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有才」翻唱惹爭議:關閉打賞也不能隨便唱 | 新京報快評

▲網絡紅人「郭有才」。圖/社交平台截圖▲網絡紅人「郭有才」。圖/社交平台截圖

5月23日,網紅「郭有才」在個人社交平台上發佈了自己的第一首原創歌曲。此前,「郭有才」因翻唱《諾言》火遍全網,短時間內漲粉千萬。

但和流量一起到來的是亂象和質疑,據新京報報導,歌曲《諾言》作詞人丁曉雯近日稱,「郭有才」翻唱是商業行為,應將利潤合理分配給歌曲創作人。在直播間內翻唱老歌、接受大量打賞是否涉及侵權?這一問題再次引發了爭議。

「郭有才」因翻唱老歌《諾言》走紅,在他此前的直播中,也往往是由粉絲點歌,他來演唱,直播間內打賞不斷。而其發佈的翻唱影片和直播中,基本都未註明原唱及詞曲作者。

一些人認為,「郭有才」翻唱屬於盈利性質,已涉嫌侵權;也有人疑惑,那麼多主播直播時唱歌或配樂,難道都侵權了?

事實上,網紅在直播間翻唱歌曲或將歌曲用作背景音樂的情況屢見不鮮。此前已有多位主播因此被訴侵權,也有直播平台被起訴。

比如2022年,某知名遊戲主播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版權方起訴索賠10萬元,後經與著作權人溝通以公開道歉的方式獲得諒解。

2021年,一些主播也因未經著作權方授權在直播間多次演唱歌曲《小跳蛙》遭起訴,最終平台方被判賠經濟損失及律師費。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包括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等多項權利,並明確了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應該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這就是說,在直播間中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構成商業性使用的可能性較大,未獲得權利人許可很容易被認定為構成侵權。不過,究竟要不要賠償,主要看權利人想不想較這個真。

比如,如果直播間觀眾數量少、主播獲得收入少,一般權利人也會因無法獲得足夠維權收益而放棄維權。

許多案例都警示,直播間翻唱歌曲有風險,不能「想唱就唱」。只要主播未取得歌曲權利人許可而在直播間翻唱,或將歌曲用作背景音樂,嚴格來說均屬侵權。因此,主播要避免侵權風險,須全方位把握音樂版權的邊界問題。

如果無法判斷自己對音樂作品的選用是否構成侵權,而為每首背景音樂取得授權更難以實現,主播則有必要加強與有關平台的合作,讓平台保障自己能夠選用到需要的並已取得授權的歌曲或背景音樂。

目前,很多大平台通過集中採購的方式向平台用戶提供音樂作品,主播可以在平台協議約定的使用場景、方式、期限內使用,一般不會涉及侵權問題。

那麼,直播翻唱時關閉打賞功能、不接受打賞,是否仍涉及侵權問題?

對此,有律師表示,無論是否開放打賞功能、能否直接從直播行為中獲利,都不是判斷其是否屬於商業行為和是否侵權的標準。即使不接受打賞,流量往往也能「變現」,包括提升商業價值、吸引帶貨或贊助,最終仍可獲得商業利益。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網絡直播表演也是具有創新性的文化創意產業,其自身的發展同樣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主播和平台在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時,都應有版權意識,尊重他人著作權利。

要想讓「郭有才們」擺脫侵權爭議,顯然不能只是關閉打賞功能那麼簡單。提升版權保護意識,從源頭解決直播翻唱歌曲的版權問題才是正道,如此也才有利於直播行業的自身發展。

撰稿 / 付彪(職員)

編輯 / 馬小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