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機致1死7傷案」重新鑒定:不構成精神疾病,不宜評定刑責能力

在江蘇徐州市區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致1死7傷的女司機馬某男,案發時的精神狀態及刑事責任能力究竟如何?

事發現場事發現場

2024年6月11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作出鑒定意見:據目前材料,不排除馬某男案發時存在意識障礙;馬某男不能構成精神疾病之診斷,不宜對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評定。

「我們對鑒定意見前半部分有異議,對後半部分沒有異議。」6月17日,死者趙某學的家屬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認為,此案中還有多個疑問沒有查清。

前述鑒定意見為第二次司法鑒定的結果。此前,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曾作出鑒定意見稱「未發現馬某男精神異常表現」。不過,鑒定意見結論為:馬某男「案發時處於意識喪失狀態,無刑事責任能力」。該鑒定意見引發死傷者家屬投訴,5月20日獲南京市司法局受理。

6月20日,警方表示,寶馬公司方面未提供後台事故數據;案件還在辦理中。

受害人家屬質疑首次鑒定證據不完整併進行投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2023年8月2日19時10分,一輛綠色寶馬MINI汽車從徐州市和平路左轉進蘇堤路,由北向南行駛。沿左側車道行駛幾十米後,該車穿過右側車道,駛入非機動車道,該過程車速較慢。

不久後,該車右側刮蹭路牙石,隨後開始加速,很快撞上第一輛電動車……接下來,該車速度越來越快,前後碰撞5輛電動單車,撞上路口安全島上的信號燈路杆才停下來。

該事故導致1死7傷。

事故認定書顯示,馬某男駕駛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操作不當,未能確保安全駕駛」,負全部責任。

事發現場,肇事女子趴在駕駛室中控上。事發現場,肇事女子趴在駕駛室中控上。

2024年1月16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書稱,經精神檢查,「未發現馬某男精神異常表現」。不過,結論為馬某男「案發時處於意識喪失狀態,無刑事責任能力」。

馬某男1982年出生,中專文化,經營甜品店,既往無精神科就診史,無重大軀體疾病史。

鑒定意見書顯示,馬某男稱,案發時,自己腦袋突然「嗡」的一聲,然後一片空白,喪失了意識。馬某男還稱,自己有偏頭疼三四年。2022年因疫情居家期間,在屋外跳繩時,曾暈倒,後去體檢中心檢查,未發現異常。

目擊證人張某說,小汽車向非機動車道慢慢靠過來,差點擠到他,他就回頭看了一眼,「當時她的雙手和頭都趴在方向盤上」。

死傷者家屬指出,《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鑒定人應當審查提供鑒定證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如果鑒定證據不完整、不真實,可以拒絕鑒定。而從鑒定意見書可以看出,有些關鍵證據,如跳繩暈倒的證據、多年偏頭疼證據、撞人後又加速的情節等,鑒定人未提及。

案發後的現場影片顯示,下車的肇事女司機,穿著一雙形似拖鞋的白色無跟鞋。

趙某學的家屬表示,警方說,據馬某男講,她穿著白色無後跟鞋上車後,開車時右腳換了鞋。案發後,又將右腳的鞋換成白色無後跟鞋才下車。不過,家屬們質疑,該情況未查清。

因對上述鑒定意見存有疑問,受害人家屬們要求重新鑒定。

2024年3月下旬,警方帶著馬某男到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進行了重新鑒定。

因認為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存在違規,受害人家屬還進行了投訴。「經審恰奇本符合受理範圍」,5月20日,南京市司法局受理了投訴。

第二次鑒定:不宜對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評定

2024年6月11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作出鑒定意見:據目前材料,不排除馬某男案發時存在意識障礙,但不能構成精神疾病之診斷。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及《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馬某男發生肇事行為時的刑事責任能力不在相關條款規定範疇內。因此,馬某男發生交通肇事時,不宜對其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評定。

