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什麼叫外交豁免權嗎?”看這篇就懂了

來源:觀察者網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任馥蕤

巴黎政治學院校友

近日,一北京女子在馬路中央停車並宣稱自己開著使館牌照的車輛、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一段影片在朋友圈傳開了。

經網民爆料,該餘姓女子現年58歲,擔任亞太空間合作組織(APSCO)秘書長。從影片中看,餘某肆意辱罵他人,態度飛揚跋扈,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儘管餘某已通過影片道歉,但廣大網民似乎並不買賬,紛紛希望亞太空間合作組織可將其解聘。

截至目前,對於餘某交通違規,公安交管部門已經作出罰款處罰;而針對餘某的治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已立為行政案件開展工作。

拋開餘某蠻橫的態度,其本人和使館牌照的車輛究竟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

作為一名在京城使館圈工作過八年的法律人,我想從有關國際公約和中國法律的角度探討一下這個問題。一方面,通過法律的視角揭露餘某言行之荒謬;另一方面,也算給使館和國際組織這個圈子「祛魅」——在裡面工作的高官和僱員並非高人一等。

使館牌照的車輛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2017年頒布的《外交車輛管理辦法》,使館牌照的車輛——即外交車輛——確實享有一定意義上的豁免權;但該豁免權僅適用於被視為外交使團財產的車輛本身,並不適用於駕駛員。

比如,該辦法規定,「對於外交車輛不得搜查、徵用、扣押或者強製執行。」但與此同時,對於「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外交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則可依法採取以下一系列措施:

1、查驗駕駛人證件和機動車牌證。

2、調查、詢問駕駛人。

3、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累積記分、停止駕駛證使用、拖移機動車、公告外交車輛牌證作廢。

5、檢驗駕駛人體內酒精、管製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對涉嫌嚴重威脅其自身或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在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性限制措施,限制其至不再具有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的危險為止。

由此可見,公安交管針對餘某作出的罰款決定,便是基於《外交車輛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使館牌照不能成為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章制度的擋箭牌。

餘某本人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

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外交代表及其直系親屬在被派駐國的外交豁免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外交代表及其直系親屬的人身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外交代表及其直系親屬對接受國的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在民事和行政管轄方面,除特定情況外,也享有豁免權(特定情況例如涉及外交人員在駐在國私有不動產的物權訴訟、遺產繼承訴訟以及從事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

然而,《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僅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相互派駐的外交官,並不適用於國際組織的工作人員。餘某任職的機構「亞太空間合作組織」屬於政府間國際組織,顯然不能直接引用上述公約。

同時,儘管《聯合國外交特權及豁免公約》(1946年)規定了聯合國及其工作人員在會員國領土上享有必要的外交特權及豁免,但「亞太空間合作組織」並不是隸屬於聯合國的國際組織,因此同樣無法直接套用1946年的公約。

 「亞太空間合作組織」官網截圖 「亞太空間合作組織」官網截圖

另外,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特別是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交特權與豁免是給予外國駐中國使館及其非中國籍且無中國永久居留權的相關人員的,以便他們能夠有效地執行外交職務。

因此,即使亞太空間合作組織被我國外交部認定為享有類似外交使團的地位,但由於餘某是中國公民,她在我國法律框架下便不可能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在中國土地上工作、生活的中國公民,首先適用的必然是中國法律。(此處順便糾正一個普遍存在的誤區,即認為外國駐華使館館舍乃外國在華的「飛地」;事實上,使館館舍仍然屬於中國領土,只不過也享有一定程度的外交豁免權,例如中方國家工作人員進入使館館舍,須經使館館長或者其授權人員的同意。)

更何況,餘某曾擔任國家航天局國際合作司副司長;也就是說,她曾經是一名中國的公職人員。按照我國以往的慣例,公職人員出任國際組織高官後,對其監督只會更加嚴格。曾先後擔任公安部副部長及國際刑警組織主席的孟宏偉於2020年因受賄罪被判刑,便充分印證了這一點。

結論

綜上所述,同時違反交規和治安管理條例的中國公民餘某根本不享有任何所謂的「外交豁免權」。

從公交車大媽稱自己是「正黃旗」,到使館車大媽稱自己有「外交豁免權」,驕橫跋扈、挾洋(或滿清)自重的特質可謂一脈相承。只不過如今的中國,早已不是過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而此類無理取鬧之人只會被視為跳樑小醜。

最後,筆者認為,即使使館和國際組織的相關場地或人員享有外交豁免權,也不該濫用特權,而是應基於《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中的對等原則與我國官方及民間禮尚往來。

來源|底線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