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男子騎共享電單車遭罰款追蹤:街頭多為非法投放,有品牌稱報銷罰款

近日,廣州一男子因騎行無牌共享電單車被交警罰款一事,在網絡上引起關注。7月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廣州市多個區的交通管理部門瞭解到,廣州市禁止投放無牌共享電單車,目前市面上大多數共享電單車均為非法投放,建議市民停止使用。

廣州市路邊停放的共享電單車廣州市路邊停放的共享電單車

此前據媒體報導,兩名男子騎著某品牌共享電單車在廣州市番禺區行駛時,被交警攔下,稱「沒牌不可以上路」,並表示要開罰單,引發男子當場質疑,「(既然沒牌不能上路)為什麼可以經營」。

廣州市共享電單車多為非法投放

共享電單車作為一種省力、慳錢的交通工具,受到不少消費者的歡迎。據哈囉出行發佈的數據,2023年哈囉監控到城市中,新增共享電單車品牌數量超過150個,車輛增加約16萬輛,淨增約7萬輛,高於行業整體增速。在部分城市,共享電單車已經融入了城市交通體系中,成為了消費者出行的選擇之一。

但在廣州街頭,零星分佈的共享電單車是一個尷尬的存在。

2023年5月,廣州市交通運輸局曾發佈《關於答覆市十六屆人大三次會議第20233026號建議答覆的函》,其中對《關於加強共享電動車執法管理的有關建議》提及,截至2023年3月底,全市電動單車登記上牌數量為322萬輛(媒體預測實際數量超過500萬輛),已經遠遠超出了廣州市現有道路通行、停放資源承載能力,也對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和管理等產生了極大沖擊,現階段暫無道路、停放資源可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單車(共享電單車)。因此,廣州市政府根據城市實際情況和國家部委相關意見,明確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單車。

廣州明確稱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單車廣州明確稱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單車

雖然對於共享電單車的態度已經明確,但尷尬的是仍缺少法律法規上的監管。6月26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目前從國家到地方都暫未出台有關共享電單車管理的專項法規。廣州市對共享電單車的管理也缺少上位法依據,只能依據現有法律法規清理整治。

上述工作人員介紹稱,目前廣州市路面上投放的共享電單車基本都沒有登記上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允許上道路行駛。

對此,7月1日,澎湃新聞記者致電廣州市多個區的交通管理部門,均表示駕駛無牌的共享電單車屬於非法上路,執法人員查到後會依法開罰單罰款。

海珠區交通運輸局的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廣州市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單車,目前市面上投放的共享電單車大多數都屬於未經報備的非法投放,存在很多交通安全隱患,一經發現就會聯合公安、城管執法局等部門進行清理。

記者瞭解到,今年4月,海珠區交通運輸局就曾會同公安、街道等部門開展聯動整治行動,暫扣了某品牌無牌共享電單車400餘台,並約談了涉事企業。

有共享電單車品牌稱可報銷罰款

針對上述情況,滴滴青桔、美團等品牌共享電單車的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公司基於廣州目前的政策,沒有在廣州地區投放共享電單車。

記者走訪發現,廣州市仍存在優暢出行、喵走出行、紅鷹科技、順峰出行、GO ANY、璐寶寶出行等品牌的共享電單車。而且大部分共享電單車都是「三無」產品:無牌照、無頭盔、無腳踏板。

今年6月,有媒體報導廣州的共享電單車亂象。其中稱,共享電單車主要出現在白雲、黃埔、海珠、天河、南沙等多區。在白雲區某路段,聚集了至少10個品牌的運營商,共享電單車超過200輛。這些共享電單車被橫放在人行道上,嚴重阻礙了行人通行。

對於無牌共享電單車在廣州行駛是否合規、被罰款後該如何處理等問題,澎湃新聞記者聯繫了上述多個正在廣州地區運營的共享電單車品牌。

有品牌客服稱目前已撤出廣州市場。還有品牌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廣州地區的共享電單車正在陸續上牌,建議消費者選擇有牌照的車輛出行。

此外,某品牌的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可以為用戶報銷罰款。他表示,他們品牌的電單車只在廣州市花都區運營,如果用戶因牌照問題遇到交警罰款,可以憑藉罰單向客服申請報銷。「交警查電單車主要是頭盔和牌照,頭盔我們已經配備了,用戶要自覺戴,但牌照確實是沒有。我們今年已經接到了兩次用戶被交警罰款的情況,都已經給用戶報銷了。」

律師建議優化執法、「首違免罰」

消費者使用非法投放的無牌共享電單車被交警罰款,是否該承擔全部責任?對此,澎湃新聞記者聯繫了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邢鑫。

邢鑫分析稱,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電單車必須依法登記,上牌照後才能合法上路,無論是運營商還是消費者,都應遵守該規定。

邢鑫表示,運營商有義務確保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共享電單車未經過合法登記或未上牌照,屬於非法投放和非法營運,運營商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對於消費者而言,在使用共享電單車之前,也應當有一定的審查義務,比如檢查車輛是否具備合法牌照等明顯標識。

「然而消費者的審查能力是有限的,作為普通消費者可能缺乏專業的知識和信息來判斷車輛的合法性,特別是當運營商未明確標示或故意隱瞞車輛的非法狀態時。」邢鑫認為,消費者的責任應當限定在合理的範圍內,不應要求消費者承擔超出合理預見能力的責任。在行政處罰的實施上,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即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動機、後果以及違法者的過錯程度相匹配,對於不知情的消費者,需要考慮減輕處罰或從輕處罰,甚至在某些程度下免除處罰。

因此,邢鑫指出,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消費者並不知曉路邊的電單車系非法投放、非法經營,騎行後被交警罰款,難免產生困惑和不滿的情緒。在當前執法條例不夠完善,消費者確實不知情且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情形下,行政部門應當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申訴和複議渠道,使其在被處罰後有機會說明情況,申請減免或撤銷處罰,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邢鑫建議交警部門優化執法方式,充分考慮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實際情況,推行 「首違免罰」制度,即對於首次違法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消費者,可以採取警告教育的方式,不僅有助於構建和諧的執法環境,更是實現剛性約束與柔性執法的有機統一。