,門鎖很新,且門上殘留著封條印記,遂下樓後報警處理。公安機關到達現場瞭解情況後,將相關情況告知了法院。當晚,法官與居住人趙某取得聯繫,趙某並未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反而向法官叫囂:「就是我換的鎖,怎麼了?」

近日,三中院傳喚趙某來院談話,其承認有撕掉公告、封條和換鎖的行為。經批評教育,趙某表示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向法院作出書面檢討,並承諾今後將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綜合趙某的行為和悔過態度,法院認為其行為屬於以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可從輕處理,決定對其罰款三萬元。

三中院傳喚趙某前來談話。 圖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三中院傳喚趙某前來談話。 圖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提示,封條是國家執法部門對應當依法查封的物品進行查封的標記,具有公示和限制的作用。擅自換鎖、撕毀法院封條的行為屬於妨礙法院執行的行為,輕則罰款拘留,重則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權威不容侵犯,提示大家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

編輯 劉倩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