針對警方新的鑒定意見通知書,多名死傷者家屬在簽字有無異議時,向辦案民警表示,認同「不能構成精神疾病之診斷,不宜對馬某男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評定」,但不認同「不排除馬某男案發時存在意識障礙」。趙某學的家屬認為,馬某男是過失導致的交通肇事。

澎湃新聞注意到,新的鑒定意見分析部分顯示,作出「據現有材料,不排除馬某男案發時存在意識障礙」的主要依據為:1、案發前有證人證言「當時她的雙手和頭都趴在方向盤上」;2、馬某男證言;3、案發後有證人證言「車輛裡面有一個駕駛員是個女子……有些抽搐……打開主駕駛門的時候,駕駛員已經不抽搐了,但是坐在那裡很懵的樣子」。

趙某學家屬指出,不久前,她們獲準查看到更多監控影片。發現案發前十多秒,馬某男駕車從機動車道往非機動車道靠時,左胳膊搭在車窗上,左手握方向盤。右手疑似拿著手機,臉朝右看。

趙某學家屬近日已將影片截圖和情況說明郵寄給兩家鑒定機構。她們希望警方採取技術手段,對影片進行清晰化處理。

她們指出,馬某男案發前有無看手機、下車後穿無後跟白鞋、聲稱記得踩了刹車車輛卻在撞人後加速等疑點,並未完全查清;目擊證人稱案發前馬某男「雙手和頭都趴在方向盤上」,有可能是其他原因;案發後馬某男「抽搐」「懵」,也可能是因事故劇烈撞擊所致。

影片顯示,案發時,肇事車前臉被撞爛,駕駛位安全氣囊彈出。

家屬提供的監控影片截圖。家屬稱,通過觀看影片,發現馬某男事發前疑似在看手機。家屬提供的監控影片截圖。家屬稱,通過觀看影片,發現馬某男事發前疑似在看手機。

6月18日澎湃新聞獲悉,辦案民警表示,案件還在辦理中。

警方稱未能調取到車輛後台數據

有資深律師向澎湃新聞分析,重新鑒定產生多個鑒定意見如何採信,司法實踐中存在只採信重新鑒定意見、兩次鑒定意見按「存疑有利被告」原則就低採信、兩個都達到構罪標準的情況下全部採信,重新鑒定依據不足情況下採信前次距離案發時間更近的鑒定結論等做法。

該律師指出,若重新鑒定是因為存在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機構不具有鑒定資質、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等情形,就可以推定前一次鑒定意見存在不能被採信的情形,因而只能以重新鑒定意見作為被採信的證據。

就本案而言,該律師指出,新的鑒定意見,作出了「案發時不排除喪失意識」的鑒定意見,就是可能有意識,也可能喪失意識,就是「存疑」。在刑案中,遵循疑罪從無原則,新的鑒定意見可能對馬某男有利。不過,家屬認為存在疑點,依據監控影片,車輛有加速、躲避等動作。即便認定馬某男案發時喪失意識,那麼,馬某男曾自述曾在跳繩時突然暈倒喪失意識,那麼如果她對自己開車可能會失去意識,主觀上是知曉的,應避免這種行為的發生,而不是僥倖去開車,致事故發生,因此應承擔刑事責任。

肇事車輛登記在徐州市駿馳汽車旅遊客運有限公司名下,初次登記日期為2023年6月13日。工商信息顯示,該公司為私企,2004年11月成立,實繳資本800萬元,從事公路旅客運輸行業。趙某學的家屬認為,從初次登記日期看,馬某男駕駛肇事車的時間較短,對肇事車輛性能不熟悉。

2023年11月,因鑒定需要,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曾要求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泉山大隊提供包括寶馬公司後台的該車事故數據等資料。

2024年6月20日,辦案民警向趙某學的家屬表示,警方曾找到出售該車的北京寶馬4S店,但寶馬方面未提供相關數據。

「我們希望能有一個清楚的事實,才能告慰死傷者。」趙某學的家屬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