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網暴新規:首次界定法律概念,給受害者維權帶來利好

6月1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共同發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據悉,《規定》是我國第一部針對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基礎性立法文件,首次對「網絡暴力信息」的含義做出了明確界定。新京報記者對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央網信辦法律顧問支振鋒,解讀《規定》的意義和亮點。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央網信辦法律顧問支振鋒。 受訪者供圖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央網信辦法律顧問支振鋒。 受訪者供圖

「網絡暴力信息」作為法律概念首次被界定

新京報:《規定》的出台有哪些意義?

支振鋒:《規定》是我國第一部針對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基礎性立法文件,屬於我國立法體系中的「規章」,針對的是網絡暴力的基礎和關鍵環節。基礎性體現在壓實平台主體責任,網絡暴力信息是在網絡平台上生產、複製、傳播,管好平台,就能從基礎上管好網絡暴力信息;關鍵環節體現在針對信息內容的治理,把信息內容治理好了,網絡空間天朗氣清了,網絡暴力就得到了治理。

新京報:《規定》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

支振鋒:《規定》首次對「網絡暴力信息」的含義做出明確界定。在此之前,「網絡暴力信息」並不是清晰明確的法律概念。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它對於網絡暴力的界定主要針對的是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不是更普遍存在的網絡暴力信息。《規定》從信息內容層面,將網絡暴力信息界定為「通過網絡以文本、圖像、音頻、影片等形式對個人集中發佈的,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內容的違法和不良信息」,補足了此前立法中的這一缺憾。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完善了多方主體責任。對於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而言,平台是關鍵,但不是全部,除了壓實平台責任,《規定》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網絡論壇社區、網絡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等相關主體也做出了要求。

《規定》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誇大事實、過度渲染、片面報導等方式采編發佈、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信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實行先審後發,采編發佈、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信息不真實或者不公正的,應當立即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發佈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信息內容安全審核機制,發現帳號跟帖評論等環節存在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及時採取舉報、處置等措施;網絡論壇社區、網絡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發現用戶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依法依約採取限制發言、移出群組等管理措施。

此外,《規定》還建立了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數字弱勢者的保護機制。《規定》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優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信息的投訴、舉報;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行使通知刪除網絡暴力信息權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關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擴散;發現網絡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用戶合法權益後,應當為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防護指導和保護救助服務,協助啟動防護措施,並向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

新增處置帳號條款

新京報:去年7月,國家網信辦發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相比於《徵求意見稿》,《規定》做出了哪些比較關鍵的調整?為什麼做出這些調整?

支振鋒:《規定》是在《徵求意見稿》基礎上的進一步細化、完善。第三章由「網絡暴力信息監測預警」變為「預防預警」,不僅是措辭更準確,條款上也更加強調平台的主動作為,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在「如何預防」上提出了更加細化、具體的要求,比如,增加了平台建立健全用戶帳號信用管理體系的要求,將涉網絡暴力信息違法違規情形記入用戶信用記錄。

第四章由「網絡暴力信息處置」變為「信息和帳號處置」,增加了「帳號」這一處置對象。《規定》增加了一項條款,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對組織、煽動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及其管理的帳號,採取警示、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等處置措施。因為網絡暴力信息是通過帳號發佈的,治理帳號才能從源頭上遏製網絡暴力信息。

新京報:《規定》在網絡暴力的事前預警、事中處置、事後保護幾方面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提出了要求,您認為當前網絡平台在事前、事中、事後哪個環節做得比較好,哪個環節存在缺失?

支振鋒:中央網信辦每年都開展「清朗」系列專項行動,治理網絡暴力是其中一項重要任務,2022年11月,中央網信辦還發佈了《關於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在這樣的背景下,平台已經形成了一套針對網絡暴力信息的治理模型,根據各個平台不同特點建立了不同的保護機制,比如事前的關鍵詞屏蔽、一鍵關閉私信等功能,在事後環節,很多平台也設置了網絡不良信息舉報通道。

即便如此,因為現在的數字信息平台承載的信息量和數據量過於龐大,信息推薦機制無法把所有網絡暴力信息都識別出來,仍然會有「漏網之魚」被平台發佈、推送,這意味著平台在事前預警和事中處置機制上還有待加強。

平台的事後保護也可以反應更迅速、服務更精準。比如網絡暴力發生後,可以將網絡暴力信息舉報渠道精準推送給網絡暴力受害者,幫助受害者更好地維權。

給網暴受害者維權帶來利好

新京報:在司法實踐中,網絡暴力受害者面臨取證難、維權難的問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及時保存網絡暴力信息和數據,向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快捷取證等功能,為用戶維權提供便利。當前網絡平台在保存數據和取證方面做得如何?網絡暴力受害者在取證時常面臨哪些困難?

支振鋒:網絡暴力受害者一鍵取證看起來是很簡單的事情,落實起來並不容易,幫助用戶維權對平台來講也是一個壓力,除了要投入技術,還要投入更多的資源和人力。

一直以來,網絡暴力受害者個人用戶取證比較困難,《規定》施行以後,會給網絡暴力受害者維權帶來利好,個人用戶取證會更加方便、快捷,但仍然可能存在難處。網民數量龐大,認知上的差異客觀存在。雖然《規定》對網絡暴力信息做出了界定,但是用戶理解不一樣,有的用戶認為他被網絡暴力了,要求平台協助取證,平台可能有不同標準,不認為構成網絡暴力,給取證帶來困難。

除了普通個人用戶,當前非平台屬地的監管部門取證也不一定便利。《規定》由四部委聯合發佈,且明文要求,公安、網信等有關部門依法調取證據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地方網信、文旅、廣電等部門在向平台調取證據時將有法可依。

新京報:《規定》針對網絡暴力的處罰力度如何?

支振鋒:規章設定處罰措施是有限度的,應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應規定做好銜接。對於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規定》做出補充性規定,由網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嚴重後果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還設置了一個加重情節——對組織、煽動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網絡暴力事件實施惡意營銷炒作等行為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新京報:《規定》的哪些條款在落實方面存在難度?

支振鋒:《規定》對平台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預警模型,及時發現預警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要求,落實起來存在難度。網絡暴力最重要的就是事先預警,因為一旦發生、造成惡劣後果以後不可挽回,但是涉及的情形、主體比較複雜,技術上存在困難,下一步應該進一步完善相應的國家標準,鼓勵網絡平台完善團體標準或技術標準,為監測系統模型提供進一步指導,讓《規定》進一步落地。

此外,《規定》強調平台主動發現網絡暴力信息客觀上也存在困難。侮辱謾罵好判斷,含沙射影、指桑罵槐不好判斷。尤其是造謠誹謗的情形,平台很難釐清哪些屬於事實、哪些是搆陷,這會給識別網絡暴力信息帶來一定的難度。

新京報記者 劉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